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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相宗的經典傳承

以下內容皆取自成觀大法師撰寫之“相宗系列”書籍

要了解相宗(即法相宗,又稱瑜伽宗,或唯識宗),也必須稍微了解壹下中觀學派;

因為正如唐代義凈三藏在其所著《南海寄歸內法傳》中所言:“所雲大乘,無過二種,壹則中觀,二乃瑜伽。中觀則俗有真空,體虛如化;瑜伽則外無內有,事皆唯識。”由是可知,大乘佛法有兩大法脈或學派,壹是中觀學派,二是瑜伽學派。

中觀學派是尊龍樹菩薩為始祖,以其《中觀論》及《十二門論》為根本論典,其後傳至提婆菩薩,著有百論,即與龍樹之二論合稱“三論”其傳承者為羅睺羅跋多羅、青目、婆藪、佛護、青辯等。在中國之弘傳者則為鳩摩羅什,至唐,吉藏大師而集其大成,因而開創“三論宗”。此處所說的中觀學派是狹義的中觀派;此派雖名“中觀”實是以空觀(第壹義空、壹切法空)而涵攝空、假、中三觀,故名:中觀,又稱“空宗”。其根本經典為般若諸經與三論。

廣義的中觀學或空宗則包括天臺宗、華嚴宗、禪宗等,因為這些宗派都以中觀學派的創始者及其經典為立宗之主要根據,故在大乘八大宗中,除法相宗與律宗外,其余諸宗基本上都屬於性宗(空宗)所攝(以其相對於“相宗”,切研習之本性,故又稱為性宗)。

至於法相宗(或瑜伽宗)最主要的經典則為“壹經壹論”--《解深密經》與《瑜伽師地論》。其根本經典,根據《成唯識論述記》,則為“六經十壹論” :

A、 六經--

1. 解深密經

2. 華嚴經

3. 密嚴經(又名厚嚴經)

4. 楞伽經

5. 如來出現功德經

6. 大乘阿毗達磨經(最後二經未譯成漢文)

B、 十壹論--

1. 瑜伽師地論(彌勒菩薩說)

2. 顯揚聖教論

3. 大乘莊嚴經論

4. 大乘阿毗達磨集論

5. 攝大乘論(以上無著菩薩造)

6. 辯中邊論(本頌彌勒菩薩說,世親菩薩造釋論)

7. 分別瑜伽論(本頌彌勒菩薩說,世親菩薩造釋論、此論未傳譯)

8. 唯識二十論(世親菩薩造)

9. 十地經論(世親菩薩造,系解釋華嚴經“十地品”者)

10.集量論(陳那菩薩造、義凈譯、已亡佚。系因明學之論典、發揮現比二量、及識之三分說)

11.觀所緣緣論(陳那菩薩造)

此可知,瑜伽宗的根本經典,其中之六經是佛說;其十壹論,則為菩薩說或造,包括彌勒、無著、世親、陳那等。

至於瑜伽宗的傳承,除了釋尊與彌勒菩薩外,主要是無著與世親二菩薩等。無著菩薩系在佛滅後九百年頃,誕生於北印度,犍陀羅國,出家後證入初地,馮神通力上升兜率陀天,親聆彌勒菩薩說法,悟得緣生無性的大乘空義,爰請彌勒菩薩於中夜降神於其中印度,阿逾陀國之禪堂,為說五論(即瑜伽師地論、分別瑜伽論頌,大乘莊嚴經論頌,辯中邊論頌,王法正理論)。無著菩薩又秉承彌勒菩薩所說之旨,造顯揚聖教論、大乘莊嚴經論、大乘阿毗達磨集論、攝大乘論等。世親系無著之弟,起初修學小乘,後受無著所化,歸依大乘,並承無著之教,大弘大乘教法,名為百論之王,著有:攝大乘論釋、十地經論、辯中邊論、唯識二十論、唯識三十頌等。對中土更有莫大影響,因為世親造頌後,有十大論師(護法、德慧、安慧、親勝、難陀、凈月、火辯、勝友、最勝子、智月)先後造釋論以解釋頌文,於是瑜伽宗風遂披靡全印。唐代玄奘大師入印求法,即事師護法之門人戒賢,具得其師承。返唐之後,翻傳本宗經論,弘宣法相唯識之旨。並雜揉十大論師解釋唯識三十頌之論文,而成《成唯識論》,因而成立法相宗。因此中土的法相宗,簡言之,即是依五位百法,判別有為、無為之諸法,而修證壹切唯識之旨的教法。

繼承玄奘大師唯識之教者頗眾,其著名者為:窺基、神昉、嘉尚、普光、神泰、法寶、玄應、玄範、辯機、彥悰、圓測等。窺基為紹承玄奘之嫡統,住長安大慈恩寺,世稱慈恩大師,故法相宗亦時稱慈恩宗。新羅(古韓國名)僧太賢從圓測之弟子道證學法,著有唯識論古跡,世稱為“海東瑜伽之祖”。

以上為狹義的法相宗之根本經典與傳承。至於廣義的“法相”,則泛指大乘唯識宗,小乘俱舍宗,及六足論、發智論、大毗婆娑論等。

瑜伽學派之傳承:

釋尊--彌勒--無著--世親--陳那--無性--護法--戒賢--玄奘

最後,從瑜伽宗的根本經典之六經來看,除了最後二經中土未譯外,其余四經(解深密經,華嚴經,密嚴經,楞伽經),皆是所謂“性相圓融”,亦即,有性有相,並非純是法相之學。更有進者,這四部經同時也是性宗的根本經典;尤其是楞伽經,更是禪宗達摩祖師傳以印心的(直到六祖改成金剛經)。可見,即使在禪宗的正法眼藏用以印心的,在六祖以前,本是性相圓融、性相不分的。不但性相不分,而且也是顯密不分的:因為華嚴、密嚴、解深密、乃至楞伽也是顯密二教所***尊的。然而其後,以眾生根器轉鈍,不堪受持全體大法,因此分門修學,各擅其長。然而依法之本源與發展來看,此系不得已之事,並非法本有分派,而實系人根器轉淺所致:並非法有二種、三種或多種;種種法教實系如來法身之壹體;眾生不堪全體大法,故別受其部分之法。然其要者,若欲求無上菩提,切莫以自所修學之壹部分法,或性或相、或顯或密,執摸象之解而言:“這就是如來法的全部!”因而得少為足,甚或是自非他,種種妄想分別,乃至互相攻訐(jie),諍鬥、如是即是迷人,枉受辛勤,不入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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