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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市防洪管理規定

第壹條為了防禦和減輕洪澇災害,加強防洪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和《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防洪管理。第三條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洪的組織、協調、監督和指導等日常工作。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負責防洪的日常管理工作。

建設、交通、市政、規劃、土地、公安等有關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按照防汛職責分工,負責防汛抗洪工作。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設立的防汛指揮機構在上級防汛指揮機構和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防汛抗洪工作。

全市防汛抗洪必須嚴格按照武漢市防汛預案進行。防汛抗洪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第五條城市防洪工作按以下水位部署:

(壹)武漢關水位超過設防水位,但尚未達到警戒水位的,由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防洪的具體工作;

(二)武漢關水位超過警戒水位時,全市防汛工作由市防汛指揮部統壹指揮;

(3)當武漢關水位接近保證水位時,全市防汛工作進入全面應急狀態,實施緊急動員。第六條在防汛期間,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任何組織和個人應當服從市防汛指揮機構的統壹指揮,承擔防汛義務。第七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江河、湖泊、水庫,由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和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劃定的範圍,負責排水、調蓄、管理和保護等防洪工作。第八條有堤防的江河湖泊的管理範圍包括兩岸水域、沙洲、行洪區、灘地、堤身、堤防禁行區、堤防工程預留用地和地下工程控制範圍,按照下列規定劃分:

(1)堤身包括前趾至後趾。土堤是從水岸的防浪平臺坡腳到背水面的壓浸平臺坡腳(未達到規劃設計斷面的堤坡為規劃設計斷面上的壓浸平臺坡腳);防水墻的堤身為迎水面防浪平臺擋墻腳至背水面後平臺擋墻腳(未達到規劃設計斷面的堤身斷面為規劃設計斷面);

(二)堤防的禁足範圍為堤防前方五十至壹百米,堤防後方五十米;海灘不足五十米,禁止沙灘;若背水面有道路,則以堤附近規劃道路紅線為界;

(三)堤防工程預留用地超出禁限用地200米;

(4)地下工程控制範圍為前坡腳100米、後坡腳500米。

險工險段、險工險段和缺土堤段的堤防工程預留土地,由市人民政府另行確定。

堤防和水庫大壩禁采區內的土地,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劃定,並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報市土地管理部門審批登記。第九條無堤防的江河湖泊的管理範圍為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和行洪區。第十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天然高地和原有防洪堤,應當經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批準,明確標誌並公布。

因生產、生活需要使用天然高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保護措施,不得影響防洪安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廢除原有防洪堤;確需取消城建的,必須經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準;按照防洪要求必須建設替代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建設。第十壹條禁止在河流、湖泊、水庫管理範圍內修建妨礙行洪的建築物和構築物。

在江河、湖泊、水庫管理範圍內修建符合防洪和城市總體規劃要求的建築物、構築物,應當編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經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在港口地區的,還應當征得交通部門同意),並按照國家規定的審批權限報批。

本規定實施前,在河道、湖灘上修建的建築物、構築物,由市防汛指揮部責成有關部門調查清理,市防汛指揮部責令其限期采取補救措施,清除障礙物;嚴重影響防洪,無法采取補救措施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單位使用的河道、湖泊、灘塗不得轉讓、出租或者自行改變用途;限期使用的,應當按期收回。第十二條禁止擅自在河道采砂。依法取得采砂許可證的,應當按照規定的開采範圍和作業方式進行采砂活動。

禁止在市人民政府禁止堆放黃沙等物料的河流、湖泊堆放黃沙等物料;在其他河湖堆放黃沙等物料,應當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並在指定的時間和地點堆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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