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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個日本財團的日本財團

日本二戰前的財團叫財閥,明治維新後在政府支持下逐漸發展成為壟斷控股公司(又稱財閥康澤恩)。這些結合了產業資本、商業資本和金融資本的財閥,形成於日本工業革命時期。在國家的支持和保護下,主要有十幾個財團,其中三井、三菱、住友和安田實力最強,合稱為日本“四大財閥”。二戰後,美國政府以反壟斷為名,打壓老牌財閥,解散日本財閥組織,但保留其銀行機構。從1951開始,出於冷戰的需要,美國逐漸采取扶持壟斷資本的政策,促使日本財閥組織重新組合。

1953《禁止壟斷法》修訂的結果,放寬了對存在競爭關系的公司的股份和兼職限制。比如金融機構持股上限從5%擴大到10%,放松了對卡特爾的限制。在新的政策環境下,舊財閥的金融機構對原有的下屬企業進行重組,基於金融資本、產業資本和商業資本的高度融合,演變為日本的新財團。其中三井、三菱、住友、芙蓉、第壹銀行、三和等六大財團規模最大,從而形成了日本六大著名財團企業集團。三井財團、三菱財團、住友財團是在原三井銀行、三菱銀行、住友銀行的基礎上,結合原財閥的部分企業和壹些新加入的企業組成的;但是,芙蓉財團、三和財團、第壹銀行集團沒有以前的銀行組織基礎,而是分別以富士銀行、三和銀行、第壹勸業銀行為中心,聯系其他企業而形成的新財團。

經過這次重生,日本財閥的封建性和封閉性被大大削弱了。與舊財閥相比,新組建的六大財團最顯著的特點是以金融機構為中心,財團內所有企業壹環持股,即銀行和企業,企業和企業交叉持股;與此同時,它的民主性、開放性和競爭性得到了增強。各種財團形成的重要標誌之壹是“總裁會議”的成立,這是由財團主要成員的最高領導人組成的集團的最高協調機構。其實類似於“大股東大會”。各財團會長協會名稱不同,成員企業間的重大問題通過會長協會協商解決。總裁協會也是研究財團主要經營戰略的中心機構,但不是強制性的。日本財團在其形成和發展過程中,形成了壹些獨特的金融制度,主要包括主銀行制和相互持股制。這兩種制度是在日本特殊的歷史過程中形成和發展起來的,日本財團金融制度的形成極大地促進了日本經濟的發展。

1,主銀行系統

主銀行制度是企業與銀行長期交易形成的,是銀行與企業長期交易形成的約定。在銀企融資交易中,主銀行的融資量最大,這是主銀行制度的數量特征,這壹特征建立了銀企之間重要的交易關系。日本財團中的主銀行是借款企業的主要資金提供者,是企業結算的中央銀行,通常也是企業的主要股東,向企業派出身居要職的人員。在主銀行制度中,主銀行與企業之間的權利義務並不是以合同的形式明確規定,而是由雙方心照不宣地約定。銀行幫助企業穩定經營權。當企業經營業績惡化時,企業把經營權交給銀行,主銀行負責救助。在日本經濟高速增長時期,主要銀行之間的關系不斷擴大,在企業融資和公司治理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2.相互持股

日本六大財團成員循環持股,前所未有地加強了財團成員之間的資本聯系,是財團存在的重要基礎和最有力的組合手段。交叉持股比例是衡量財團凝聚力的重要標誌。不僅銀行、信托、保險等金融機構持有工商企業股份,工商企業也持有銀行等金融機構股份。相互持股比例越高,財團的凝聚力越強。從持股關系看,財團中各企業的股份是相互持有的,而不是壹方持有,這也是日本財團的顯著特點。日本財團內部相互持股是日本早就禁止持股公司存在的靈活形式,法人持股取代了過去自然人的家族財閥持股。上世紀90年代,日本6家財團的內部平均持股比例約為55%。

3.人員派遣

日本六大財團除了主銀行制和相互持股制外,還具有串聯融資和人員派遣的特點,以加強企業間的人員組合。壹般來說,銀行和綜合貿易公司會向各大企業派遣高級職員。比如銀行為了保護銀行的債權和對企業的決策權,向融資額和持股份額高的企業派駐工作人員擔任重要職務。企業為了加強與銀行的密切聯系,保證資金和貸款來源的穩定,也願意接受銀行派出的人員,委以重任。同時,由於工業企業有時是銀行的股東,工商企業也向銀行派駐人員,對銀行施加影響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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