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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歷史遺留的公房

公房承租人死亡後,實踐中對公房能否繼承存在較大爭議,難以統壹。這種特殊形式的公共住房在中國社會是獨壹無二的。公房的產權在法律上是模糊的。在司法實踐中,很多問題都是由政策性暫行規定來調整的,其合法性和合理性也是矛盾的。

壹、歷史遺留問題的主要類型

1.房產證只剩下存根,沒有用地、建設等審批文件,也沒有房屋產權來源的記載。

2.不動產權利主體不壹致。

3.1986登記房屋時沒有身份證,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姓名與身份證不符,如姓名登記為出生名、同音字、錯別字等。

4.該房屋占地面積超過土地使用面積。

5.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房屋位置模糊不清,不規範。

6.壹人在同壹集體經濟組織擁有多套住房。比如,由於封建宗法制度的影響,壹個家庭中所有的房子,包括成年子女,都登記在父親的名下。

7.同壹房屋有兩個以上房屋所有權證的。如房屋已出售,買方已辦理房屋所有權證,但賣方房屋所有權證未收回,導致壹房多證;同壹個產權人,同壹套房子重復發證。

8.權利人持有的產權證與存根記載的權利人不壹致。

9.建築面積和四大面積的認定有誤。

10.申請人不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第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的原則

1.兼顧社會穩定,減少社會資源浪費。

2、深入調查,把握問題實質,充分運用房屋登記的公告程序。

3.充分發揮村民委員會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村民委員會是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秩序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村委會和村民最了解自己村的情況。在解決房屋登記歷史遺留問題時,要充分發揮村民委員會、當時登記發證人員和村民的作用。

三。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的依據和方法

1,產權登記信息不完善。在辦理這些房屋的置換、換證手續時完善產權登記信息;辦理轉移登記前,需要換證,完成產權登記的信息。

2.不動產權利主體不壹致。根據《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房地產權利主體必須壹致。如果要求產權人將土地使用證變更為原產權人名下再續辦,勢必造成社會不穩定,浪費申請人的人力物力,增加國土部門的工作量。如果直接過戶,房屋的產權登記信息不完善。本案中,現土地使用權人提交的土地使用證可以由原產權人代替,土地使用權人已在登記簿和土地使用證復印件備註欄中以-的名義登記。原產權人領取證書後,立即與原產權人辦理轉移登記。這樣既保證了不動產權利主體的壹致性,又完善了房屋的產權登記信息,方便了群眾。

3.房子主人的名字填錯了。戶口本有記錄的,可以提交戶口本;更多的時候,戶口本上沒有記載。如果是諧音,村民委員會可以出具證明;如果是出生名或曾用名,可以由村民委員會和兩名與產權人沒有利害關系的村民,最好是當時的登記人員出具證明。驗收後在集體經濟組織內公告,公告無異議後可進行登記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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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民法典》的遺產壹般是公民死亡時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對於公房承租人來說,他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所以不在遺贈範圍內,依法不能繼承。符合租賃條件的承租人如欲變更承租人姓名繼續租賃,經房管部門同意,可以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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