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歷史故事大全網 - 歷史天氣 - 外商準入負面清單對股市有什麽影響

外商準入負面清單對股市有什麽影響

壹、負面清單對FDI投資和涉外並購交易的影響;

二、FDI負面清單的解讀;

三、立法建議。

壹、負面清單對FDI投資和涉外並購交易的影響

(壹)

涉外項目和交易可更快進行

涉外項目和交易的協商和完成能夠更快的進行。如果某壹FDI綠地投資項目或並購交易不涉及FDI負面清單內的產業,則其股權購買協議或資產購買協議將可在簽署後立即生效。相比之前購股協議需經過壹到兩個月甚至更長時間獲得外商投資批準才能生效,項目或交易現可以更快完成。

(二)

法律操作上的確定性

無需進行外商投資審批程序也大大增大了涉外企業並購交易中的法律操作上的確定性。理論上來說,中國外商投資審批由相關審批部門完全自主決定是否批準與否,而批準又需要考量許多不斷變化的政策和因素。在過去的壹些案例中外商投資企業並購項目被意外推遲或者否決的情況將成為歷史。

(三)

並購交易的結構設計或更靈活

最新的法律變化可能對並購交易的結構設計提供更多空間或靈活性。比如,跨境換股交易結構相比以往很可能更具可行性。

(四)

核查是否需要其他監管部門審批

最後,對於不在FDI負面清單中的行業,盡管外商投資審批已經不再需要,交易雙方仍需核查其是否需要其他中國監管部門的審批,比如國有資產管理核準程序和國有資產轉讓招拍掛程序、企業並購反壟斷審查和國家安全審查等。

二、FDI負面清單的要點解讀

(壹)

負面清單和國民待遇原則

根據新版FDI負面清單和2016年9月以來發布的相關法規,中國開始對外商投資實行“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和國民待遇原則。即:負面清單中的限制類產業仍需遵循中國常規的外商投資準入的審批流程,但負面清單以外的產業則享受國民待遇,不需要外商投資準入審批,僅需在外商投資審批部門備案即可。

(二)

新版負面清單包括的產業

新版負面清單基本上包括了舊版《外商投資目錄》(2015年版)中所規定的以下產業:

(1)“限制類”產業;

(2)原來的“鼓勵類”中有股比要求或有其他特殊限制的產業;

(3)“禁止類”產業。

(三)

外商投資審批門檻提高

中國監管部門最近表示,與上壹版外商投資目錄相比,此次新版負面清單極大地放寬了對產業的限制。但實際上,相比於外商投資目錄(2015年版),此次的清單中放開的產業還是比較有限的。而且,對於從鼓勵類轉移到負面清單中的壹些產業,外商投資審批門檻從過去適用於鼓勵類的10億美元提高至了3億美元。例如,要求中方控股的民用機場建設和經營或者種子生產在外商投資目錄(2015年版)中是鼓勵類,現在都被挪到了負面清單中,因此外商投資審批門檻就相應提高了。

(四)

負面清單適用於涉外企業並購

值得壹提的是,負面清單制度也適用於涉外的企業並購。商務部最近表示,負面清單和外商投資備案制度不僅適用於外商投資新設項目,還適用於涉外企業並購,包括外國投資者直接收購或出售內地未上市或上市公司的股份(股權)或資產等。因此,如果目標公司涉及的產業不在負面清單上,買方便可直接收購或出售取得內地企業的股權,而不需要經過中國的外商投資審批程序。

(五)

明確模糊地帶

最新規定也明確了外國公司不能在中國大陸成立合夥企業來投資外商投資負面清單中的產業。這明確了過去幾年法律上的壹個模糊地帶。外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將不能通過在中國大陸設立合夥企業來直接或間接向涉及FDI負面清單上的產業的國內企業進行投資。

三、立法建議

(壹)

重新確定負面清單的審批權限

是否應對負面清單的審批權限再重新梳理,做出統壹規定。至少將從原來鼓勵類中移到負面清單中的行業的審批權限提高到原來的10億美元。

(二)

立法修訂

是否應對壹些有關外商投資和外資並購的重要法律法規進行相應的修訂,比如外資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2006年)、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變更的規定(1997年)和外資戰略投資境內上市公司的規定(2005年)等等。筆者認為在統壹性的外國投資法出臺之前,這些立法修訂有壹定的必要性。

  • 上一篇:輔警工作心得體會感悟匯總版
  • 下一篇:在職證明怎麽寫-在職證明
  • copyright 2024歷史故事大全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