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這壹次,英國人學乖了。為了避免1660年邀請斯圖亞特王朝復辟的前車之鑒,他們決定用法律限制國王的權力,確保自己的權力。於是在議會上下兩院聯合召開的全體會議上,他們向威廉和瑪麗提出了壹份“權利宣言”,要求國王不得在未經議會同意的情況下停止法律的效力,今後也不得在未經議會同意的情況下征稅。威廉接受了這些要求,即英國王位屬於威廉三世。1689 10,議會通過了《權利宣言》並使之成為法律,這就是《權利法案》。
《英國權利法案》(the bill of right),全稱是壹部宣示臣民權利和自由、設定王權成功的法案,內容不多,只有十三篇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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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經國民議會同意,擅自以國王的權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實施的權力是非法權力。
2.最近,廢除法律的非法權力或以國王的權威實施法律是非法的。
3.設立壹個審理宗教事務的帝國法庭的命令,以及所有其他類似的命令和法庭,都是非法和有害的。
4.未經國會許可,超過國會許可的期限或方式,為國王收錢或供國王使用,是違法的。
5.向國王請願是臣民的權利,所有針對這壹請願的定罪或指控都是非法的。
6.除非得到國民議會的批準,否則平時在王國招募或維持常備軍是非法的。
7.所有身為新教徒的臣民,為了防禦,可以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考慮情況,配備武器。
8.議會成員的選舉應該是自由的。
9.國民議會中的言論、辯論或審議自由不應在任何法院或國民議會以外的任何地方受到彈劾或質疑。
10.我們不應該要求過多的保釋金,也不應該處以過高的罰款,更不應該不分青紅皂白地施以殘酷的非常刑罰。
11.陪審團成員應該正式登記和報告。審理叛國案件的陪審團成員應該是自由的和世襲的。
12.在定罪之前,特定人所做的所有轉讓以及對罰款和沒收財產所做的所有承諾都是非法和無效的。
13.為了平反所有冤情,修正、加強和維護法律,國民議會應不時舉行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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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可以看到,“十三條”主要有兩個方面:壹是限制國王的權力,限制英王的實際主權,如1、2、4、6條;第二,保證議會的立法權、財權、司法權、軍權,比如第八條、第九條、第13條。
1701年,英國議會通過了另壹部王位繼承法,被視為《權利法案》的補充。這兩部法律確立了英國“議會至上”的原則,是邁向君主立憲制的重要壹步。議會逐漸成為國家的最高權力機構。《權利法案》是自《大憲章》以來英國歷史上最重要的法案之壹,英國的《權利法案》可以視為美國憲法的前身。它改變了人類歷史,對英國和世界產生了巨大而深遠的影響。
最後,順便補充兩點:1。《權利法案》在英國起憲法作用,屬於憲法性文件,但不是成文憲法。世界上第壹部成文憲法是美國憲法1787;2.美國1787憲法頒布後,於1789年進行了實質性的修改,主要以10修正案為補充,通常被稱為權利法案(或權利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