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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維護治安秩序和社會穩定,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改革開放的順利進行,根據憲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是動員和組織全社會的力量,運用政治、法律、行政、經濟、文化、教育等手段對社會治安問題進行治理。第三條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必須堅持打擊和防範並舉,治標和治本兼顧,重在治本的方針,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和“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原則,實行屬地管理,落實打擊、防範、教育、管理、建設、改造等各項任務。第四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應執行本條例,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活動。第五條 廣州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統壹組織實施。

廣州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是協助市人民政府領導全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常設機構。

公安機關是社會治安工作的主管部門,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中應發揮職能作用。第二章 組組機構及其職責第六條 市、區、縣、鎮和街道設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

各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

市屬各局、總公司和大中型企業、事業單位,可以設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機構。第七條 各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壹)貫徹執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貫徹執行上級有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決定和部署,制定本地區的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三)組織、協調各部門、各單位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各項措施,形成群防群治網絡;

(四)檢查、指導各部門、各單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五)調查研究,總結推廣經驗,表彰先進。第三章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責任制第八條 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必須根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任務、要求,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明確本部門、本單位的職責,建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任期目標管理責任制,其內容是:

(壹)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任務、要求分解為若幹具體目標;

(二)制定和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具體措施;

(三)建立檢查監督、定量考核和評比獎懲制度;

(四)確定治安責任人,治安責任人必須是單位的行政負責人。第九條 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治安責任人的主要職責:

(壹)貫徹當地政府有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決定和部署,制定本部門、本單位的實施方案;

(二)領導、組織本部門、本單位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防止因工作偏差而對社會治安造成消極的影響;

(三)建立健全內部治安保衛組織,嚴密防範措施,做好防盜、防火、防破壞事故和防範其他違法犯罪的工作;

(四)組織落實幹部、職工、學生的法制教育工作;

(五)參與所在地區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活動;

(六)發生重大刑事、治安案件或災害事故時,組織力量搶救和保護現場,並及時向公安機關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七)依照公安、檢察、審判機關提出的安全整改通知、司法建議或檢察建議,進行整改工作;

(八)組織安全檢查,落實安全措施,消除不安全隱患。第十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之間,各級人民政府和各部門、各單位之間,廠長、經理和分廠、(車間)、部門負責人之間,分廠(車間)、部門和班級負責人之間,要層層簽訂治安綜合治理責任書,層層落實目標責任制。

簽訂責任書的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第十壹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必須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或政府派出機關的統壹領導和統籌安排,不得條塊分割、各自為政或推諉責任。第四章 打擊犯罪與治安防範第十二條 公安、檢察、審判機關必須認真履行職責,充實維護社會治安的力量,提高偵察破案能力和辦案效率,提高隊伍素質,及時打擊和取締各種危害社會的違法犯罪活動,依法從重從快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分子。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要組織以人民警察為骨幹的、多種力量參加的治安巡邏,取締違法活動,打擊現行犯罪。

在適當地點設立報警崗亭,方便公民報案或扭送現行違法犯罪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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