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第二十四條規定,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違反城鄉規劃的,將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範圍內未登記的建築物依法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
對已被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應當給予補償;對違章建築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
歷史違法建築是指1990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實施前,未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建築和逾期未拆除的臨時建築。
歷史違法用地是指1987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前,未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占用的土地,以及逾期未歸還的臨時用地。
擴展數據:
對違法建築的處罰: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三條、第六十三條、第七十六條。
非法占用集體土地或者農用地進行建設的。
處置: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
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非法占地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第四十壹條、第四十四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沒收;好吧。
3.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
對歷史和社會原因造成的違法建設的處理:由於歷史和社會原因,存在大量未辦理用地手續或規劃手續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不宜處理違章建築,尤其是在房屋征收和土地征收中。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精神和原則,應當組織規劃、國土、執法等部門對未辦理通關手續的建築物進行認定,認定合法的給予補償,認定非法的不予補償;但不排除有些地方為了實現拆遷速度,會將壹些歷史原因形成的違章建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