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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汙許可證有效期

排汙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

排汙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排汙單位需要繼續排放汙染物的,應當於排汙許可證有效期屆滿60日前向審批部門提出申請。審批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予以延續,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延續並書面說明理由。

有效期內,應重新申請取得排汙許可證的情形如下:

1、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汙染物的項目;

2、生產經營場所、汙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汙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發生變化;

3、汙染物排放口數量或者汙染物排放種類、排放量、排放濃度增加。

排汙許可證延續申請需提交的證明材料如下:

1、排汙許可證申請表;

2、原有排汙許可證正、副本原件;

3、有相應資質的環境監測機構出具的最近壹年符合環境監測頻次要求的環境監測報告,或者汙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日常監管部門出具的數據及設備運行證明;

4、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定的年度排汙申報登記材料。

綜上所述,排汙許可證,是指排汙單位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經審查發放的允許排汙單位排放壹定數量汙染物的憑證。

法律依據:

《排汙許可管理條例》第十四條

排汙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

排汙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排汙單位需要繼續排放汙染物的,應當於排汙許可證有效期屆滿60日前向審批部門提出申請。審批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予以延續,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延續並書面說明理由。

排汙單位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審批部門申請辦理排汙許可證變更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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