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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標誌的歷史發展

在中國,目前有三個國家部門對地理標誌進行註冊、登記和管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集體商標或證明商標的形式進行法定註冊和管理,國家質檢總局和農業部以註冊的形式對地理標誌進行保護和管理。其中,由於國家商標局以商標的形式註冊了地理標誌,因而具有法律地位,對地理標誌產品的保護更加有力。

地理標誌是基於原產地的自然條件和原產地幾代勞動者的集體智慧而形成的。它們在起源上屬於勞動者集體所有,是壹種集體權利而非公權,因為公權是政治權利,私權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權和人身權。就地理標誌而言,地理標誌明顯是私權,因為地理標誌是壹種知識產權和民事權利,所以地理標誌產生的利益屬於民事法律關系,是典型的私權。我們只能說,在地理標誌的經營管理中,有公權力參與,但不能改變地理標誌的私有屬性。地理標誌的國際保護最早體現在1883的巴黎公約中,但當時並沒有明確的定義。《公約》第1條第2項規定,工業產權的保護對象包括專利、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商標、服務標記、制造商名稱、來源標記和原產地名稱以及防止不正當競爭。第10條規定了假標誌:有假產地或生產標誌的貨物,進口時應扣留。《公約》只是禁止地理標誌中最常見的欺騙形式,並沒有對地理標誌進行系統的保護,而且對地理標誌的保護是從經濟法的角度規定的,而不是從“私法”的角度規定的,但這是國際社會為保護地理標誌邁出的第壹步。《制止商品來源虛假或欺騙性標記馬德裏協定》第1條第1項規定:“如發現任何商品被標註涉及某壹成員國或某壹成員國國內企業或場所的虛假或欺騙性標記,不論直接或間接,必須禁止該商品進口或在進口時予以扣留,或采取其他制裁措施。”該條款是協定中保護地理標誌的核心條款。此外,該協議還禁止在廣告或宣傳材料中使用欺騙公眾的商品來源標誌。由此可見,該協定也主要從經濟法的角度對地理標誌進行了規定。《保護原產地名稱及其國際註冊裏斯本協定》首次規定了地理標誌的概念。協定第二條規定:“使用國家、地區或地方的地理名稱表示產品的原產地,產品的質量和特性完全或主要來源於地理環境,包括自然和人為因素。”此外,該協定進壹步擴大了地理標誌的保護範圍。該協定第三條規定,禁止任何盜用或模仿原產地標記的行為,即使使用真實的產品原產地,或在翻譯中使用原產地標記,或使用“類”、“型”、“仿”等標記。特別是協定規定了地理標誌國際註冊的程序,規定各成員國應禁止未經授權使用國際註冊的地理標誌。因此,可以說該協定在地理標誌的國際保護方面邁出了壹大步,為地理標誌的保護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具有裏程碑式的意義。65438年至0977年在中非首都班吉制定的《班吉協定》是世界上第壹個產生綜合性跨國工業產權和版權的區域性協定。其中,對地理標誌的保護,尤其是對違法行為的規定和對違法行為的制裁,對我們有很多借鑒意義。協議第51條:下列行為屬於違法行為:(1)直接或者間接使用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標記或者對其生產者、制造商或者供應品本身使用虛假或者欺騙性的描述。(二)直接或者間接使用虛假的、欺騙性的原產地名稱或者偽造的原產地名稱,即使在產品上標明真實產地或者該名稱被翻譯或者附有“類別”、“類型”、“風格”、“仿制”等字樣。該協定第36條規定:(1)當商標註冊所有人根據第18條所享有的權利受到威脅或侵犯時,他可以提起訴訟,以防止侵權或禁止進壹步侵權。(2)當這些權利受到侵犯時,商標註冊所有人還可以要求賠償損失,並實施民法規定的任何其他制裁。該協定第37條規定,對這種罪行應處以罰款或監禁,或兩者兼施。《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第22條規定了地理標誌的定義:“地理標誌是指標識壹種商品來自壹成員地區或該地區的壹個地區或地方的標記,該商品糧的特定質量、聲譽或其他特征主要來源於該地理來源。”TRIPS協議是繼裏斯本協議第壹次定義地理標誌之後,對地理標誌最明確的定義。第2款規定“就地理標誌而言,成員應向利害關系方提供法律手段,防止:(1)在商品的標誌或者說明中,以任何方式明示或者暗示商品原產於與其真實來源不同的地理區域,從而對公眾產生商品地理來源的誤導;(2)構成《巴黎公約》第十條之二所指的不公平競爭的任何使用(1967)。”第3款規定:“如果壹商標包含或作為壹種商品的壹部分,其地理標誌並非源於其所表明的地區,而在該商標中使用該標誌會使公眾誤解該商品的真正地理來源,則該成員在其立法允許的情況下,應依職權或應利害關系方的請求,拒絕該商標的註冊。”第四款規定:“第壹款、第二款、第三款中的保護,適用於向公眾虛假表明該商品原產於另壹地區的地理標誌,盡管該文字就該商品原產的地區、地域或者地方而言是真實的。”說明即使商品原產地標誌在文字上是真實的,但只要會造成虛假或者誤導的後果,就禁止使用。從第3款和第4款的規定可以看出,這兩項規定側重於對地理標誌利益相關者的保護,這是從私法的角度出發的。從TRIPS協議對地理標誌保護的規定可以看出,它不僅從經濟法的角度保護地理標誌,而且更註重從私法的角度保護地理標誌,這與地理標誌的私法性質是壹致的。因此,可以說TRIPS協議是迄今為止保護地理標誌最完善的國際條約。中國是壹個歷史悠久的文明古國,幅員遼闊,地理資源豐富,創造了壹批具有地方特色的農產品和工業品。在地理標誌方面,中國是壹個大國,地理標誌是知識產權領域的優勢,也是中國對外貿易中的強勢項。然而,我們不得不面對這樣的現實:國內企業濫用地理標誌,國內壹些著名的地理標誌在海外被他人仿冒,我國地理標誌法律制度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因此,有必要加強這方面的研究,以完善我國的地理標誌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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