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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戒毒工作的決定

壹、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非法吸食、註射毒品的人員,壹律依法強制戒掉;強制戒毒後吸食、註射毒品的,予以勞動教養,勞動教養期間強制戒毒。二是戒毒工作遵循政府領導、專群結合的方針,采取治療、勞動、教育等措施,不斷減少社會上失控的吸毒人員,根除吸毒社會醜惡現象,努力實現創建“無毒島”的目標第三,擴大戒毒場所的容量。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必須根據當地吸毒人員的數量,設置與當地戒毒工作相適應的強制戒毒機構(戒毒農場、戒毒中心)。登記吸毒人員超過1000人的市、縣、自治縣,應當建立1000人以上的戒毒康復場,收容量達到當地登記吸毒人員總數的50%;登記吸毒人員200人以上不滿1000人的市、縣、自治縣,收繳能力應達到當地登記吸毒人員總數的60%;登記在冊的吸毒人員不足200人的市、縣、自治縣也要建立強制戒毒機構。

經省公安廳批準,市、縣、自治縣也可以按照規定組織社會力量舉辦強制戒毒機構。

省級勞教機構必須擴大接收戒毒人員的規模,保證改造教育戒毒人員的需要。四、各級人民政府要積極籌集戒毒人員的基本生活費。戒毒人員強制戒毒期間,生活和治療費用由其本人或者家屬承擔。政府接受社會捐贈,補助強制戒毒人員基本生活費,保障戒毒工作順利進行。

各強制戒毒機構不得以經費不足等理由拒絕接收被決定強制戒毒的戒毒人員;勞動教養機構不得以未繳納相關費用等理由拒絕接收被決定勞動教養的戒毒人員。五、省衛生廳組織醫務人員組成誌願醫療隊,采取輪換方式支援強制戒毒工作。強制戒毒所和勞動教養機構必須為患病的吸毒人員劃出專門區域,不準將他們送回社會。衛生、藥監、公安嚴格執行非營利性戒毒措施。自願登記並遵守戒毒程序的吸毒者可以從政府支持的戒毒機構獲得醫療援助。六、強制戒毒期限按照《國務院強制戒毒辦法》規定的原則,應當為6個月;對強制戒毒期滿後仍未戒除毒癮的戒毒人員,戒毒期限延長至1年。

對復吸人員的勞動教養期限不得少於2年。勞動教養期滿後,實際執行期限不得少於3年,但最長不得超過4年。

強制戒毒和勞動教養期滿後,外省吸毒人員應當立即送回原籍。七、全省就業、參軍、升學體檢,全部藥檢。醫務部門對發現有吸毒問題的,必須報公安機關登記備案。公安機關應當對治安管理中的所有涉嫌吸毒人員進行毒品檢測。八、加強幫教工作。對離開強制戒毒機構的戒毒人員,應當實施社區幫教措施,防止其復吸和重新註射毒品。全社會都應該熱心幫助被強制戒毒的人,切不可歧視。九、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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