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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的吏治如何?

明代刑印監長期資格考辨

歷史上各個朝代的開國君主懲罰前代的錯誤,幾乎都是重視吏治的。但說到官僚,明朝是最有特色的。始皇帝朱元璋以刑罰和監察為手段,早期皇帝以異常和長役為方法,整肅官風,明確第壹代官員管理。可惜到了後期,人們自上而下的推崇資歷,內外都嚴重依賴考試,加速了吏治的腐敗。所以明朝的滅亡和吏治的腐敗有很大的關系。這是壹個值得深思的歷史借鑒。

第壹,太祖官吏管理的刑戳與監督相結合

明太祖朱元璋出身貧寒,歷經艱難險阻贏得天下。他視“國”為“家”,比上壹代開國君主更有權勢。為了杜絕壹切可能失去世界的隱患,他不僅殺了英雄,還分封了後代,創下了歷史紀錄;其頒布“無數祖教”,建立“祖制”,在歷史上也是絕無僅有的。同時,他特別註重清理官風,其手段首先是重刑,其次是監察。

刑罰的作用是懲罰貪官汙吏。朱元璋聲稱:“亂世不得不罰,且罰得重。”(《明代刑法誌》)所謂亂世重刑,主要是指嚴懲貪贓枉法的官員。正如魏官等人在《明史》中所稱贊的,“明太祖在元朝懲治官吏不嚴,民生蕭條,重在貪利,重罰之。”朱元璋懲治貪官的措施在三個方面是眾所周知的:

第壹,首都建墻。洪武十八年(1385),上諭“將天下官吏盡捉為民害,上京築城”(《明朱熹傳》),

第二,鳳陽荒地。洪武八年(1375),二月午時,上諭“凡收受賄賂,犯死罪之官,停職留職,種鳳陽”(《明慧·刑四》)。第九年(1376),又下了壹道聖旨:“官若有罪,則報鳳陽數萬人”(《明太祖韓懿傳》)。

第三,剝人頭。《葉本草》記載,朱元璋嚴於吏治,進京抱怨那些守秩序貪涼的人。偷六十兩以上者,斬頭示眾,剝草。威州縣左特力寺名為皮場寺,供奉土地,為剝地。官位旁邊掛著壹袋剝好的草,讓人觸目驚心。

此外,明初對貪官的懲罰比上壹代更加嚴厲。朱元璋頒布的《大明法》,關於刑罰的名稱,不僅規定了打、棍、徒、流放、死刑等五種刑罰,還恢復了辟、歲、宮刑等酷刑的使用。法律對“受賄”有專章,共11條,規定“違法受賄”始終是70條棍,80條棍是扭過來的。違規亂設官兵害民者,處以宗族刑或斬首。三“大高”,作為法外之刑,懲治官員貪汙、暴虐、危害人民,占總條目的80%;其中,靈池、小獸、祖渚數千例,棄城萬余例。如某假千戶聯絡蘇州知府張衡、巡撫,“送官”“擾民詐事”,沈及其四同伴淩遲、張、被斬首。鄭州康伯泰、周知等12人私吞救災款物,除壹人外全部被處決。這些情況,還算是比較突出的了。至於財政部侍郎郭恒壹案,六名侍郎以下數百人全部被判死刑;省級官員更是出了名的殺人上萬。此外,“大高”還創造了斷手、剁指、挑筋等肉刑。刑部官員胡寧等人任意收錢,犯人被派去做官抄,被派到本部效仿。有很多評論認為,太祖的吏治是恩威並舉,賞罰分明。其實並不是。比起“威”“罰”,“恩”“獎”真的微不足道。在朱元璋晚年,解縉寫道:“立國二十年,不變之法少,無過失之人天天有。聽說陛下大怒,連根拔起,斬斷藤蔓,懲罰他的背信棄義。沒聽說過歌頌大菩薩的,回老家也是這樣。”(《明代解縉傳》)就是這個道理。

監督的作用是讓貪官難以心存僥幸。朱元璋曾說:“國有三大政,中書管政事。統帥掌管軍事,審查官掌管壹切。朝廷的紀律都是這樣,任命太差尤為重要。”(明代官二代)可見對監督的重視。洪武六年(1373),他親自“命禦史臺禦史及各省巡檢司查有無官員犯罪並上報”,成為明朝“查案之始”(明史選三)。當時,地方政府有三種常駐督察:

壹個是特使。歷史上所有以“大使”名義的官職,原本都是中央監察官員。布政使雖然不是中央督撫,但他本來就是中央官員,後來也主管監察。國務部長的前身是參政省。中書省原是中書省的海外機構,是中央政府派出的官員。洪武九年(1376),調至中書省任承辦宣司,參政議政。至此,布政使成為壹省行政長官。但《明史·官四》註政使壹職有雲:“凡屬下滿秩,有能無能。他要從上到下考,報到吏部,按到吏部。三年,引其政於州郡主殿,朝覲京師聽典。”部署特使同時掌管壹省的監察,權力不小。

二是提出訴求。也是壹個為“使”的官。其名最早出現在唐朝,是中央監察官。元初以使臣名懲判官,後改為清官賤訪。呼籲懲罰或政治打壓也是督察。明朝初年,他被任命負責調查。應巡撫要求,《明史官四》記載了他的官職:“掌壹省刑名,是分崩離析之事。匡正官惡,鎮壓奸暴,平獄訴訟,鎮壓冤屈,以揚其紀,明其官治。”最後壹句話是他工作的重點。明省分為監控路。洪武十四年(1381),設各部。十五年(1382)又分天下郡縣。規定:“凡官賢與否,軍民得病,必須清正。”省法官作為壹省的總督察,權力很大。

第三是監督帝國。隸屬於都察院,是真正的中央督察。《明史·正史四》說:“按照明初的制度,我怕維持秩序貪贓枉法,就在直隸府州縣設巡檢司。”這是明朝以帝國歷史監督地方政府的開始。然而,其職能和權力後來被法官和其他官員取代。洪武十年(1377),開始派監察禦史巡視各郡。十五年(1382)分十二路(後增至十三路),為常任理事。這裏的路都是監理師,有大有小。大道相當於省的行政區劃,小道是前述監察司管轄下的省監路。由禦史監督的有110人,分為駐防和巡防兩類。《明史·正史二》記載,禦史常監的職責是:“主要職責是查糾內外部官惡,或揭章打臉,或封章。”巡按監督禦史的職責是:“巡按代皇帝巡捕,州郡大臣、官員視察,大事審斷,小事決定。”禦史作為中央政府派出的督察,權力更大。

此外,還有定期省長和不定期檢查。《明史·官二傳·都察院篇》記載“除都禦史或副都禦史等職銜外,尚有巡撫、知府、知府、巡撫、巡撫等職銜,並有經商、宰相、褒理、巡治等職銜。”巡撫以下的頭銜,只要加上主簿或副主簿的頭銜,都成了中央監察官,可見非正式的中央監察官不少。其中,巡撫之名始於洪武二十四年(1391),太子朱標為陜西巡撫時,未專職。弘熙元年(1425)八月,參與政治的大理州知府清胡、巡撫葉純前往浙江南麂,開始設置專職巡撫。此後,巡撫就成了中央政府定期派出的督學,其余都是中央政府不定期派出的巡察官員。《二十二史註》有“遣大臣察官”的專文。詳細記載了從洪武到景泰,中央派大臣巡察官員。末了寫道:“當時設置了總督,派大臣視察,也強調對官員的管理。”

懲罰宣告懲罰,監督杜絕僥幸,兩者結合,盡管血雨腥風,卻消滅了壹代官風。

第二,前期畸形和長期官辦相結合

太祖建制,成祖繼承。《明史·史傳序》說:“拘仁,宣撫息,使人樂,使官清百余年。英武之時,國內外原因甚多,無分崩離析之虞者,亦為官員所貪,故易身敗名裂。”這樣壹來,方法無非就是變態,長服。

畸形的作用是讓賢惠的人容易脫穎而出。這個制度其實是太祖創造的。當時天下初定,急需人才,只好破例用人。洪武元年(1368)九月,太祖上書曰:“天下之治,由天下先賢共享。”又稱為:“有能助我者,以助民也,有禮也。”(《明太祖傳》)十壹月,群臣魏觀、溫元吉、、吳孚、趙壽等。被派往世界各地的分公司拜訪人才。六年(1373)使司判官才,以德為本,以文為輔,其宗旨有智、節、德、方正、孝、儒、孝、士、才、人之尊,皆是京師之禮,不可再用。十二年(1379),招募各地有學問、有經驗的人到京城。十四年(1381),上書帝都,求見明朝壯年男子。同時,太祖廢除科舉,推薦科舉,是因為科舉取詞較多,不涉及實踐。推薦的目的也是為了區別用人。中外大臣、工人都得推薦,下到倉庫、庫房、司局,也要養文才。被推薦的還會再被推薦。據《明史·選三》記載,吏部推薦罷官的人數從3700多人到1900多人不等。這壹制度在明初基本得到繼承。比如:

(壹)宰輔異常。他與和洪武忠壹起推廣儒學,後來擔任四品侍郎。張度和吳鴻被椽子和官員監管了五年,他們厭倦了當官員和部長。李原名儒生,洪武任禮部尚書二十年。李誌剛、洪武二十壹年引明經,當祖上,修太祖實錄,官至禮部尚書。楊士奇,在他事業的開始,被推薦到翰林院。當了父親,做了官,以大學生的身份離開了春芳,進了少府。永樂年間曾因郡縣功勛而被曹調遣歷朝,並任兵部尚書累間正統。

(2)治安法官是例外。郎民和洪武忠被任命為饒州知府,並被郭子授予禦史。樊姬以文學為例,洪武忠被任命為廣信知府。任命方林、鞠孝廉、永樂為吉安知府。朝臣當知府,也算破格。壹德五年五月,、羅壹立、墨玉、邵蠻、馬懿、陳本深、陳定、何等九位朝臣,被任命為松江、蘇州、Xi安、常州、武昌、杭州、吉安、建昌、溫州等地的知府。同年11月,25名朝臣被選為知府。

(3)知縣例外。延於元年,被封為沛縣知府。李新貴和洪品德高尚,被封為清河知府。範與玄德授曹縣令三年。當地人也可以贊助壹個治安官。在正統中,楊公被任命為交河典吏,深得民心。知縣林俊調任,其父奏龔正廉,乞其位。大臣知望認為這是對他的侮辱,並不同意。英宗認為:“既然保證人民玩,就應該隨波逐流。如果用資格來扣,用人之道就窄了。”如果妳被任命,妳就有資格。

此外,還有其他例外。如鄱陽人萬章、洪武師以龔氏高第為例。有壹天,皇帝問天下財富賬目多少,口齒清楚,立左為侍郎。吳金前衛經歷是皇甫,洪武世上書國家大計,皇帝驚嘆,超過工部侍郎。邢浩、陸友良、戚湛、金、、陳宗炎、蜀山、徐自民、曹岱、梁、彭、、洪武忠等都是政治使節。、俞景舟、周、、孫瑜、、艾瑛、永樂都被任命為使節。

長期任用的作用是使政策穩定。這個制度也是太祖創造的。史稱毛模仿漢官長期任用的方法,“凡好官滿級而動,或誤免,常因民求而不易升級”(《二十二史註》)。這壹制度在明初基本得到繼承。比如:

(1)宰輔服役時間長。明初,楊士奇入閣43年,金遊子30年,楊蓉37年,楊普22年,周毅34年,夏元吉29年,胡藝32年。

(2)治安法官任職時間長。如前所述,朝臣在知府中破格:況鐘被任命為蘇州知府,當他的官階滿了,兩萬多縣民懇求留任,他被傳喚到第二階留任。陳本深做了吉安知府九年,縣民央求留任,將信交給鄭三品,又守了九年。羅壹立被任命為Xi安知府,丁友走了。他的替代者無能,百姓哀慟,乞朝,上書復視。軍銜滿了之後,他還是下令留下。有陳三,知茂州,積秩至參政權。他仍在該州工作了20多年。

(3)知縣任職時間長。石和洪在汶上當縣令,遷職的人都在郡裏呆了29年,死於競爭。吳襄,永樂年間為宋郡,32年後卒於任。李信和永樂年間都是遵化縣令,27年後遷到周知。

此外,還有其他長期任用。如洪武世、興化丞已被革除吏部,縣民苦苦哀求留任,但又被遣送回去。豫陜總督於謙,遷大理寺,遷邵青。兩省官員千余人懇求留任,英宗特許留任。

壞了規矩容易賢惠,服務久了容易穩重。兩者結合,盡管缺乏規章制度,卻澄清了壹代官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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