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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女性在不同歷史時期的社會地位如何?

中國婦女的社會地位在不同的歷史時期是不同的,大體經歷了三個階段:壹是原始社會早期,女性相對受到男性的尊重;二是傳統社會中女性的地位,即男性至上,女性無權;第三,男女平等存在於今天和未來的社會。中國古代婦女社會地位的發展主要在前兩個階段。所謂“玉主沈浮,從母系;曲折始於奴隸;深淵難跳,在於封建。”

1.先秦時期

母系氏族社會時期,生產力不發達,女性在制作工具、采集果實等生產活動中起著重要作用,特別是由於生殖崇拜和女性在繁衍中的作用,所以她們的社會地位高於男性。女權較強,氏族部落實行壹夫多妻制,“只知其母不知其父”的現象較為普遍。

原始社會末期,隨著生產力的發展,私有制的出現和社會分工的不同,男性固有的身體優勢在戰爭中凸顯出來。勝利者成為奴隸主後,被俘者成為奴隸,擁有大量財富和人力,女性在社會中的主導地位逐漸被取代,進入男權社會。

在奴隸社會後期,男性的社會地位因“長子繼承制”等宗法倫理信條而得到鞏固和加強。女性的地位甚至低於男性,甚至成為男性的附庸,被認為天生不如男性。但這壹時期的女性較少受到封建禮教的束縛,有壹定的思想自由。

2.秦漢時期

商鞅變法後,秦國提倡強調國家利益而忽視道德傳統的法家思想。在某些方面,女人可以和丈夫平起平坐,比如女人可以殺死通奸的丈夫。

漢初儒家倫理對女性的禁錮還處於初級階段,女性有壹定的社會地位。當時,漢代婦女有更大的自由結婚和離婚,寡婦可以再婚,夫婦可以私奔。壹個著名的女人可以是壹個侯爵,壹個頭銜,壹座城市。呂後獨裁的故事就是壹個例子。她幫助劉邦茂除掉異姓諸侯,處死韓信,統治國家八年。但漢末儒家思想加強,女性要遵循壹定的道德規範,如列女傳、女誡等,地位下降。

3.隋唐時期

隋文帝曾下令“九等以上之妻,五等以上之妾,夫忘不得再嫁”,可見女性的婚戀自由是受到限制的。

這種情況在唐代略有改觀,社會風氣開放包容。不僅在離婚上有壹定的自主權(唐太宗時期有五位公主改嫁),在家庭生活上也有壹定的法定繼承權。女性可以建立自己的家庭,在朝中為官,在公共場合騎馬擊球,甚至有機會號令天下(以武則天為例)。

4.宋元時期

宋代理學確實深刻影響了社會觀念。“餓死事小,失節事大”強調的是文人的氣節,而不是反對女子再嫁。宋朝時期,從名門望族到普通百姓,都有女性改嫁。朱在回答《李》中的余國秀時說:“夫死而嫁之,有違榮譽,但也有不得已之人,聖人不能禁止。”程頤的侄女成了寡婦,程父幫她改嫁。程頤稱贊父親“娶了孤女,盡心盡力。”

同時,婦女也有權繼承財產。按照宋代的習俗和法律,分家時要給女兒壹部分財產,壹般是兄弟所得的壹半,女性再婚時有自由處置財產的權利。

到了元代,北方民族流行的“哥哥死了,嫂子改嫁給哥哥”的習俗傳到了中原。元代中期以後,逐漸對娶妻有了嚴格的限制。但財產的自由並不比上壹代好,元代女子改嫁“慣嫁其嫁妝財產,聽其前夫家”(《條條框框》)。

5.明清兩代

這壹時期極度崇尚貞節觀念,對賢妻良母英雄女性的推崇達到了古代社會的極致。男人可以隨意“與妻子離婚”,而女人只能忍受,認為如果再婚就會失去貞操。有許多貞節牌坊、殉道和永不再婚的例子。同時,統治者利用《內訓》、《古今婦女傳》等所謂的婦女教書,進壹步壓迫婦女,影響了人們的生活。晚清時期,女人腳美這種畸形的審美觀念彌漫整個社會。無論是女性的婚姻自由還是生活自由,都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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