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報紙、期刊發行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接受監督檢查。不得幹涉或者阻礙圖書報刊市場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第八條書報刊發行業務,必須按照下列規定辦理審批和登記手續:
(壹)從事圖書、報紙、期刊零售業務的單位和個人,應提出書面申請,經主管部門或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同意,報縣文化部門審查。市新聞出版局核發《圖書報刊零售許可證》,並報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備案。
(二)從事圖書、報紙、期刊批發業務的單位(省直部門和中央、省屬經濟單位除外),經市新聞出版局審核,報省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批準,核發《圖書、報紙批發許可證》。
(三)發行單位和個人憑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的批準證書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經批準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開業。
(四)發卡單位和個人變更經營方式、業務範圍或停業、註銷或變更登記,應按開業審批程序辦理。第九條個人申請圖書、報紙、期刊零售許可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是本市常住戶口的失業人員或退休(離異)人員;
(2)良好的政治素質和強烈的社會責任感;
(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五)有超過規定數額的資金;
(六)國家對個體工商戶要求的其他條件。第十條從事圖書報刊發行的單位,必須符合《山東省圖書報刊市場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七條規定的條件。第十壹條外省出版社、報刊在我市設立發行單位,應經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批準,到市新聞出版局辦理具體手續。第十二條經營圖書報刊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壹)按批準的經營範圍,定點亮照經營;
(二)發行由國家批準的出版單位出版的圖書和有國內統壹刊號的報紙。
(三)禁止出版宣傳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否定社會主義制度、危害國家安全、破壞民族團結、宣揚淫穢、迷信、兇殺、暴力的圖書、報刊和其他非法出版物;
(四)禁止發行走私圖書、報紙、期刊;
(五)內部圖書、報刊必須在批準的範圍內發行;
(六)嚴格執行國家價格法規,嚴禁倒賣和高價出售;
(七)未經市新聞出版局批準,圖書、報刊不得發行或張貼。第十三條從事圖書報刊零售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從持有《圖書報刊零售許可證》的圖書報刊批發單位進貨。
從事圖書報刊批發業務的單位不得向無《圖書報刊零售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批發圖書報刊。第十四條未取得《圖書報刊批發許可證》的個人和單位不得從事圖書報刊批發業務。第十五條從事批發業務的單位(新華書店、郵局除外)從外地購進圖書、報紙、期刊,必須先將樣品送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檢驗,經審查批準後方可發行。第十六條從事批發業務的集體單位必須提交上壹季度圖書報刊購銷存情況報告(包括圖書報刊名稱、出版單位、進貨渠道、發行日期、發行數量等。)於每季度第壹個月的第五日前送至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第十七條凡被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公告禁止或停止出版的圖書、報刊,出版單位和個人應立即停止銷售,並按規定上繳或封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拖延、截留或者轉移。其中,是正規出版單位,同時從經批準的正規發行單位進貨,經濟損失由出版單位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