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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旅遊局和文聯有什麽區別?

文化和旅遊部是國務院的組成部門,是正部級部門。文化和旅遊部的主要職責是:

(壹)貫徹黨的文化工作方針政策,研究制定文化和旅遊政策措施,起草文化和旅遊法規草案。

(二)統籌規劃文化事業、文化產業和旅遊業發展,制定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推進文化和旅遊融合發展,推進文化和旅遊體制機制改革。

(三)管理國家重大文化活動,指導國家重點文化設施建設,組織宣傳國家旅遊整體形象,推動文化產業和旅遊產業對外合作和國際市場推廣,制定並組織實施旅遊市場開發戰略,引導和推動全域旅遊。

(四)指導和管理文藝事業,指導藝術創作和生產,扶持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文藝作品,促進各種藝術和藝術品種的發展。

(五)負責公共文化事業發展,推進國家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和旅遊公共服務建設,實施文化惠民工程,整體推進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化和均等化。

(六)引導和推動文化和旅遊科技創新發展,推進文化和旅遊產業信息化和標準化。

(七)負責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普及、弘揚和振興。

(八)統籌規劃文化產業和旅遊產業,組織實施文化旅遊資源的調查、挖掘、保護和利用,促進文化產業和旅遊產業的發展。

(九)指導文化和旅遊市場發展,監督文化和旅遊市場經營,推進文化和旅遊行業信用體系建設,依法規範文化和旅遊市場。

(十)指導全國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組織查處全國和跨地區文化、文物、出版、廣播電視、電影、旅遊等市場違法行為,督辦大案要案,維護市場秩序。

(十壹)指導和管理對外和與港澳臺的文化旅遊交流、合作、宣傳和推廣工作,指導國外和駐港澳臺文化旅遊機構的工作,代表國家簽署中外文化旅遊合作協議,組織與港澳臺的大型文化旅遊交流活動,推動中華文化走出國門。

(十二)管理國家文物局。

(十三)完成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任務。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編制管理條例

第九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設立、撤銷、合並或者變更規格、名稱,由本級人民政府提出,經上壹級人民政府編制管理機關審核後,報上壹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設立、撤銷或者合並,還應當依法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行政機構職責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則上由壹個行政機構承擔。行政機構之間對職責劃分有異議的,應當主動協商解決。協商壹致的,報同級人民政府備案;經協商意見不壹致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提出協調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十壹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嚴格控制議事協調機構的設立;職能可以委托給現有機構或者問題可以由現有機構協調解決的,不再設立其他議事協調機構。為在壹定期限內處理某項具體工作而設立的議事協調機構,應當明確規定其撤銷的條件和期限。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單獨設立議事協調辦公室,具體工作由相關行政機構承擔。

第十三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和精幹的原則,設置必要的內設機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設立、撤銷、合並或者變更規格、名稱,由行政機構報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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