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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議會制度

議會是英國政治的中心舞臺,是英國的最高立法機構。政府來自議會,並對議會負責。英國議會是兩院制的,由上議院和下議院組成。上議院又稱貴族院,主要由皇室後裔、世襲貴族、新任命的貴族、上訴法院法官和教會重要人物組成。上議院議員不是選舉產生的,有些是世襲貴族。上議院是英國最高司法機關,議長也是首席大法官。與下議院相比,上議院的權力相對有限,保留了歷史遺留下來的司法權。它有權審查下議院通過的法案並通過必要的修正案,它還可以要求將其不同意的立法推遲壹年。下議院也叫下議院或眾議院,其議員由直接選舉產生,任期五年。下院的主要職能和權力是立法、監督財政和政府。英國分為幾個選民人數基本相同的選區(選區的劃分由壹個獨立的委員會決定),每個選區選舉壹名下議院議員。大多數選區議員是某個政黨的成員,但沒有政黨背景的人也可以參加選舉。通常情況下,英國下議院總會有壹個占絕對多數的政黨,其領袖由國王任命為首相。下議院第二大黨領袖成為反對黨領袖。“議會”,英國議會,來自法國議會,意為“討論”。從形式上講,英國議會可以追溯到盎格魯-撒克遜時期的會議。早期盎格魯-撒克遜時期的英國社會,有著悠久的民主法制傳統。如果追根溯源,就會發現現代英國議會起源於早期郡法院集中地方代表的做法。後來有壹次Witan的會議。這種witenagemot本來就是壹個國王的顧問團,並沒有具體的組織。人選也要看國王的意願。但在壹定程度上,這種賢人議會開始萌發了英國各階層民眾參與和討論國家事務的傳統。11世紀諾曼底公爵威廉征服英國後,英國建立了以服兵役為交換條件的土地分封制,包括地方政府事務的司法制度。政治制度上,諾曼國王們在繼承盎格魯-撒克遜習俗的基礎上,將諾曼底傳統的治國方式移植到英格蘭,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禦前會議”。這個指揮會議不同於盎格魯-撒克遜的witenagemot。這群人壹部分是大地主,壹部分是國王專門請來的謀士。指揮會議最初執行國王的壹般任務,其任務後來分成幾個部門。亨利壹世統治時期(1100 ~ 1135),禦前會議有相對固定的功能。少數主教、法院官員、王室仆人和男爵組成壹些相對固定的小委員會,主要任務是協助國王管理地方政府,處理重大案件,接受郡法院和百家院的上訴。後來,亨利二世任命他們中的五人在固定的地方組成法庭,在國王的指導下審理各地的重要案件,逐漸演變為“王座法庭”,即由各市州代表、國王及其指揮人員組成的大會議。此後,威斯敏斯特的這個大議會逐漸變成了國家立法機構。這實際上成了現代英國議會制度的起源。1215 6月15日,安茹王朝的約翰國王與25名貴族代表舉行會談,簽署了著名的《大憲章》。大憲章中有兩個最著名的條款。第壹條是:國王必須宣誓“對任何人公平,不剝奪他人權利”;另壹條是:“任何自由人不得被逮捕、監禁、沒收財產、剝奪法律保護、流放或受到其他傷害,除非由平等的貴族依法審判或由自己的法律審判”。這兩條說明臣民的權利是獨立的,不是國王賦予的,所以國王不能剝奪。《大憲章》雖然只是在形式上陳述了英格蘭當時存在的經濟、法律和行政慣例,但實質上卻為後世的民主政治確立了壹些基本原則,包括征稅權、參與和監督國家事務的權利,以及後來逐漸形成的公民自由和公民權利的觀念。最重要的是,《大憲章》的簽署確立了“國王在議會”和“國王在法律之下”的原則,即英國國王的權力不是至高無上的,只能在法律的約束下行使。事實上,這也開創了憲政作為“政治制約”的先河。1258年,約翰的兒子亨利三世再次被迫接受“貴族請願書”——承認議會獨立於國王並定期開會的合法存在的《牛津條約》。1265年,貴族蒙特福特贏得了內戰。他召集了英國歷史上第壹次議會。除了貴族和主教,他還邀請騎士和公民代表,從而形成了英國的等級議會制度。1295年,英格蘭愛德華壹世召集“模範議會”籌集戰爭經費,並使之成為例行公事。由於貴族和市民的利益和訴求不同,從1343開始,議會逐漸分為上下兩院,即上議院和下議院。1327年,議會通過《廢王書》,全體議員壹致同意廢黜愛德華二世,讓其長子為王,從而開創了議會彈劾國王的先河。1558年底,都鐸王朝伊麗莎白壹世登基。在她統治英國的44年中,她沒有濫用自己的權力和威望。她壹生節儉,不輕易爭鬥。當王權和議會發生沖突時,她總是根據情況做出必要的讓步。在她的壹生中,王權的擴張始終在議會的容忍範圍之內。1625,查理壹世登基。他繼位後,英國與西班牙、法國的宗教戰爭使國庫空虛,財政狀況緊張。為了維持戰爭,查理壹世想到的最重要的手段就是增稅。然而,自《大憲章》簽署以來,征收新稅的權力壹直屬於議會。如果國王想征收新稅,他必須得到議會的批準。議會向國王提交了壹份“權利請願書”,規定未經議會同意,國王不得征收新稅。查理壹世曲解了文本的意思,在沒有告知議會的情況下征收新稅。於是議會號召人民停止向國王納稅。作為回應,國王強行解散了議會。直到1640年,英國都沒有議會。這壹時期被稱為“無議會時期”。查理壹世在“無議會”時期強行征收各種名目的稅收,引起民眾的強烈不滿。另外,因為宗教問題而反叛國王的蘇格蘭,迫使查理壹世在65438年6月+0640年+065438年+10月重新召集議會。這個議會斷斷續續地持續到6月1653,史稱“長議會”。議會開始時,向國王提交了壹份“大抗議書”,重申了議會的要求。國王立即帶領部下逮捕反對者,但遭到強烈反擊。查理壹世被迫離開倫敦,並於1642年8月22日向議會宣戰,開啟了內戰。在內戰中獲得巨大威望的克倫威爾,在共和國建立後逐漸成為軍事獨裁者,這是議會所不能容忍的。克倫威爾死後,議會和王室的支持者聯手推動斯圖亞特王朝復辟。但是查理二世和詹姆斯二世都想要更多的權力。於是1688年的“光榮革命”推翻了斯圖亞特王朝,議會在1689年通過了民權法案。該法案體現了國王權力由議會遏制的宗旨,明確了“議會至上”的原則,將國王權力移交給議會。再者,他們使內閣對議會負責,即國王必須將其提交給贏得議會多數席位的政黨才能組閣。如果議會不信任它,內閣不得不辭職或解散議會。但如果新選出的議會仍不信任內閣,內閣必須辭職。於是,英國的君主立憲制通過這場不流血的革命正式確立。這是人類憲政民主史上的壹個關鍵轉折點。1688年“光榮革命”後在英國建立的議會權力超越了君主立憲制和君主兩黨制,不僅對英國未來的歷史發展產生了重要影響,也對許多歐美國家的政治產生了重要影響。英國的政治制度和由此萌發的政治思想沈重打擊了歐洲的君主專制制度,但給了壹些民主進步的思想家很大的鼓舞,如18世紀的法國啟蒙思想家孟德斯鳩和伏爾泰。某種意義上可以說是法國大革命的壹針催化劑。同時也對中國在亞洲產生了很大的影響。中國的改革派在為改革而奮鬥的時候,往往會引用英國的民主政治制度作為範本。但“光榮革命”後,國王仍然控制著行政權,議會成為完全的主人尚需時日。1690年3月至4月,英國議會財政法案將“國王靠自己生活”改為“國王靠議會生活”;1694三年法案限制了國王召集和解散議會的任意性。1701年頒布的王位繼承法,旨在通過規定王位繼承問題,實現資產階級對王權的控制。同時規定國王無權幹涉立法和司法,無權赦免議會的彈劾案,意味著司法權和行政權的分離,即司法獨立。1714年,喬治壹世登基。因為不懂英語,他逐漸不再參加內閣會議,內閣中有壹名部長負責主持內閣會議。1721年,下議院多數黨領袖、首席部長兼財政部長沃波爾取代國王成為內閣首腦。沃波爾內閣是英國第壹個正式內閣。1742年,沃波爾因失去議會支持而辭職,開創了內閣在無法得到議會信任時辭職的先例。1784年,小彼得首相遭到議會下院反對,要求國王解散下院,提前舉行大選,獲勝後繼續任職。他的做法也成了套路。經過壹個多世紀的改革,1832年的議會改革後,議會不僅成為實際上的最高立法機關,而且獲得了決定內閣人選、監督內閣行政、決定內閣去留和幹預司法工作的權力。國王行政權被剝奪,成為“統而不治”的“虛君”,議會制正式宣告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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