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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歷史意義

1988年3月,浙江農民包因不服蒼南縣政府強制拆除其樓房的處罰決定,成為* * *和中國歷史上第壹個將縣政府推上被告席的農民。無數新聞媒體為之沸騰,無數國人為之深深震撼。無獨有偶,就在農民鮑作出這壹悲慘的生命抗爭後不久,中華民國立法史上具有裏程碑意義的《行政訴訟法》在4月4日召開的七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上破土動工,1989。在中國歷史上,《行政訴訟法》第壹次全面確立了“民告官”制度,給幾千年來“民不能告官”的中國人帶來了心理上的震撼和思想上的震撼。用第壹次來形容也不為過。隨後,中國無數受到行政權力非法侵害的普通民眾將行政機關告上法庭。據統計,從行政訴訟法頒布前的1983到1989年3月,我國各級法院僅受理行政訴訟案件18萬余件,而從行政訴訟法頒布後的1989年4月到1990和10。相比1988的1989,行政訴訟案件受理量猛增了10倍!《行政訴訟法》的頒布也從根本上轉變了行政機關的思維定勢,壹向不妥協的行政機關開始意識到,老百姓不再是可以隨意捏的橡皮泥。從此,許多行政機關開始在法制的軌道上謹慎執法,避免被推上法庭的危險。也正是從《行政訴訟法》開始,民主法治監督權力、保障人權的現代理念成為行政立法的重要準則。此後,行政訴訟法、行政監察法、行政復議法等重要法律相繼出臺。這些“控權”行政法不僅是現代法制的經典符號,也是中國民主法治建設中最耀眼的星光。

行政訴訟既是民主政治的產物,也是民主政治的內容。首先,民主就是政府由人民代表機關產生,並遵守人民代表機關制定的法律。如果政府行為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就必須受到追究。調查主體除人民代表機關外,還必須有專門的常設機關,主要是法院(行政法院或普通法院)。其次,民主意味著政府權力受到監督和制約,沒有監督和制約的權力必然成為專制權力。民主監督制約機制的基本環節是人民群眾,但人民群眾必須通過享有國家權力的專門機關,遵循適當的法定程序來實現監督制約(權力必須以權力制約權力,監督必須有序規範地進行,否則人民群眾的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就不能發揮實際的制約和監督作用)。此外,民主尤其是現代民主還意味著對少數人的保護,意味著對受到政府違法行為侵害的相對人的制度化救濟。雖然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少數服從多數,但並不意味著多數是專制的,多數壓制少數。必須通過適當的法律途徑保護少數人的利益,特別是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政府違法行為侵害後,法律必須提供相應的救濟渠道。因為政府侵犯了相對人的權益,不會失去大多數人的信任而導致代議機關被罷免等政治程序。為了保護受到政府行為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顯然有必要通過法律建立制度化的救濟機制。沒有這種救濟機制的民主是不完善的民主,不能全面真實地反映全體人民的意誌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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