壹、地下水汙染防治
1.開展地下水汙染調查和評估:對地下水汙染狀況進行調查、監測和評估,確定汙染程度和範圍。
2.強化地下水汙染源頭控制:加強對工業企業、農業面源、生活汙染源等的監管和控制,防止地下水汙染。
3.開展地下水汙染修復試點:選取若幹地下水汙染嚴重地區,開展地下水汙染修復試點,探索有效的修復技術和管理措施。
4.完善地下水汙染防治法律法規:制定和完善地下水汙染防治的相關法律法規,明確各方責任,加強地下水汙染防治的監管力度。
二、土壤汙染防治
1.加強土壤汙染源頭控制:加強對工業企業、農業面源、生活汙染源等的監管和控制,防止土壤汙染。
2.開展土壤汙染調查和評估:對土壤汙染狀況進行調查、監測和評估,確定汙染程度和範圍。
3.實施土壤汙染風險管控:根據土壤汙染狀況,實施分類管理,對重度汙染土壤進行風險管控,保障農產品質量和人居環境安全。
4.推進土壤汙染治理與修復:針對受汙染的土壤,采取農藝調控、生物修復、物理修復等措施進行治理與修復。
5.完善土壤汙染防治法律法規:制定和完善土壤汙染防治的相關法律法規,明確各方責任,加強土壤汙染防治的監管力度。
三、土壤汙染防治技術支持
1.加強土壤汙染防治科技研發:加大土壤汙染防治科技投入,加強土壤汙染防治技術的研發和推廣。
2.建立土壤汙染防治技術支撐體系:構建土壤汙染防治技術服務體系,為各地區提供土壤汙染防治技術支持和服務。
3.培養土壤汙染防治專業人才:加強土壤汙染防治專業人才的培養和引進,提高土壤汙染防治的技術水平和管理能力。
4.開展國際合作與交流:加強與國際社會在土壤汙染防治領域的合作與交流,引進和學習國際先進的土壤汙染防治技術和管理經驗。
通過以上措施,土十條全文的第三部分旨在加強地下水汙染防治、推進土壤汙染防治,並提高土壤汙染防治的技術水平和管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