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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更新辦法實施細則的第三章 綜合整治類城市更新

第十七條 綜合整治類城市更新由市、區政府統籌推進。

市城管部門組織、協調、指導和督促全市綜合整治類城市更新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規劃國土、人居環境、住房建設、水務、消防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承擔綜合整治類城市更新具體管理工作。

各區政府及其相應的職能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的綜合整治類項目。

第十八條 區政府應當按年度制訂本區綜合整治類項目和資金安排計劃草案,由市城管部門統籌平衡並按程序報批後組織實施。

已批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確定的單獨實施的綜合整治類項目應當優先納入計劃。

綜合整治類項目涉及的改善城市基礎設施、公***服務設施和市容環境的工程,根據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有關規定申報立項,該部分費用按照市、區政府投資事權劃分有關規定承擔。

第十九條 在綜合整治類項目納入計劃並經批準立項後,區政府應當組織實施單位依照項目審批文件及相關技術規範,開展綜合整治規劃、初步設計和項目總概算的編制等前期工作,形成實施方案。

區政府在組織編制實施方案過程中,應當征求市規劃國土、產業、人居環境、住房建設、水務、城管、消防等部門的意見。

涉及市、區政府財政投資的,市、區發展改革部門根據需要安排前期工作的必要經費。

第二十條 市規劃國土部門對綜合整治規劃進行審批,並將審批結果抄送市城管部門。

綜合整治類項目壹般不增加建築面積。確需加建城市基礎設施和公***服務設施的,相應的建築面積部分免收地價。

第二十壹條 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須辦理有關建設、環保、水務、消防等許可的,實施單位應當依法申請並取得許可方可實施綜合整治。

第二十二條 綜合整治類項目的計劃制定、立項管理、方案審批、資金安排等具體規定,由市城管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財政、規劃國土、住房建設等部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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