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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來說:中國歷史上古代官員如果接受禮物該怎麽辦?

引言:“收受禮品罪”,即“收受禮品罪”。據媒體報道,這壹罪名很可能成為刑法修正案中新的罪名條款。官員收受禮品,其實就是變相受賄。早在西漢時期,中國官場就有禁止官員接受禮物的規定;南北朝時期,中國歷史上最早的收受禮金罪出現在北魏,收受禮金數額巨大者被判死刑“大開風氣”...漢代官員調任時,禁止接受下屬的禮物。除了沒收他們收到的禮物,他們還必須被撤職,以奪取頭銜。中國歷史上第壹個封建時期,官場上的“禁”特別反腐。漢文帝死後,漢景帝劉啟於同年(公元前156年)登基。除了禁止公款吃喝、收受賄賂等反腐措施外,還規定了官員任免、調動時收受禮品的行為。據《漢書》?《翟晶紀》記載:“官員免遷,由亡官督送財物,免取秀才爵位;沒有騎士就罰兩斤,讓妳難受。“當壹個官員被調離崗位時,如果他接受其前下屬的禮物,除了沒收禮物外,他還將被撤職、調離崗位並被罰款。

劉詢是漢朝最嚴厲的反腐皇帝,他曾經免除了觸犯“紅線”的禦史大夫小的職務。禦史的職責是“觀百官善惡”,官員壹般不敢給他送禮和賄賂。有些人試圖討好古代神醫小王智,所以他們“走了夫人的路線”。小因“公車私用”而受到批評,而小的妻子則喜歡用小的手下辦私事。有人為肖家辦私事時,有意自掏腰包加錢,間接送上禮金。據《漢書》?據《蕭傳》記載,這筆錢的數額很大,“私益10.3萬元”。結果被宰相手下負責糾察的公司董事U延壽發現,小被彈劾罷官。與劉詢相比,漢武帝劉徹反腐更徹底。元豐五年(公元前106年),劉徹設13州司為監區,單獨設刺史,並頒布“六問”,明確監官職責。“托監”、“借貨受賄”等腐敗行為是違法的,要加強檢查監督。

中國歷史上最早的收受禮品罪出現在北魏,是中國古典中最嚴厲的收受禮品罪。但在晉代,官員接受下屬和轄區的禮物並不違法,反而是“合法”的,這與大多數朝代“禁禮”的做法背道而馳。晉代官場甚至出現了流行的“辭別制度”,即“辭別迎新制度”。用今天的話說,就是送別老領導,迎接新領導。“送別逝者”原本是壹種禮儀。壹些“學生”和“亡官”為了表示忠心和孝順,給自薦為官的領導送禮。東漢時,門生王米晚上送十斤黃金給他的老師,引發了“楊真煉金”的故事。

早在西晉惠帝當政時,就開始盛行送人迎客之風。根據晉書?《王戎傳》記載,當時“辭舊迎新,面向大路”。到了東晉,除了要派車馬迎接,還要給新上任的官員修建官邸,甚至還要給自己配備物資。轉了之後,禮物特別多,數量驚人,往往都是幾百萬。有些官員很窮,卻也能先獲得作為地方官員接受禮物的機會,這就是所謂的“濟貧法”。比如東晉鹹和帝九年(公元334年),壹個叫王澍的官員,當年家境貧寒,申請到宛陵(今安徽宣城)工作。朝中老臣王導派人勸他住手,但王恕說“夠了”,因為他收禮太頻繁,多達1300次。更可笑的是,劉軍(孝武皇帝)當皇帝時,讓刺史在他回郡時送他壹份禮物,這叫“獻錢”。

送舊迎新所需的大量金錢和土特產,加重了民間“雜供”的負擔,導致“巧欺農害政”。所以在南朝,雖然“送別制度”依然存在,但有相對嚴格的限制。不該收的就不讓收,不然就要受罰。劉宋時,原是太守,因向縣令告假,被免去官職。相對於南朝的“禮金腐敗”,主要由北方少數民族控制的北朝嚴格“禁禮”。建國初期,北魏對官員腐敗說不,形成了壹套行之有效的反收受賄賂制度。中國歷史上真正的收受禮品罪出現在北魏時期。

現行的“官員財產申報登記制度”可能起源於北魏。明朝元帝神瑞元年(公元414年)冬十壹月,朝廷派“使者”(中央巡察員)到各州檢查地方行政官員的個人財產。只要來源不清的,都視為贓物,全部登記在冊。這叫“不屬於自己家,卻明知書是贓物”。北魏收受巨額禮金的人,以“收受禮金”被判死刑。根據舒威的說法?據刑法記載,太和五年(公元481年)舊法規定:“淫馬十匹,盜馬二百匹,大有突破。”妳說的“贓物”是什麽意思?南宋末年的學者胡三省指出:“義與贓,是指人與人之間的私事互相饋遺。雖非乞取,亦算為贓。”“正當戰利品”對應於從直接貪汙賄賂中獲得的“積極戰利品”。

北魏收受禮品罪的始作俑者是大力推進國家政治改革的孝文帝袁弘。太和八年(公元484年)正式頒布實施“魯班制”(俸祿制)後,孝文帝“定盜馬,犯法者死。”北魏的收受禮品罪不僅是我國古代法典中最早明確的收受禮品罪,也是最嚴厲的收受禮品罪。為了實行這壹制度,聖旨頒布後,孝文帝效仿明帝神瑞元年的做法,說:“使人巡天下,糾正屠殺的不法。坐地死者,四十余人。”收受禮品罪的實施取得了顯著的反腐效果。舒威?《刑法誌》總結道:“食魯R者,無路可走。”這意味著官員們壹個個止步,受賄送禮之路幾乎被切斷。近30年來最美的長篇白話春秋讀本!廣受歡迎,百萬讀者推薦,通俗歷史作家馬驍連環畫的代表作!余世存和天下霸唱文學界強烈推薦它!我們又到了壹個春秋時代!

唐朝送禮賄賂官員也要受到懲罰。唐律規定“五十馬流兩千裏”,“百杖罰賄”。到了隋唐時期,中國官場反腐的司法規定更加規範。隋朝在建國第三年,也就是皇帝在位的第三年(公元583年),頒布了《皇帝開倉法》,專門有壹條關於官員制度的條文,以懲罰官員的違法失職行為。唐朝繼承了隋文帝對官員要求嚴格的傳統。除了細化受賄罪,加重處罰外,還對官員收受禮金罪做了詳細的司法解釋。根據《唐律》?《職制》記載,“官人因使之,以使之送貨而要飯,同監於同;經過該處者,降壹級。也就是強行勒索錢財的人和坐牢的人是壹樣的。“大概意思是說,公職人員利用外出公幹的機會,收受當地的禮物(東西)和監獄官員受賄是壹樣的;如果收到當地官員的禮物,犯罪就減輕壹度。如果妳主動索要禮物,妳就犯了與監獄官共同受賄罪。所謂緩刑官,就是有監督緩刑責任的主管官員。通俗地說,就是直接上級領導有職務利益。這樣的領導被判受賄罪的罪名是“緩刑罪”。入獄罪是“贓物六罪”之壹,量刑相當重。

《唐律》規定:“監中之官,壹尺四十;每匹馬加壹等,八匹為壹年;八加壹;五十匹馬跑兩千裏。妳若和他在壹起,降五級,罰壹百棍。”由此可見,送禮行賄的“合夥人”也應該受到懲罰,打壹百板。如果“允許強乞丐屈打成招”。但是,唐朝雖然有完整嚴密的反腐制度,但官場上的收禮受賄現象並沒有因為權力沒有被關在籠子裏而杜絕。例如,在官員管理方面非常活躍的唐玄宗在任期間有許多腐敗官員。唐玄宗最寵愛的妃子的遠房親戚楊當了宰相後,大肆賞賜。政府內外的人和公眾不斷給他送禮。家裏積累的上等絲綢只有三千萬,這就是子同治簡說的:“中外俸祿匯合,積累到三千萬。”

元代官員生日收禮依據《奪贓論》和《禁檢察員案》規定:“不得因慶生或送人迎塵而收受他人禮物。”宋代對地方官員收受禮物的處罰沿襲了唐律,但對收取“壽禮綱”等“壽禮”似乎並未禁止,更談不上入罪。到了元代,這種情況有所改變。元朝破例,將最容易被視為“人性”的生日、節日禮物入罪,而不是過去只收禮。“袁的根據是嗎?平臺成交量?據《體檢錄》記載,至元二十壹年(公元1284年)八月,裏面有十二條,其中壹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因過生日或送別迎客而收受他人禮物,違者按戰利品處理。“檢察部門是省級監察機構,主管刑事監獄、非法拘禁、檢察等事務。後來改名為“廉政訪司”,所以對在職官員的廉潔性要求很高。古今常見的生日禮物、節日禮物、歡迎禮物,都是被禁止的。

雖然收禮罪細化為生日禮物和節日禮物,但元代中後期官場收禮現象依然猖獗。明·葉子祺《草木?雜文描述:“元末官員貪腐,只因蒙古、色目人不知恥為何物。向人要錢有不同的稱呼:掛靠的時候說“登門拜訪”;他們沒事幹的時候,就說“花錢”;逢年過節,他們說“省錢”;生日的時候,他們說“定期錢”;他們管事的時候說“個人錢”;他們說“送錢”,就是說“官錢”。可以說明清時期對官員腐敗的反對比以前的朝代更加嚴厲。清朝康熙年間,由康熙帝提議推出《官員禁禮自律公約》:“自康熙帝五十八年元旦起,不拜年,不祝壽,不拜客,不邀約...“但事實很尷尬,明清官場送禮的數量並沒有減少。相反,送禮和收禮的“藝術”已經到了爐火純青的地步。以書畫、古玩、稀世珍寶為禮品的所謂“雅賄”在明清時期最為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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