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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201939號文件原文

財稅公告2019年第39號內容如下:

壹、增值稅壹般納稅人(以下稱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6%稅率的,稅率調整為13%;原適用10%稅率的,稅率調整為9%

財務解讀1:

怎麽理解自2019年4月1日起調整稅率.所謂"從4月1日起",指的是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凡是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4月1日之前的,壹律適用原來16%、10%的稅率納稅,按照原稅率開具發票;

相反,凡是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4月1日之後的,則適用調整後的13%、9%的新稅率納稅,按照新稅率開具發票.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九條 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壹)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二)進口貨物,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財務解讀2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三十三條 條例第十九條第(壹)項規定的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為:

(壹)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額的憑據,並將提貨單交給買方的當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並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三)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按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四)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五)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銷售的代銷清單的當天;

(六)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額的憑據的當天;

(七)納稅人發生本細則第四條第(三)項至第(八)項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二、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原適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調整為9%.納稅人購進用於生產或者委托加工13%稅率貨物的農產品,按照10%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三、原適用16%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6%的出口貨物勞務,出口退稅率調整為13%;原適用10%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0%的出口貨物、跨境應稅行為,出口退稅率調整為9%.

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納稅人出口前款所涉貨物勞務、發生前款所涉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增值稅免退稅辦法的,購進時已按調整前稅率征收增值稅的,執行調整前的出口退稅率,購進時已按調整後稅率征收增值稅的,執行調整後的出口退稅率;適用增值稅免抵退稅辦法的,執行調整前的出口退稅率,在計算免抵退稅時,適用稅率低於出口退稅率的,適用稅率與出口退稅率之差視為零參與免抵退稅計算.

出口退稅率的執行時間及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的時間,按照以下規定執行:報關出口的貨物勞務(保稅區及經保稅區出口除外),以海關出口報關單上註明的出口日期為準;非報關出口的貨物勞務、跨境應稅行為,以出口發票或普通發票的開具時間為準;保稅區及經保稅區出口的貨物,以貨物離境時海關出具的出境貨物備案清單上註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財務解讀1

適用過渡期政策的,只有兩種情形:壹種是征16%退16%的調整為征13%退13%;壹種是征10%退10%的調整為征9%退9%.其他退稅率的情況,不適用過渡期政策.

財務解讀2

(1)關於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的理解.之所以在2019年6月30日前加"(含2019年4月1日前)",主要是為了解決目前外貿企業(包含外貿綜合服務企業,下同)普遍存在的"先出口、後開票"的問題.

(2)39號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執行,如果不加上述的括號裏的內容,可能會讓人產生過渡期就是指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之間的理解.如果按此理解,外貿企業4月1日之前出口,但尚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貨物,就不能適用過渡期的政策了.

財務解讀3

關於出口日期的界定標準,具體如下:

(1)保稅區及經保稅區出口的貨物,以貨物離境時海關出具的出境貨物備案清單上註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2)除第1項以外的向海關報關出口的貨物勞務,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註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3)不向海關報關出口的貨物勞務、跨境應稅行為,以出口發票或普通發票的開具時間為準.

四、適用13%稅率的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物品,退稅率為11%;適用9%稅率的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物品,退稅率為8%.

2019年6月30日前,按調整前稅率征收增值稅的,執行調整前的退稅率;按調整後稅率征收增值稅的,執行調整後的退稅率.

退稅率的執行時間,以退稅物品增值稅普通發票的開具日期為準.

五、自2019年4月1日起,《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印發)第壹條第(四)項第1點、第二條第(壹)項第1點停止執行,納稅人取得不動產或者不動產在建工程的進項稅額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規定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進項稅額,可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六、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壹)納稅人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暫按照以下規定確定進項稅額:

1.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為發票上註明的稅額;

2.取得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的,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航空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價+燃油附加費)÷(1+9%)×9%

3.取得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鐵路車票的,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的進項稅額:

鐵路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9%)×9%

4.取得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3%)×3%

財務解讀

根據上述規定,納稅人可以抵扣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的抵扣憑證主要有以下五種:專用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取得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鐵路車票、取得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增值稅普通發票

×國際旅客運輸服務

[納稅人提供國際旅客運輸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或免稅政策.相應地,購買國際旅客運輸服務不能抵扣進項稅額

納稅人在執行本規定時應註意以下四點:

壹、是不符合規定的航空、鐵路、公路和水運客票不能作為抵扣憑證抵扣進項稅;

二、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重新修訂

的通知》(國稅發〔2003〕53號)的規定,納稅人需要將抵扣進項稅的專用發票外的其他四種運輸發票的復印件單獨裝訂備查;

三、是納稅人抵扣進項稅的旅客運輸服務支出,不包括用於集體福利、個人消費的支出,如企業對優秀員工給予獎勵,獎勵項目為出國旅遊7天,企業承擔來回機票和住宿費;

四、是旅客運輸服務支出必須是2019年4月1日後發生的,即出行時間為2019年4月1日之後.

應對措施:

"以不含稅采購額給供應商進行議價"

及時向供應商索取4月1日前已打款沒開票部分;(目前前期已經全部開具發票)

4月1日後,簽訂采購合同時優先明確采購合同中不含稅金額;

施工合同應對措施:

(1)合同簽訂時材料費和施工費價格分離

(2)稅率有區分:材料項目13%,施工項目9%

(3)減少公司稅負

如何應對客戶不合理降價要求:

稅率下降3%≠銷售價格下降3%

結論:影響微乎其微

影響公式=增值部分*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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