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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微傷和輕傷鑒定標準

輕傷和輕微傷標準

1.輕傷鑒定標準主要包括使人肢體或者容貌損害;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於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壹定程度的損害;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礙等。

2.輕微傷鑒定標準為各種外界因素作用於人體,造成局部組織、器官結構輕微損害或輕度短暫功能障礙。

輕傷鑒定做法如下:

1.申請。委托單位在辦理各類案件中涉及損傷程度的法醫學鑒定,統壹由公安機關法醫鑒定機構作出。

2.支付鑒定費。

3.得到通知,並按指定的時間地點到指定醫療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4.拿鑒定報告。

《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第十八條公安機關受理傷害案件後,應當在24小時內開具傷情鑒定委托書,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鑒定機構進行傷情鑒定。

第十九條根據國家有關部門頒布的人身傷情鑒定標準和被害人當時的傷情及醫院診斷證明,具備即時進行傷情鑒定條件的,公安機關的鑒定機構應當在受委托之時起24小時內提出鑒定意見,並在3日內出具鑒定文書。

法律依據: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三十六條

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應當按照統壹規定的文本格式制作司法鑒定意見書。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三十七條

司法鑒定意見書應當由司法鑒定人簽名。多人參加的鑒定,對鑒定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應當註明。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三十八條

司法鑒定意見書應當加蓋司法鑒定機構的司法鑒定專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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