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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歷史

首先,美國建國時的範圍只有北美13個殖民地,後來領土逐漸擴大。

以下是詳細解釋:

北美殖民地的建立

1.3.1.英屬北美殖民地的建立

1492年,哥倫布首次發現美洲,到達西印度群島。隨後,來自西歐國家的探險家和航海家相繼登陸這片富饒遼闊的新大陸。西班牙人和葡萄牙人將註意力集中在南美,而法國人、荷蘭人和北歐人則將目光投向了北美。在16世紀探索新大陸的競賽中,英國人顯得有點慢。雖然為英國國王服務的意大利熱那亞人約翰·卡伯特早在1497年就到達了北美的紐芬蘭,但當時的英國人並沒有把這塊新大陸當回事。國王亨七世只給了卡博特10英鎊,年薪20英鎊。【1】16世紀下半葉,伊麗莎白壹世女王統治時期,英國越來越強大,終於加入了殖民北美的行列。從1607到1732,壹百多年的時間裏,在北美大西洋沿岸阿巴拉契亞山脈以東的狹長地帶建立了13個英國殖民地,即弗吉尼亞、馬薩諸塞、馬裏蘭、康涅狄格、羅德島、北卡羅來納、南卡羅來納、新澤西和康涅狄格。

1.3.2.北美殖民地的幾種主權形式

根據英國對殖民地的主權形式、英王對殖民地的控制、總督權力的來源和授予方式,獨立戰爭前有法人殖民地、契約殖民地、皇家殖民地、所有者殖民地和特許自治殖民地等幾種形式。

特許公司殖民地1606,倫敦弗吉尼亞公司由英國國王特許,獲準在北緯34度至北緯41度之間的北美大陸開發殖民。1607年,公司的三艘大船載著120多名殖民者到達詹姆斯河口,建立了詹姆斯敦殖民地,這是英國在北美的第壹個永久殖民地,後來發展成為弗吉尼亞殖民地。1628年,壹些英國清教徒建立了新英格蘭公司,次年該公司被重組為馬薩諸塞灣公司。壹年後,他們為了逃避宗教迫害,把公司搬到了新大陸,建立了馬薩諸塞灣殖民地。

契約殖民地和特許自治殖民地1620年,壹群逃離荷蘭宗教迫害的英國分離主義者乘坐“五月花”號輪船於今日抵達馬薩諸塞州普利茅斯。在他們到達美洲大陸之前,成年男子簽訂了壹份契約,這份契約為未來的殖民地奠定了政治基礎,並宣布他們將制定“公正平等”的法律來治理他們所組成的“公民政治集團”。在此基礎上,他們建立了普利茅斯殖民地。1636年,另壹批清教徒來到康涅狄格河谷,建立了定居點,並按照自己的法規管理。1639年,康涅狄格河沿岸三個城鎮的殖民者共同制定了壹份名為《康涅狄格基本法》的文件,該文件“按照股份公司的組織模式”建立了殖民政府,並廢除了選舉權的宗教資格限制。因此,康涅狄格州基本法被認為是歷史上第壹部成文憲法。[2]當時,類似的合約殖民地有普羅維登斯、紐波特、樸茨茅斯和紐黑文。然而,這些殖民地的居民,擔心未來的變化,仍然希望得到英國政府的正式承認,所以他們向英國政府申請了特許狀。因此,基於上述契約殖民地,康涅狄格和羅德島分別於1662和1663合並,形成兩個特許自治殖民地。

英國國王在向北美殖民的過程中,也把那裏的壹些土地分給自己的爪牙或貴族,根據憲章進行統治。這是地主殖民地。1632年,英王將馬裏蘭封給巴爾的摩爵士,賦予他“完全控制當地行政、立法和軍事事務”的權力。他對英國國王只有輕微的義務:他承認英國國王至高無上的權力,並獻上壹些貢品,使得巴爾的摩“就像壹個國王,但沒有王冠。”[3]這種殖民地實際上是主人從英國國王那裏獲得的封地,主人擁有完全的統治權力。後來在紐約(1664)、南卡羅來納州和北卡羅來納州(1663)、賓夕法尼亞州(1681)、佐治亞州(1733)和新澤西州(1738)建立了地主殖民地。

最初,北美的13殖民地並不是皇家殖民地。1624年,英王以財政失敗、內部混亂為借口,撤銷了弗吉尼亞倫敦公司的特許狀,宣布由英國政府直接統治,由英王直接任命的總督治理。1679年,英國國王將馬薩諸塞州殖民地超出憲章規定邊界的部分拿走,建立了皇家政府,建立了新罕布什爾殖民地。1684年,馬薩諸塞公司章程被撤銷。至此,公司群體不復存在。紐約、新澤西、南卡羅來納和北卡羅來納也變成了皇家殖民地。到1752年,由於特許狀到期,格魯吉亞成為皇家殖民地。這樣,13殖民地中有八個是皇家殖民地,兩個是上述特許自治殖民地,另外三個仍然是所有者殖民地,即賓夕法尼亞所有者統治的馬裏蘭、賓夕法尼亞和特拉華。

總之,這些殖民地的建立,不管是什麽形式,名義上都應該承認英王的最高主權,通過英國任命的總督進行統治。從這個意義上說,北美殖民地是英國君主領土擴張的結果,是以英國人為主的歐洲移民開辟的新大陸。壹方面,他們雖然也接受英冠的光環,卻“平等地”依附於其光環下的宗主國;但它們各自有自己的領地和領地,是獨立自主、互不幹涉的政治實體。在經濟上,各殖民地彼此分離,各有各的經濟特點和獨立利益。

1.3.3.北美殖民地的壹般政治制度

在經濟和文化上,這些英國殖民地要麽是英國人建立的,要麽是英國人從荷蘭人或法國人手中奪取的,其居民主要是逃離宗教和政治迫害來到美國尋找機會的英國移民。從詹姆斯敦建立到獨立的壹個半世紀多壹點的時間裏,北美殖民地的人口增長了壹萬倍,從210增加到220多萬。在整個殖民過程中,雖然幾乎所有的西歐國家都有移民到北美,但大多數是英國人,非英國移民只占移民總數的20-40%。根據1790的調查,十三個最早的殖民地80%的人口是白人,其中超過四分之三的人來自英倫三島。[4]因此,殖民地的居民使用英語作為共同語言,具有相同的歐洲文化背景。這個背景就是當時歐洲已經發展起來的資本主義制度。移民的商業體系、利潤體系、商業運作、財產分配、工資收入、政府的職能和作用、受控制的貨幣市場、技術和資源的概念以及他們的勞動技能和工作意願都來自歐洲。壹句話,“殖民欲望是歐洲文化的反映”,“殖民經濟基本上是移植到新環境中的歐洲經濟”。[5]

雖然每個殖民地都以不同的形式體現了英國的主權,但由於上述大致相同的經濟文化背景,經過壹百多年的發展,逐漸形成了大致相似的政治制度框架。弗吉尼亞殖民地政府的發展大概可以看作是這壹發展過程的代表。弗吉尼亞土著於1607年到達詹姆斯河口後,在壹個七人委員會的指導下建造了堡壘和城鎮,並準備了社會生活的壹般條件。剛開始由於工具的缺乏和環境的惡劣,需要強有力的領導,很快所有的管理權力都集中在壹個由殖民公司挑選出來的總督手中。後來公司裏的壹批自由主義者認為自治更有利於殖民地的繁榮和發展,導致公司采取了政府計劃,讓殖民者在壹定程度上管理自己的事務。就這樣,在1619年,成立了由民選代表組成的議會。此外,顧問委員會與總督分享行政職能,顧問委員會和總督充當殖民地高等法院。這幾乎是北美殖民地政府的雛形,各個殖民地的政府壹般都經歷了這樣的發展過程。

在每個殖民地內,都有壹名代表英國國王的總督,他代表英國對殖民地的主權。每個殖民地都建立了議會,由總督和議會共同治理。議會有權制定法律和法令,但不得與英國法律相抵觸。皇家殖民地的總督由英王直接任命;特許自治殖民地的總督由殖民地議會產生,擁有者殖民地的總督由擁有者任命,但兩者都必須得到英國國王的批準。總督代表英王掌握殖民地的行政權,監督議會立法,代表英國政府對殖民地議會立法行使否決權。除了賓夕法尼亞州,殖民地議會都是兩院制的。除了特許自治殖民地的議會兩院都是選舉產生的(選民有財產等資格),其他殖民地的議會下院都是選舉產生的,上院通常是12-18人左右,由國王或主人任命。上議院充當總督委員會,可以否決下議院的立法。總督和顧問委員會共同擁有殖民地的最高司法權,但他們沒有終審權。所有案件都可以上訴到英國樞密院。

北美殖民地政府的特點,壹方面是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的劃分不明確。另壹方面,殖民地議會下院的地位和權力很弱,但它也有壹個重要的權力,那就是財政權力。議會控制政府財政,這是英國議會政治史上的壹個重要發展。移民自然把議會主權的概念帶到了北美殖民地。起初,英國政府指示各殖民地總督強迫議會通過壹項永久稅收法案,而不必逐年撥款。對此,殖民地議會普遍抵制並取得勝利,尤其是殖民地議會堅持審核批準總督的薪金,使殖民地議會可以逐年詳細規定稅收項目和數額,限制支出用途,取消政府的任何預算,從而制約總督和其他行政官員。在大多數殖民地,總督的薪水是預算中最大的壹項。比如1738年被任命為賓夕法尼亞殖民地總督的喬治·托馬斯,他和殖民地的主人佩恩家族做了壹筆交易,承諾未來從2000英鎊的工資中支付500英鎊給佩恩家族。然而,賓夕法尼亞州立法機構並沒有批準他的工資,這讓州長不得不向佩恩壹家尷尬地解釋,最後他不得不放棄支付。在南卡羅來納州,英國政府最終被迫從西印度群島的稅收中支付總督的薪水。[6]再比如,1721年,馬薩諸塞州殖民地議會撤銷相關經費,扣發總督薪水,強迫總督簽署議會通過的法案。[7]

1.4.從13殖民地到13獨立共和國。

1.4.1.北美代議制理論與新民族的覺醒

1756-1763英法七年戰爭以英國勝利告終。根據1763年英法簽訂的巴黎條約,法國人被趕出加拿大,英國人控制了北美密西西比河以東的地區。然而,具有諷刺意味的是,雖然英國贏得了戰爭,加拿大和北美獲得了主導地位,他們最終失去了北美。“從《巴黎條約》簽訂的第二天起,殖民地與英國的緊張關系逐漸升級。”[8]造成這種緊張氣氛的根本原因是,七年戰爭後,英國政府面臨戰爭帶來的財政困難,試圖將財政負擔轉嫁給殖民地人民。1763年上臺的英國格倫維爾政府,以加緊對殖民地的控制和管理為目的,推行了壹套所謂的帝國重組計劃,試圖建立“更加高度集中的軍政統治”。[9]其主要措施包括兩個方面:壹是向北美殖民地派遣英國常備軍,要求殖民地提供補給;第二,首次向殖民地征收直接稅。然而,此時“殖民地不再是移居海外的英國人居住的地方,而是日益壯大的美國社會的成員居住的地方...宗主國和這些殖民地之間存在的所有政治、經濟和社會關系都逐漸過時”。【10】在1763到1776期間,北美殖民地與英國的關系壹直處於激烈的動蕩之中。特別是圍繞著1765的印花稅法和1764的糖稅法,1767的湯森法令,1773和1774的不可容忍的法令,爆發了三輪大規模的、廣泛的反英鬥爭。[11]

英國政府上述針對殖民地的法令,目的是在現實中斂財,而政治意義則是顯示英國議會對殖民地的權力。殖民地的人們質疑英國議會是否有權管理殖民地的事務。他們在啟蒙運動中發展了代議制理論,認為人民選出的代表組成議會是為了保護人民的權利,而最寶貴的權利就是財產權。征稅意味著剝奪財產。但是,英國議會沒有殖民地人民選舉產生的代表,卻要向美國人征稅,這意味著未經殖民地人民自己或他們的代表同意就拿走他們的財產。格倫維爾辯稱,英國議會議員“不僅代表選舉他的人民,也代表整個帝國”。[12]就這樣,圍繞著稅收問題,兩大代表性學說之間出現了尖銳的對立。根據英國的代議制理論,英國下議院議員代表的是整個國家,而不是選舉他的選區。不管國民實際上是否選出了國會議員,只要部分國會議員的利益與這些國民的利益相似,就可以說這些國民在國會中有效地擁有了自己的代表。這就是所謂的“虛擬再現”。在北美殖民地,議會由殖民過程中各殖民點(鎮)選舉產生的代表組成,代表人數壹般分配公平。所以壹般認為,議員首先是他所在地區的人民選進議會的“代理人”,而不是代表某種更廣泛利益的“政治家”。因此,人民實事求是地選舉代表,代表也實事求是地代表當地選民的意見。這就是所謂的“現實代表制”。(實際表現).[13]因此,鑒於英國議會的種種炫耀權力的做法,殖民地人民和英國議會針鋒相對,提出了“沒有代表權就不征稅”的口號。

然而,英國政府的愚蠢行為似乎不可逆轉,采取的鎮壓政策甚至升級,不可逆轉地導致殖民地與英國的矛盾日益尖銳和激化。最後的結果是,各個殖民地的代表通過了傑斐遜於1776年7月4日起草的著名的《獨立宣言》。在《獨立宣言》的序言中明確宣稱,當時北美各殖民地面臨的問題是“壹個民族必須打破使其與另壹個民族團結在壹起的政治紐帶”,在世界各國中取得“獨立平等的地位”;“從那時起,這些聯合的殖民地已經成為並且理所當然地成為自由和獨立的國家。他們解除了對英國國王的壹切效忠,這些國家與那個英國國家的壹切政治關系自然也就完全廢除了。”[14]這裏所謂的“獨立”,首先是指獨立於英國。在英國,國王是維系國家統壹的紐帶,是國家統壹的人格化象征。大多數北美移民是從英國來到美國的。起初,他們很自然地認為自己是英國人,他們也確實是英國人。在他們的心目中,英國是他們的祖國,國王是這個國家的象征。現在,英國成了“另壹個”國家。他們不再認為自己是英國人,而是美國人,原有的國家認同已經崩塌。而且殖民地人民不再把英國政府掠奪殖民地的暴行僅僅歸咎於英國議會或內閣,而是直接歸咎於英國國王,於是這些來自英國的移民最終切斷了與英國最後的紐帶,解除了對英國最後的感情和忠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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