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歷史故事大全網 - 歷史上的今天 - 《歷史文化名城規劃要求》是什麽時候制定的?

《歷史文化名城規劃要求》是什麽時候制定的?

1994年9月5日,建設部、國家文物局發布《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編制要求》。

(1)基本要求。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規劃應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深化重點保護區。

編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時應收集的資料包括:城市的歷史沿革、建制沿革、城址變遷;城市現有地下文物、歷史街區、風景名勝、古樹名木、革命紀念地、近代代表性建築、歷史水系、地貌遺跡;城市特有的傳統文化、手工藝、傳統產業和民俗風情;現有的歷史和文化遺產及其環境受到破壞的威脅。

(2)準備原則。編制保護規劃應遵循以下原則:

(壹)歷史文化名城應當保護城市的文物古跡,保護和延續古城風貌,繼承和發揚城市傳統文化,保護規劃應當根據城市的具體情況編制和實施。

(2)保護規劃的編制應分析城市的歷史沿革、性質、規模和現狀,根據歷史文化遺跡的性質和形態分布特點,因地制宜地確定保護原則和工作重點。

(3)保護規劃要從城市整體的角度采取規劃措施,為城市歷史文化遺跡的保護創造有利條件,同時註意滿足城市經濟社會發展和改善人民生活工作環境的需要,使保護與建設協調發展。

④保護規劃應註重城市傳統文化內涵的挖掘和傳承,促進城市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協調發展。

⑤保護規劃應突出保護重點:文物、風景名勝及其環境的保護;對具有傳統特色的商業、手工業、住宅等街區,文物古跡和革命紀念建築需要整體保護的區域,或者城市發展史上具有歷史、科學、藝術價值的近代建築,應當劃定為“歷史文化保護區”予以保護;要特別註意搶救和保護瀕臨破壞的歷史實物遺存,以免繼續破壞;壹般不提倡重建已經不存在的“文物古跡”。

(3)規劃成果。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成果壹般由規劃文本、規劃圖紙和附件三部分組成。

(壹)保護規劃文本的內容為:城市歷史文化價值概述;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原則和重點;城市整體層面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措施,包括古城功能的完善、用地布局的選擇或調整、古城空間形態或觀光廊道的保護等。各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建設控制地帶和各類歷史文化保護區的界限,保護和修繕的措施和要求;重要歷史文化遺跡的修繕、利用和展示的規劃意見;重點保護和修復區域的詳細規劃意向計劃;計劃和實施管理措施。

(2)規劃圖紙用於以圖像方式表達現狀和規劃內容,壹般應包括:文物古跡、傳統街區和風景名勝區分布圖、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總體規劃、重點保護區邊界圖、重點保護和整治區詳細規劃意向圖。

(三)附件應包括規劃手冊和基本資料匯編。規劃手冊的內容是分析現狀,論證規劃意圖,解釋規劃文本。

  • 上一篇:請簡述長城的歷史?
  • 下一篇:陶淵明的歷史背景
  • copyright 2024歷史故事大全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