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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選官標準的演變

選官是國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這在不同朝代、不同歷史時期有不同的原則和方法。

1.奴隸社會的官方選舉制度

按照宗法血緣關系,實行“清實錄”(世襲制)制度。這種特權在商鞅變法時被廢除了。

2.封建社會的選官制度

(1)檢察制度:漢代建立了自下而上(地方官推薦)至上(皇帝任命)選拔官員的制度。茶局的主要依據是才情和道德。

(2)九級鐘政制度:這是在曹魏時期形成的壹種制度,當時鐘政官員發現並推薦人才,然後皇帝任命他們為官員。人才分九等,蔣介石官方推薦人才的依據是門第,促進了士族制度的形成,造成士族地主長期掌權。

(3)科舉制度:隋唐以後歷代實行的通過考試選拔官員的制度。隋文帝放棄了鐘政的九品中正,開始采用分科考試的方式選拔官員。楊迪當選時,設立了進士科,科舉制度形成。唐朝貞觀年間,增加了考試科目,主要是進士和明靜。武則天創立了吳克和宮廷考試;開元時期,科舉地位提高;北宋王安石改革科舉,廢明經,士考經義和時事,設明律司;明代開始采用八股;清朝初期,科舉制度是從明朝繼承下來的。1905年,清政府制定了新的學制,廢除了科舉制度。

(4)法律:壹、選官制度是保證封建制度的重要措施,歷來為歷代統治者所重視。二是選拔標準從家庭背景、財產逐漸發展到學識,形式也日益嚴格,選拔標準也逐漸公正客觀。第三,科舉制度在前期的積極作用是主要的,隨著後期考試內容和方法的僵化,其消極作用也很明顯。

科舉制度的產生是社會經濟發展和階級關系的產物,是代表小地主利益、維護封建統治的官員選拔制度。和其他歷史事物壹樣,科舉制度也有積極意義和消極影響。

(1)積極意義:科舉制度的建立和實施,剝奪了士紳地主壟斷官職的政治特權,削弱了地方豪強和士紳的權力,將封建官員的選拔任用權帶回中央,有利於消除地方和中央在選官上的腐敗,改變了秦漢以來以推薦為主的選官制度,是歷史上的壹大進步。通過科舉向整個地主階級開放仕途,有利於吸引人才,緩和矛盾,擴大統治階級的基礎,提高官員的素質,促進隋唐教育的發展,促進科技文化的發展。考試制度所體現的公正、公平、公開、選擇性原則始終推動著社會的發展和進步,也是人類社會追求的理想之壹。英國工業革命後,借鑒中國的考試方式,創造了適應工業資本主義發展的文官制度。科舉制度對今天的人才選拔和考試制度改革具有借鑒意義。

(2)負面影響:科舉制度的負面影響主要體現在明清時期。明清八股的做法,特別是對命題範圍和答案內容的硬性規定,極大地限制了知識分子的創造力,壓制了科技的發展,阻礙了社會的進步,是近代中國落後於西方的文化因素。這種弊端的出現是專制主義極度集權的產物,是人為僵化的考試制度造成的,而不是考試制度本身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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