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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理查德& # 183;艾倫& # 183;波斯納對物權法的經濟分析看中國物權法的現實意義和法律意義。

查查英美法系。

物權法,尤其是壹部嚴謹完備的物權法,壹直是中國民商法學者關註的焦點和努力的目標,這不僅是對中國立法成熟度的考驗,也是物權法的出臺,將對社會生活產生重大而深遠的影響。物權法的目的是劃定國家公權力與公民私有財產權的邊界,實現和諧的糾紛解決秩序,實現物盡其用的經濟效率。基於此,現行物權法草案中的價值取向、制度設計乃至每壹個細節都將對我們明天的經濟生活產生巨大影響。

《物權法》第三稿剛剛討論過,部分條款存在爭議,故再次向全社會公布征求意見。本文將對金融債權的相關規定進行分析,窺其本質,探討如何積極應對。

完善動產擔保制度,拓展企業融資方式。

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吳曉靈近日表示,人民銀行正在積極參與《物權法》的修訂工作,擬增加動產抵押質押的內容,為企業融資創造更加便利的條件。現行擔保法規定,出質人所有的機器、交通工具等動產可以作為抵押物,但對“其他財產”沒有明確的解釋。在實踐中,有些動產和權益是有價值的,能夠帶來未來的收益,如存貨、應收賬款、收費權、尚未收割的農作物等。但根據現行法律,這些動產並沒有明確界定為抵押物和質押物,影響了企業的融資能力。人民銀行正在大力推動將這些動產納入抵押質押範圍。草案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質押:

(壹)匯票、支票和本票;

(二)債券和存單。

(3)倉單和提單;

(四)可轉讓股份;

(五)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可轉讓財產;

(六)道路和電網收費權;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質押的其他財產權利。

所謂動產,包括(車輛、船舶、飛機等。)運輸工具、機器設備、應收賬款、存貨、票據(支票、匯票、本票)、股份、債券、存單、知識產權等。,在國外可以納入擔保範圍,可以作為抵押或質押從銀行獲得貸款。目前中國企業的動產價值約為20萬億元,是不動產價值的兩倍左右,而且隨著經濟的發展,動產的價值還會不斷增加。此前,國內商業銀行雖然試行過動產貸款,但並不能真正解決企業的融資問題。動產擔保制度的缺失使得銀行和企業的行為缺乏相應的法律依據,《擔保法》中關於動產擔保的規定無法得到有效執行。上述動產中,船舶、飛機、債券、存單等通常不是大多數急需資金的企業所擁有的;車輛、機器設備、知識產權、壹般公司的股權往往難以轉讓和變現,因此擔保價值不高,而這些動產對企業的正常經營和運作至關重要,借款人需要同時占有和使用。如果不能同時實現價值和擔保價值,這種動產質押貸款意義不大。因此,物權法中動產擔保的內容側重於應收賬款和存貨的抵押擔保。

從國內外銀行業實踐來看,應收賬款和存貨是大多數企業擁有的資產,通常比機器設備和知識產權具有更高的擔保價值。

企業將應收賬款抵押給銀行後,壹般不會通知相關客戶。當客戶償還應收賬款時,還款金額會自動沖抵企業對銀行的貸款。正常情況下,中小企業應收賬款的增加與其銷售額的增加密切相關。

可以預見,應收賬款和存貨抵押擔保將成為未來我國中小企業和進出口貿易企業的主要融資渠道。雖然這種方式並沒有直接寫入物權法草案,但是對於擔保方式本身的探討無疑有助於最終的法律確認。

對於銀行來說,應收賬款和存貨擔保,壹方面擴大了業務範圍,增加了合作領域,降低了因過度依賴房產抵押而產生的貸款金融風險,降低了不良率,提高了與外資銀行的競爭力,另壹方面提高了監管難度。要實現這兩種擔保方式的真正功能,需要控制企業經營的資金流,對銷售賬款進行專項管理,將上下遊經濟對象納入貸後管理的統壹範疇。否則,這種新的擔保方式就會流於形式。同時,相應的保障措施也必須到位,比如對保管機構的限制,建立完整的動產登記制度等。物權的基本特征之壹是壹物壹權。如果沒有對物的外部物理形態和內部權利歸屬的統壹管理,物權尤其是他物權的實現就會成為壹句空話。

提出擔保物權與優先權的競合,完善社會信用體系。

在討論中,來自金融界的聲音明確指出,物權法應調整擔保物權與債務優先權的關系。無論這種觀點能否在正式頒布的物權法中得到體現,這種認識本身就代表了壹種良好的傾向,為建立和諧的社會信用體系提供了有價值的價值判斷取向。

壹般情況下,物權應優先於債權,但《合同法》第286條規定,建築公司的債權優先於擔保銀行的債權。可見,有擔保債權在特殊情況下並不壹定優於債權。將這種社會價值功能附加到法律價值功能上,並將其定位為優先,是值得商榷的。這部分法律關系應當納入加工合同上的留置權加以規範,並確認留置權行使的範圍和期限,這是解決物權與優先權矛盾的可選方式。

2004年,世界銀行對全球145個國家做了壹項調查,得出了兩個重要結論:第壹,更好的擔保法律等於更多的銀行信貸;第二,好的擔保法可以減少違約,減少利差。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相比,英美法系國家得分較高,主要是因為英美法系國家的擔保法律制度比較完善,註重保護債權人的權利。在我國,很多司法審判中,為了保護所謂弱者的權益,忽視甚至漠視銀行的權益。這種更註重保護眼前利益而非長遠利益的做法,實際上是違背市場經濟規律的。保護債權人的權利就是保護信用機制,保護市場機制。市場參與者對違約行為有明確的預期,違約風險可以最小化。《物權法》是中國民法典頒布前的壹項重要立法活動。草案中關於擔保權益的內容對於下壹步保護銀行債權人的權利非常重要。如果為了保護弱者的利益而顛倒債權和財產權的原有順序,將破壞法治原則和市場經濟遊戲規則,不僅損害銀行的利益,更重要的是影響公眾對信用機制的認識,從而引發社會信用體系的紊亂。這種成本不能用眼前利益的大小來衡量。

變更擔保實現順序,取消擔保人先履行抗辯權。

根據我國現行擔保法,財產擔保優於人身擔保。兩種擔保同時存在的,在財產擔保完成前,債權人不得要求保證人承擔擔保責任。草案第198條規定,有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也有他物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就物的擔保優先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財產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該財產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這壹規定創設了債權人的求償權,為銀行保全資產提供了更大的空間。

規定預設抵押權

草案第二百零四條規定,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可以將現有的和將來的動產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就約定實現抵押權的動產優先受償。這是對原擔保法中抵押物在現實中必須存在的重大突破。雖然在實踐中如何操作還有待商榷,但這壹制度安排顯然比原有法律更註重保護債權人的利益,擴大了債權壹旦不能清償可以追索的財產範圍,無疑是立法上的壹大進步。

(編輯:田真)

來源:中國城鄉金融報

參考資料:

/News/2005714/b people/644865253900 . 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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