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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談判的始末

《瞭望東方周刊》徐善|京報道

1982 12 2月,歷時九年的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終於在牙買加蒙特哥灣落幕。作為人類歷史上歷時最長的國際多邊談判,5438+02年6月10會議閉幕當天,通過了壹部由17部分、320個條款、9個附件組成的龐大的海洋法體系。這就是今天人們常說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簡稱《公約》)。

從南海到東海,因海洋權益而為國人所熟悉的術語:12海裏領海、專屬經濟區、大陸架劃界等。,都源於這個約定。正如前國家海洋局局長王曙光對本報記者所說:國際海洋新秩序已經開始形成。

但與此同時,“自公約公布以來,各國都在為自己的領海、毗連區和專屬經濟區尋找邊界,都在尋找對自己有利的法律。”王曙光說,它不斷在全世界引起新的糾葛。

對中國來說,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是重返聯合國後的第壹次重要的國際多邊談判。從30年後提出的建設海洋強國的目標來看,這可能是對中國命運影響最深遠的國際談判之壹。

事情已經變了。30年後的今天,有人認為中國應該退出條約體系,因為它受到公約的嚴重約束。與此同時,國內壹些學者持完全相反的觀點,認為應該遵守《公約》的精神——通過協商解決爭端。作為主流聲音,政界和學術界紛紛表示,該公約符合中國的發展利益,仍然具有生命力。

壹個令人困惑的現實是,持不同觀點的專家對《公約》的同壹條款有不同的解釋和理解。

30年前,中國以什麽樣的地位和作用參與了《公約》的制定?各種權益的堅持和妥協的原因是什麽?作為當今所有海洋活動的守則,《公約》是壹份什麽樣的文件?中國如何在國際法的框架內解決爭端,並讓它為我們服務?

就上述問題,《瞭望東方周刊》專程采訪了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中國代表團的兩位副代表——國家海洋局戰略研究所原副所長陳德功和外交部條約法律司原司長、國際海洋法庭原法官許光建。

關於領海寬度從3海裏到200海裏有12種說法。

1973年2月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開幕前,陳德功是南京海洋地質研究所的壹名工程師。1972年調到國家地質局準備這次會議。用他的話說,他改行進入了海洋法領域。

第三屆聯合國海洋法會議由11屆組成,陳德功參加了第二屆至第十屆。

當時全球海洋權益鬥爭正達到壹個高峰,其重要背景是二戰結束後,超級大國憑借全球行動能力在各大洋劃定勢力範圍。

例如,美國在1945戰爭結束後,立即宣布毗鄰美國海岸的大陸架歸其管轄和控制。它甚至在毗鄰美國海岸的公海上設立了捕魚區,將其管轄和控制範圍擴大到領海以外的海洋。

南美國家首先面臨來自美國的沖擊:美國漁船不斷進入南美海岸,由於其大陸架非常狹窄,無法獲得大範圍的大陸架管轄權。

這樣,先是智利和秘魯,然後是大部分拉美國家提出宣示200海裏領海或對200海裏擁有主權和管轄權。

為了調解沖突,1958和1960年召開了兩次國際海洋法會議,但都沒有取得令發展中國家滿意的結果。

自20世紀60年代以來,錳結核這壹新的礦產資源在海底被廣泛發現。它有30多種金屬元素,大部分在陸地上很難獲得。這引發了美蘇兩個超級大國和大型跨國財團向海底進軍,海底資源的歸屬問題再次成為焦點。

於是在1970年,第25屆大會決定召開新的聯合國海洋法會議,“首先是解決深海海底問題,其次是廣泛討論多種相關問題,包括領海、大陸架、公海漁業、海洋環境保護、科學研究等制度。”陳德功說。

到這次會議開幕,各國在最基本的領海問題上意見不壹,從3海裏到200海裏的主要意見有12個。

陳德功說:領海的定義最深刻、最直接地反映了各國對海洋問題的不同態度:沿海國家的主權要求和自由航行之間的沖突。

美國、蘇聯等海洋強國擁有龐大的商船、捕魚船隊和先進的海軍、海洋科研力量,因此積極擴大自由航行範圍。

發展中國家出於國防和保護自身權益的目的,壹般主張更大的領海寬度。面對海洋強國的擴張,從1950到1973,主張3海裏的國家從40個減少到25個,主張12海裏的國家從3個增加到56個。

簡對本報記者回憶說,當時成立了壹個由國務院領導牽頭的中央級談判領導小組,中國代表團由外交部、國家地質局、國家海洋局和當時隸屬於國家地質局的海軍共同組成,參加了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

談判在紐約和日內瓦舉行。中國駐這些地方的聯合國機構的代表團團長,以及中國的壹些省部級官員是代表團團長。除了國家海洋局局長、副局長輪流參加會議,國家地質局人員主要解決資源問題。外交部參加的是條法司的人,隨行的翻譯也是外交部翻譯室的。

後來,中國最著名的外交官,如時任中國駐聯合國代表團武官的王光亞,在某種程度上參與了這場漫長的談判。

除了《公約》最終簽署時的外交部副部長韓旭之外,幾位中國代表團團長現已去世。如時任外貿部副部長的柴,因其在六機部和中國船舶工業總公司工作時對中國船舶工業的突出貢獻,後來被稱為中國海洋事業的奠基人。

另壹位著名的外交家淩青於2010去世,他的回憶錄專門為這次會議寫了壹章。

南海問題沒有成為熱點,中日在大陸架劃界問題上存在對立。

1973期間,中國海洋事業最重要的任務是與日本共同完成中日海底電纜調查任務。

這是中國第壹條國際海底電纜。

6月,上海滬東造船廠建造的“曙光四號”和“曙光五號”測量船出廠。這艘2000噸的船幾乎是當時中國最好的測量船。

次年,美國建造了排水量3.5萬噸的“格洛馬探索者”號,專門用於深海錳結核的試采和深海鉆探。

事實上,直到1977第五屆會議開始,談判才真正轉向國際海底開發問題。畢竟在領海等基本問題解決之前,是無法提上日程的。

第壹次會議於2月開始,1973,主要確定組織、程序和議事規則。

許光建回憶說,美蘇在實質性問題上要求“共識”,實際上享有“否決權”。經過激烈的博弈,最終決定采用三分之二多數為標準。

但大會主席仍發表了類似“君子協議”的聲明:盡壹切可能在實質性問題上采取“協商壹致”的方式,在此之前不得啟動表決程序。

“整套議事規則是妥協的產物,但為第三世界利用優勢打起來提供了壹定的條件。”許光說。

在近10年的談判中,妥協成為壹個關鍵詞,對公約的締結和實施產生了重大影響。

會上的發言極其嚴肅尖銳。在1974第二次會議上,柴舒凡駁斥了南越代表關於西沙和南沙群島的發言,稱“這是完全顛倒黑白的無恥汙蔑!”

然而,據陳德功回憶,在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上,南海問題並沒有成為熱點。

“比如‘南海九段線’問題,現在很多人認為與公約內容有沖突,但當時沒有國家提出這個問題,也沒有人反對,甚至東南亞國家也表示支持。”陳德功說。

另壹個與中國有關的問題是東海問題。在關於大陸架劃界的討論中,中國和日本展開了激烈的鬥爭。

“在會議上,有些國家會明確地談到與自己相關的爭端,但大多數時候,大家都會就相關的經費進行辯論,並不清楚是為了某個爭端。”陳德功回憶道。

整個會議主要分為美國、蘇聯和發展中國家兩大陣營,但各陣營內部也有分裂。比如蘇聯不像美國有很長的海岸線,所以想限制沿海國家的權利。

在發展中國家中,它分為沿海國家、內陸國家和群島國家,以及海岸線短、海洋狹窄的地理不利國家。

“會議情況復雜,為了照顧各方立場,公約草案必然是和解和妥協的產物。”許光說。

“無害通過”以自己的方式

"我們堅定地站在發展中國家壹邊."陳德功說。

淩青在回憶錄中說,支持200海裏海洋權益與反霸有關。當時中國與拉美國家建交時,都明確表示過這個問題。“我也覺得支持是理所當然的。”

中國自身面臨霸權挑戰。1958年,中國宣布其領海為12海裏,但領海和領空壹直被外國侵占,並為此發出數百次嚴重警告。

當時中國主要利用地面防空力量對抗入侵敵機,因此航空兵和軍艦很難在更遠的水域設置防線,也很難有效驅逐進入偏遠水域的外國船只。

會議最終以不同於領海的200海裏專屬經濟區作為妥協,也確定了24海裏毗連區的概念。

這是壹個為保護沿海國家利益而設立的特殊區域。沿海國在毗連區享有必要的控制權,並可以懲罰違法者。但毗連區的控制範圍不包括海底和空域,與領海明顯不同。

隨後,談判進入另壹個關鍵環節:領海導航系統。

在之前的相關國際條約中,各國船只都可以無害通過他國領海。這個問題的焦點是,軍用船是否可以像民用船壹樣“無害通過”,還是必須經過沿海國家的批準?

海洋強國是這壹體系的堅定支持者。蘇聯雖然在國內立法中規定外國軍艦通過其領海要經過批準,但在會上主張軍艦可以“無害通過”。

中國在1958聲明,所有外國飛機和軍艦未經許可不得進入中國領海和領空。自1978第七屆會議以來,包括中國在內的壹些國家壹直在共同提議,要求外國軍艦在通過領海前,事先通知或獲得該國許可。

後來,30多個國家支持這個想法,20多個國家反對。

然而,在談判中,“無害通過”並沒有從草案中刪除。到1982第11屆,包括中國在內的近30個國家做了最後的努力,要求沿海國家自行制定法規,對無害通過其領海的船舶進行管理。

結果,46個國家支持這項修正案,30多個國家反對。此時正處於談判的最後階段,這壹分歧差點導致公約流產。

按照程序,如果沒有“共識”,就要進行表決。海洋強國很可能會失去投票權,然後拒絕簽署整個公約。為避免會議分裂,大會主席多次呼籲不進行表決,並親自邀請中國和其他提案國代表與美蘇代表協商。

最終的結果是:沒有要求軍艦通過他國領海必須事先通報或獲得批準,也沒有禁止沿海國家制定法律進行管理。換句話說,各國可以在這個問題上做自己的事。

接下來的幾年,各國的做法很多:有的要求事先通知,有的要求國內審批,有的要求運載核設施等有害設施的船舶審批,有的把審批改為通知,有的要求數量。但總的來說,越來越多的國家要求得到本國的通知或批準。

自1982以來,自由航行壹直是美國全球行動的基本主張,並成為其介入地區爭端的方式之壹。

2012年7月,美國國務卿希拉裏表示,南海問題涉及美國的基本利益,包括自由航行的權利。

5438年6月+10月,美國核動力航母“華盛頓”號抵達菲律賓進行訪問。芬頓艦長表示,美國航母出現在亞太海域是為了確保爭議海域的船只航行自由。

在國際海峽的通行問題上也有模糊的妥協——公約不僅規定海峽沿岸國家擁有主權和管轄權,還規定所有船舶和飛機都有“過境通行”的權利。

200海裏的困境

從打破舊的海洋秩序和保護發展中國家權利的角度來看,發展中沿海國家在200海裏專屬經濟區等重要問題上取得了重要勝利。

中國是200海裏專屬經濟區的堅定支持者,特別是保護漁業。中國代表團曾主張在《公約》中明確規定沿海國有權控制專屬經濟區內的外國軍事活動和設施,以確保其漁業和海底調查活動的安全。

在1986漁業法、1998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等相關法律中,中國政府強調了在專屬經濟區捍衛漁業資源的態度,同時表示尊重其他國家在本國專屬經濟區的權利。

"當時,中國的漁業水平不足以開發近海資源."對上述法律的制定起了重要作用的陳德功說,中國漁民從事大規模遠洋捕魚是在十幾年前。

專屬經濟區之爭,在於海洋強國認為它應該是公海的壹部分,並壹度希望以200海裏經濟區的“優先權”取代發展中沿海國家在專屬經濟區的“主權權利”。

淩青在回憶錄中提到,壹個發達小國在會上給了他壹份材料,裏面詳細計算了200海裏經濟區建立後各國的利益分配。受益最大的是美、蘇、日、英等海洋強國和擁有漫長海岸線的發展中國家,“或許是為了提醒中國不要無條件強力支持200海裏”。

淩青說,這份材料和會議現場的實際情況啟發他重新思考“什麽應該是最合理的”。

1976,淩青從中國代表團副團長升任團長。他詢問了壹些發展中國家的意見,如阿爾及利亞和委內瑞拉。他們都說200海裏對他們不利,但為了照顧發展中國家的團結,他們“不得不接受”。

中國代表團內部也討論了這個問題。“我再向領導匯報壹下,能不能對200海裏經濟區有所保留?但此時已經是‘馬後炮’了。”他說,中國在十幾年無條件明確支持之後,不可能突然轉向。“任何壹個領導人都很難做出這樣的決定。”。

“歸根結底,200海裏經濟區並非完全對海洋強國不利。”淩青說。例如,日本的領土只有37萬多平方公裏,而其專屬經濟區卻有幾百萬平方公裏。

他認為,只強調200海裏經濟區有反對超級大國霸權的壹面,“也是重新分配各國對海洋資源的占有的壹面。我們的理解顯然還不夠全面。”

至少在東部海域,中國是壹個半封閉的海洋國家,也就是地理條件半不利的國家。大陸架上的資源實際上是大陸沖積河流形成的,比如長江、黃河。如果沒有200海裏專屬經濟區的概念,只有大陸架原則,那麽這部分資源肯定是中國的。“在法理和事實上應該是無可爭議的,但現在必須與鄰國共享。怎麽分壹直是個問題。”淩青說。

“在200海裏經濟區的問題上,有得有失。至於得失對比,恐怕誰也說不清楚。”淩青認為,中國在這個問題上進退兩難。如果得到支持,將損害中國在東海和黃海的利益;如果沒有,不僅會得罪很多發展中國家,也會傷害很多經濟利益。

誰的大陸架?

和200海裏專屬經濟區壹樣,大陸架的概念也得到了認可。但是,“相鄰或相向國家之間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劃界標準問題壹直沒有明確解決。”陳德功說,當兩國距離小於400海裏時,必然存在專屬經濟區劃界的問題。

在這個問題上,有兩派:日本、印尼等23國共同提出采用“中間線”原則,這是之前的《大陸架公約》所采用的原則,有30多個國家支持。

包括中國在內的29個國家共同提出了公平原則,認為中線和等距線只是劃界方法,主要根據公平原則通過協議解決。超過50個國家支持這個想法。

中國是大陸架延伸原則的倡導者。在大陸架問題上,他主張大陸架的外部範圍不應定義為壹個固定的數字,而應根據地貌和地質標準來確定。

當時中國代表團提出,大陸架的具體構成應更加靈活,由“大陸邊包括陸架、陸坡和陸地”改為“大陸邊壹般包括陸架、陸坡和陸地”。

"這個提議受到了壹些國家的歡迎,但還沒有得到充分的討論。"徐光劍回憶道。

自己國家所處的自然環境引起對立。“中間線”組大多是大陸架延伸不理想的國家。

在1981的第九屆後期和第十七屆前期,兩組各選10國直接辯論劃界標準。

“像所有聯合國會議壹樣,辯論貫穿整個會議。除了拉攏壹些中立國,誰也說服不了誰。中立國的態度更多取決於自身利益。”陳德功說。

大會再次面臨完全分裂的危險。最後提出了新的妥協方案:不直接提及中間線和等距線,將“公平原則”的明確表述改為“為了得到公平的解決”。

但是,關於他國在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進行軍事活動的規定並沒有寫入《公約》。

2002年,美國軍事探測船Badics在黃海與壹艘中國漁船相撞。當時美國國防部官員承認,“巴迪奇”號確實在中國專屬經濟區水域。但是“我們有權呆在那裏,他們也有權檢查我們!”

正是由於在領海以外的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軍事活動的差異,中美兩國對2000年以來發生的幾次機艦沖突有不同的看法。

對於許多核心問題,《公約》的措辭繁瑣而模糊,在實踐中往往導致爭端雙方的理解有利於自己。“它建立了壹個框架,但由於各種原因,它模糊了許多關鍵問題。”陳德功說。

他認為,這也是中國利用《公約》維護自身權益的機會,“靈活運用《公約》”。

中國沒有簽署接受國際海洋法法庭的管轄。

由於公約的嚴格限制,美國政府至今仍拒絕批準該公約。

陳德功回憶說,1982年《公約》通過的最後壹刻,美國更換了代表團團長,突然宣布對《公約》有重大保留。

美國反對的部分主要集中在深海礦產問題上,包括要求在新成立的國際海底管理局擁有否決權。與此同時,美國還尋求與英國、法國和聯邦德國締結另壹項條約,作為平衡力量。

2012年春,美國國防部長帕內塔開始新壹輪努力,推動美國參議院批準該公約。本次投票可能在2013進行。

在美國,對《公約》的態度也存在分歧。比如關於美國海軍在亞太地區的情報收集,有人認為公約沒有賦予美國這個權利,加入會受到限制;帕內塔認為,加入該公約可以確保美國在這些水域的航行自由和空域使用權。

不受約束地享受權利——這種預期導致壹些國家對《公約》進行有利於自己的解讀,而《公約》為了妥協而進行的模糊表述似乎提供了靈活的空間。

根據《公約》,設立了國際海洋法法庭和其他機構來處理爭端。此外,爭端可以通過國際法庭和仲裁程序解決。

中國在這個問題上保持了壹貫的風格。在中國的外交背景下,任何國家之間的爭端都應該在相互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以及平等的基礎上通過協商解決,而不是由第三方機構和國家進行幹預或裁決。

早在1972恢復聯合國合法席位的時候,中國就沒有宣布承認國際法院的管轄權是“自然的、強制性的”。

1976,中國代表在第五屆會議上發言,指出領海、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產生的爭端屬於沿海國主權和專屬管轄權範圍,應根據沿海國的法律法規處理,不應適用《公約》的爭端解決機制。

最後,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再次妥協,將上述爭端解決部分作為任擇議定書,由各國自願簽署。中國沒有簽署這些文件。

“南海周圍的壹些國家總是說,把我們拉到國際海洋法庭是沒有意義的。我們沒有承諾受其管轄。”陳德功說。

1982 65438+2月10,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閉幕。在最後壹次會議上,中國代表團團長韓旭再次聲明:“關於大陸架的定義以及相向而行和相鄰國家之間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劃界原則,《公約》的有關規定也是有缺陷的。中國代表團已就此表明了原則立場。”

對於海洋領域來說,“走出去”的勢頭越來越明顯,公約對我們的限制似乎越來越多。比如,我國近海漁業資源的空間越來越小,與其他國家達成遠洋捕撈協議是必然的。

然而,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和《公約》部分改變了大航海時代以來的海權理論。它期望通過和平框架內的協商和裁決來解決海洋爭端,而不是通過造船競賽和海戰。

正如淩青所說,二戰之前,大國通過戰爭瓜分陸地資源,但這壹次,海洋資源的劃分“沒有經過戰爭,而是通過談判達成共識,基本達成協議”。

與此同時,傳統海權論中不存在的環境保護成為共識,這也是《公約》迄今為止正面效應最明顯的部分。

“從這次會議和《海洋法公約》達成的實際情況來看,解決海洋爭端的根本力量是壹個國家的實力。”陳德功說。

《公約》是妥協的產物,因此很難對復雜的海洋爭端做出明確徹底的解決。當事國的實力對比和利弊得失是選擇爭端解決方式的決定性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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