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染病暴發、流行;
(2)不明原因引起的群體性疾病;
(三)食物和職業中毒;
(4)放射性同位素或輻射裝置失控(即輻射事故);
(五)預防接種,預防服藥後群體異常反應或群體感染;
(六)傳染病菌種、毒種丟失的;
(七)有毒有害物質或者其他因素汙染食品、水、物品和場所,可能引起群體中毒的;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突發事件;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成立突發事件預防和應急準備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預防領導小組),負責突發事件預防和應急準備工作的統壹領導、部署、協調和檢查;預防領導小組由政府有關部門、中共中央駐桂有關部門和駐桂部隊有關部門組成。應急預案啟動後,預防領導小組將轉變為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應急指揮部),政府主要擔任預防領導小組組長和應急指揮部總指揮。第五條突發事件應急工作應當堅持預防為主、有備無患、常抓不懈的原則,實行統壹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分類指導、措施果斷、依靠科學、加強協作、群防群控的原則,建立信息暢通、反應迅速、指揮有力、責任明確的工作機制。第六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的預防、監測、預警、疫情報告、調查、控制、監督和醫療救治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上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承擔突發事件應對的相關工作。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紅十字會、愛國衛生協會等組織應當協助同級人民政府做好應急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配合應急工作。第二章預防和應急準備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預防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同級衛生行政部門,承擔下列日常工作:
(壹)制定預防和應急準備年度工作計劃;
(二)指導制定突發事件單項應急預案;
(三)檢查突發事件監測預警工作;
(4)收集、整理和分析應急信息;
(五)具體組織檢查信息網絡系統的建設和運行情況;
(六)具體組織檢查資金落實情況和急救設備、設施、救治藥品、醫療器械等物資儲備情況;
(七)組織或指導應急演練;
(八)完成預防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任務。第八條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自治區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並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自治區應急預案,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應急預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並報自治區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急預案,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並報設區的市、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備案。第九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同級應急預案,制定突發事件單項應急預案,並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備案。第十條應急預案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壹)應急指揮部的組成及相關部門的職責;
(二)應急處理專業技術和監測機構及其任務;
(3)突發事件的預防、監測和預警;
(四)突發事件信息收集、分析、報告和通報制度;
(5)應急處理的現場救援和控制措施;
(六)急救設施、設備、救治藥物和醫療器械等物資的儲存和調度;
(七)突發事件分類和應急處理工作方案;
(八)專業知識宣傳教育的形式和內容;
(九)應急處置專業隊伍和後備隊伍的建立、培訓和演練情況。
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單項應急預案應當根據突發事件的變化和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時修訂和補充。修訂補充後的應急預案和單項應急預案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報批和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