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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刑事審判程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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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虎:清代秋審制度探析

摘要:清朝作為中國封建社會的最後壹個朝代,在法制建設方面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就,可以說是中國封建社會法律的集大成者。清朝的歷史地位也決定了其法制在中國法制史上的地位。清朝在繼承明朝聯審制度的基礎上,形成了秋審平等聯審制度。秋審作為壹種合審制度,是中央官員對待審的死刑案件進行審查記錄,以確定最終刑罰的壹種死刑復核制度。也是死刑復核制度的壹種,與我國自古以來存在已久的死刑復核制度壹脈相承。中國古代死刑復核制度是以“慎刑”思想為基礎的。秋審是死刑復核制度的最高層次,是對中國古代死刑復核制度的繼承和發展。它也是基於“慎刑”的思想,同時為適應清朝君主專制和中央集權極度加強的需要而產生的。它是總結中國歷代法制精華而形成的最完善、最能體現皇權色彩的死刑復核制度。秋審在清代被視為國禮,在當時具有重要的社會意義,對維護清統治者的統治,鞏固多民族國家的團結起到了壹定的作用。本文通過介紹秋審的基本情況和歷史淵源,對秋審制度作了簡要評述。

[關鍵詞]秋季聯合審判死刑復核慎刑

摘要:清朝作為中國封建社會的最後壹個帝國,在法制建設方面做出了很大的貢獻。清朝特定的歷史地位決定了其法制在中國歷史上的地位。秋審是在明朝聯合審判的基礎上形成的,由中央政府的官員進行,他們在復查後決定被判死刑的最終懲罰。這與我國長期存在的復查程序是壹致的。中國的復查程序是在慎刑思想的影響下形成的,而秋判作為最高壹級的復查程序,是歷史上復查程序的進壹步發展,也是在慎刑思想的影響下形成的,是為君主專制和中央集權服務的。它也是中國法律遺產的最好總結和皇權的有效體現。秋判在清代被視為國家法典,在維護帝國統治、鞏固多民族國家統壹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本文分析了秋判的概況和歷史背景。

關鍵詞:秋判、合審、死刑復核、量刑慎重。

清朝是中國歷史上最後壹個以滿族貴族為主體建立的封建王朝。也是君主專制和中央集權極度強化的時期。其法制可以說是中國封建社會的集大成者。清代法制史不僅是清代歷史的重要內容,也是中國古代法制史的總結性篇章。

清朝入關後,為了維護其統治秩序,緩和階級矛盾和民族矛盾,在“釋法詳參國體”的立法思想指導下,建立了獨特的法律制度。清代法律制度整體上繼承了明代法律制度,體現了儒家傳統法律文化的基本精神,保證了中國封建法律制度的不斷發展。同時,結合自身特點和社會現狀,對其進行了修改和完善,以適應清朝統治的需要,突出其民族統治的特點。清朝延續了268年,在法制方面留下了大量豐富的文獻檔案,值得我們認真研究和梳理。

在審判制度方面,清朝在明代聯審制度的基礎上,進壹步完善了重案聯審制度,形成了秋審、庭審、熱審等較為規範的聯審制度,其中秋審最為重要,最具代表性。秋審是壹年壹度的全國範圍內對死刑還押案件的審查,是決定其生死的特殊審查程序。即中央第三法務部、九卿、詹士、克島、內閣大學士、軍機大臣等主要官員。每年8月初在天安門廣場定期審查和復核由各省省長決定的死緩案件。[1]有學者認為,中國古代有五種司法公正保障制度:法官負責制、犯人復核制、建議監督制、申訴死刑報告制、聯審制。[2]秋審作為死刑復核的合審制度,具有復核案件的功能,是在監察機關都察院的參與下,集犯人復核、禦史監督、死刑申報、合審四項制度於壹體,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制度。秋審制度將死刑案件的審理納入壹套嚴格的法律程序,在清朝被視為國禮,為清朝歷代皇帝所重視,在清朝司法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

壹、秋季復習的基本情況

(壹)清代死刑案件的審理程序和秋審案件的來源。

清朝的法律?越獄?有壹個部門審判犯人等。,規定所有司問犯人開始,然後調查完畢;逃兵罪由政府、州、縣決定;犯死罪者,由內法司作出決定,外聽巡撫審查記錄無任何不公,依法作出建議,罪法司再行審查討論。若報有回報,應作決定者,由官處死,緩作決定者,壹棍子打六十。《清史稿》?《刑法三紀》記載,各省戶、婚、田、極的輕罪,以縣為終結,而那些……則交由官府、道人、朝廷審判,而犯行者則由巡撫解決。對於以上關於人的生命和流動的問題,本部將予以豁免。死罪...犯死罪、砍頭罪、貓頭鷹罪等罪者,將有特別表現,由部裏速議。殺壹家兩條命的案子,趕緊交題。其余斬草除根,各有題目,在法務部分發張貼,內閣起草,交第三法務部審議。

清朝對司法權的劃分有嚴格的規定。下級司法機關將自己辦理的案件或者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案件報上級司法機關審查(無論當事人是否上訴),逐級上報,直至有裁判權的審級批準。這種審判制度,有學者稱之為“逐步審查和審判轉化”[3]

對於死刑案件,由地方各省的都道府縣初審後,逐級提交知府、省法官、巡撫復核。地方在審理死刑案件時,只提出定罪量刑意見。總督如無異議,即向皇帝報告,並抄送刑部主管部門。皇帝接到巡撫的報告後,由內閣起草,提交三法司審議。但在清朝的三法司中,部的權力特別重,三法司的議事實際上是由刑部主導的。三大法務部商議後,請皇帝批示,待皇帝批準後死刑才生效。至此,死刑案件的審判程序告壹段落。

《清史稿》?《刑法二》記載斬首和絞殺都是死刑。.....在每壹條中都明確指出,凡法律不註意監督的地方,都作出決定;沒有在每種情況下做出決定的任何人都將受到監督。在清代,死刑分為“決”和“候審”兩種。“做決定”的意思是立即執行,絕不等待時間。《清史稿》?《刑法編年史三》記載:經過討論,作出決定,下命令,將馮飛釘死,交給各郡官印或左二,與武職壹同處決。如果妳在等,就進入秋試。清朝的法律?名與例定律?五刑規定:死刑兩個,絞殺和砍頭。除了絕不應該等待時間的人之外,期待國內外所有被判死刑的犯人分別帶著真誠、拖延、憐憫、懷疑的心情等待秋審和庭審,請做出決定。由此可見,秋審案是壹個死刑待復核案件,在秋審中備案,以確定最終刑罰。各省進入秋審的案件截止時間根據離北京的遠近不同。截止日期前審結的案件納入當年秋審,截止日期後審結的案件等待下壹年秋審。但也有大案要案,過了期限才審結,當年還在秋審。

(二)秋審的程序和審理。

1,準備秋季復習

秋審是清代司法審判中的壹件大事,工作量巨大。刑部有秋審辦,承辦秋審工作。年初,刑部各司局將應提交秋審的案件進行分類匯編,並下發閱文。第壹眼他們會用藍色的筆去查改,再看的時候會用紫色的筆去查改。然後被送到秋考處坐下,法規廳舉起筆記,逐條仔細研究,用墨汁簽字,提交刑部廳官審閱。與此同時,地方各省省長在調查期間將犯人帶到省城,在與各省官員調查後,決定擬出問題,在5月初之前送交刑部。各省調查完畢後,刑部查閱外測(各省調查),如與部計劃不符,另列壹卷。審議時,各部門先審議、轉送、主持討論,然後呈送朝廷,由尚書、侍郎主持。

根據案件的性質和情節,秋審案件可以分為五類:情感現實、延期判決、憐憫、懷疑、挽留和犧牲。真實是指案件真實,罪名適當,適用法律正確,應當執行。這些案件大多是謀殺、走私貨物、強奸等嚴重案件。延期判決是指案情屬實,但危害較小,可以留到下壹次秋審再審,壹般可以減輕處罰。這類案件壹般是誤殺、戲殺、隨意殺人;憐惜是指案情屬實,但情節不嚴重,情有可原,可以免予執行。壹般可減為流放或監禁,只適用於統治者認為“熱愛家庭,壹時激動,異於壹般惡性戰士”的案件;存疑是指犯罪事實已經認定,但情節可疑,且存疑不常見,其處理方式未記載;留壹個孩子作犧牲,說明情況屬實,情節嚴重。因為父母和爺爺奶奶年老多病,無人贍養,而我單身,可以免於執行。

秋審的主要工作就是將案件分為以上幾類。各省督撫擬稿,刑部核對無誤後,刑部將原案和法務部督撫調查語刊刷壹遍,分發給九卿、詹氏、科道。這是秋季復習的準備工作。

2.聯合審查

秋審準備工作完成後,經刑部確定,於8月某日,在天安門廣場金水橋以西,集合三法司、九卿、詹士、科道、軍機、內閣等官員,對已計劃分省的案件進行詳細審理。這就是秋審的合審,也就是俗稱的“秋禮”。屆時,數百名官員將坐在聯席聽證會上,場面可想而知壯觀。

召開聯審時,簿記員逐省點名,宣讀收費和草案刪節,參與聯審的官員如無異議,將陸續在原草案上簽字;如果有異議,意見僵持不下,不同意的人可以自己彈給皇帝聽,刑部回放,聽裁決。

會審儀式結束後,由刑部牽頭,以所有參加會審官員的名義,上報皇帝,由各省逐壹處理。各省的案件被分為實案、緩案、悔案、留案,還用本子做了壹個黃皮書。皇帝根據會審的情況作出批示,刑部在皇帝批示後根據目的進行處理。進入緩判的,誤殺的,戲殺的,隨意殺的,人手100-3000裏,偷了壹個滿貫,偷了50多個梁的,雲貴,兩廣極邊,鹽源放逐軍,剩下的還在等明年秋審,壹再延期才能減。可恥者,降為流放或監禁;那些被留下來作禮拜的人,在受了兩個月的枷和四十塊責任板之後,就會被釋放;如果是打架案件,罰款二十兩銀子,供養死者家屬。至此,除事實外,罪犯的秋審程序結束。

3.支票

應當據實處罰的罪犯,分為臣服、官罪、常罪三類,由皇帝決定。這壹決定的日期是由內閣決定,並由秦田健下令。打勾那天,刑部呈上黃書,皇帝便裝上殿,大學士、三法司侍候左右。皇帝本人或大學士根據皇帝的指示對名單進行檢查或豁免。皇帝通過鉤子直接掌握了最高司法權。在決定之前,我們應該遵循古代的制度,照常向皇帝復述。在清朝,應該由刑部來處理。刑部奏案後,刑部也要向皇帝復述,先三遍,後壹遍。如果屬於服系統,壹般不決定輕判改判。如果情況是真實的兩次,大學生就會玩弄懲罰部要求緩刑;如果是官犯,情節嚴重的,刑部會嚴格申報,壹般無壹幸免,壹查到底。情節輕微的,可以免於被檢查十次。如果是累犯,情節嚴重,罪行不可饒恕的,不能免除掛鉤。但如果有壹行情有可原的情節,處罰總是可以免鉤,免鉤十次。

4.履行

真正的罪犯在皇帝決定之後,在第壹次霜凍之後,在至日的冬天之前被處決。各省的罪犯會由刑部各部門送到兵部,在文到的當天處決。根據各省與北京的距離不同,發文順序和到達時限也不同。那些在冬季至日到來之前到達的人將像往常壹樣被處決。如果他們在冬季至日之後或冬季至日之日到達,他們仍將被牢牢地監禁起來,他們將在第二年的秋季審判中與那些應該被判刑的人壹起被處決。拖延的各級官員將被追究責任。

(三)秋評的發展與完善

《清史稿》?《刑法誌三》記載,秋審本來是明朝決定的,是至日冬審之前決定的。“明史?《刑法誌二》記載:犯人被判死刑,每年歲時法庭會審完,法科會要求判死刑的命令,刑科會重復三遍,才能下令執行。那些在外面的人將在冬季至日到來之前接受審判。.....各省判囚,永樂元年定制,判死刑100人以上者,以諫議判之。弘治十三年,判獄官歲差,都是初霜之後來的,勒令限期歸我。可見,明代外省死刑案件的審理,是在初霜後由中央進行,到各地審決,並在冬季至日之前,向皇帝明確被判死刑的犯人名單,應判者在獲得聖旨後處決。

秋審與明代判案制度有相似之處,是對判案制度的繼承和完善而形成的。《清史稿》?《刑法實錄三》:順治元年,法務部左侍郎黨崇亞說:“舊制中,凡屢犯之囚,皆驕橫不從,賊從不待時,其余皆待處決。北京有熱審、公審的案子,每次到了初霜,都請下令執行。其他省份也有秋審三案,市內無人要棄死刑。希望像往常壹樣有所作為,以示敬意。”這是清朝和朝廷審判的開始。此後,秋審在實施過程中逐步發展完善,制度日益完備,立法不斷嚴格。

秋審的早期制度分為情感現實、延期判決、憐憫和懷疑,但疑獄並不常見。雍正年間,又增加為五類。秋審沿用舊制,仍需打三遍再做決定,以免草率殺敵。而秋審,時間緊,任務重,有事實的人打三遍,不僅程序繁瑣,也增加了秋審官的工作量。工作了十四年,決定前五天才打壹次,大大減少了秋審的工作量。秋審起初沒有統壹的法律依據,大清律中也沒有明確規定如何確定分類。都在刑部和各省手裏,執行時難免武斷,差別很大。乾隆二十二年,制定比較條款,刊於各部門,頒於各省。刑部侍郎阮奎生修訂後編《春秋提要》,“以為其為探礦之準則,中外皆依之。”這為秋季審批提供了法律依據,保證了法律適用的統壹性。乾隆四十七年,制定了第三次減刑的規定,為第三次或更多次的舊犯減刑提供了依據。秋審在清代經過長時間的發展,形成了程序周密、制度嚴密、法律完備的制度。

(4)法庭審理

《清史稿》?《刑法編年史三》記載:(史靜)死罪供認,大理寺委員會老實或審事,都察院委員會審查,到我司聯審,即屬小法。獄朝時,都察院左都或都察院左副都,大理寺卿或,同員赴刑部聯審,稱為大法。如有不符,公司將進行審核,否則該稿將另起標題。罪名確定,指揮下,師裏派人監督處罰。如果在押,就進入法庭受審。庭審是秋審的原名,起源於明代,清代特指首都死刑案件的復查和審判。[4]

庭審和秋審在性質上沒有區別。庭審所涉及的機構、官員、審判結果與秋審相同,只是程序上略有不同:庭審案件先由刑部審查,由刑部不開會決定;庭審實踐在秋審前壹天進行,犯人被帶到法庭進行現場審理,記錄員宣讀罪名並擬好節略,審理結束後再送回監獄,與秋審中只招生筆試不同。乾隆十四年秋審改為壹復後,庭審仍保持三復;在行刑期間,刑事司將派壹名刑事部部長助理和壹名刑事部部長助理監督行刑。庭審的這些特殊規定,無非是表明他們對首都的案子特別謹慎。

二、秋審的歷史淵源

(壹)中國古代死刑復核制度的發展

中國古代長期實行死刑復核制度。秋審作為壹種特殊的官方復核記錄,是死刑復核制度的最高層次,與中國歷史上的死刑復核制度壹脈相承。

秦漢時期對死刑的呈報沒有明確的規定,只有疑難案件才要逐級呈報復核,直至皇帝。在非疑難案件中,地方當局只有在服從命令的情況下才有權殺人。【5】漢書?《元傳》中記載,漢武帝年間,禦史等人打死石頭2000塊,1000塊以下的被打死(古語有雲,打死2000塊的被打死,1000塊以下的被罰專)。說明漢代有壹部分2000石以上官員的死刑案件是經過復核的,而2000石以下官員的死刑案件可以不經皇帝復核就執行。

魏晉南北朝時期,縣令仍然有權對死刑案件作出結論,只有對縣令送來的杜佑案進行審查後才能執行。[5]地方官員司法權力過大,不利於恩刑原則的貫徹和法律的統壹適用。倒影?舒威?《明帝紀》記載:(明帝青龍四年)上書曰:“其命廷尉及天下所有獄官,以死罪判獄,不以謀反、手殺,而談其親治,及乞恩之人,使其玩弄文書。我會考慮這壹切。”舒威?刑罰記錄:(斯圖亞特·崔浩的法律是祖先頒布的)當死者,案件審理完畢,死亡不能復活。所有的獄官不可能是平等的,所有的犯人都被提出來了。皇帝親自過問,和發牢騷沒什麽兩樣。首先實施的是各州的大君主。這樣,死刑的最終決定權還給了中央,死刑報復的核制也在這壹時期逐漸形成。這種制度的出現,壹方面可以在以皇帝為首的中央政府中控制生死奪權;另壹方面也可以保證精準鎮壓,避免濫殺,緩和階級矛盾,是慎刑思想的體現。這期間國家四分五裂,地方割據,戰亂頻仍,地方守令領兵,中央政府管不了。死刑復核制度實際上很難實施,但卻為隋唐時期死刑復核制度的完善奠定了基礎。

隋唐時期,全國統壹。在初唐統治者的努力下,封建經濟蓬勃發展,封建法制日趨完善。死刑復核制度也得到進壹步完善,死刑復核制度也得以建立。這是壹種死刑案件經中央有關部門審核批準後,仍需報皇帝批準後執行的制度。[7]“隋書?刑法誌記載:(隋文帝開皇)十二年,各州死刑不立判,得知此案移至大理,再行省判;十五年制,死刑打三遍再定。唐朝進壹步完善了死刑回放制度,規定了回放的次數和時間。舊唐書?刑法記載記載:(在唐太宗大怒之下,誤殺了程大利和張雲谷,後又後悔不已),凡是被判死刑的,雖下令處死,仍屢殺三次。他找來朝臣說:“人命關天,壹旦死了就不能再生了。.....比起坐牢,雖然三部戲復雜,壹會兒功夫,三部戲就要演完了,壹點思想都沒有,三部戲有什麽好?從現在開始,第二天和第五天重復為宜,接下來各州重復三次。“第五次重復是前壹天和後壹天重復,前壹天重復三次。只有作惡和不順從的人才會重蹈覆轍。就這樣,死刑案件復查了兩次,壹次是皇帝批準,壹次是皇帝復核。同時,唐太宗還主張死刑案件應由高級官員討論,以避免怨恨和濫用。死刑罪犯不能壹概而論,特殊情況可另案處理。”貞觀政治家?刑法記載,古人破獄,必告三槐九極官。如今,三公九大臣也各司其職。從此大君之罪,皆犯於中書及門下(《舊唐書?刑法誌,新唐書?刑法編年史都是五篇)並且已經大臣九大臣討論過了,可以免訴了。.....比有公司破獄,依法,雖情遺憾而不敢犯法,守定罪,或畏急,此門自依法救死,情遺憾,宜錄之。這些制度和思想基礎對後世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二)中國古代行刑制度的發展。

死刑復核制度自建立以來,為後世封建王朝所沿用,並不斷發展完善。到了清代,它已經發展成為秋季和法院審查死刑待決案件的聯合審查制度。秋審為什麽叫秋審,固定在秋季,也是有其歷史淵源的,這是由歷史上傳統的行刑時間決定的。

我國是壹個古老的農業國家,生產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天氣,講究季節,人們的壹切生產活動和社會活動都受其制約和影響。具體到司法活動,獎懲也要順應天氣和季節。春夏是萬物生長的季節,秋冬是殺戳藏的季節。人間司法活動也要與天道接軌,四時,利用秋天的冷空氣加強行刑的嚴肅性和震懾力。早在《左傳》?相公二十六年,有“春夏賞,秋冬懲”的記載。

而秋冬行刑的制度化,是在封建正統占主導地位的西漢中期以後的東漢時期才明確的。“曾經”?《張帝紀》記載:(元和二年)庚子秋、七月,(張帝)趙越:“《春秋》在春季每月寫‘王’,強調三糾,慎之又慎。法十二月,立春,不報犯人。冬季至日後,月亮秩序有通過跟隨太陽幫助生活的文章,但沒有判斷監獄的政策。我查閱了儒家的經典,收集起來,認為君王應該生殺予奪,應該符合時代。其法不能於十壹月或十二月報獄。”“曾經”?《陳沖傳》記載,漢代舊事往往在三冬之月結束,直到漢武帝(張)才開始改用初冬十月。元和二年,大旱長水校尉賈宗說,監牢三冬不能破,所以陰弱陽泄,導致災旱。事情就是這樣。皇帝用他的話公開討論,寵物說:“在冬天的至日,太陽的精神開始萌芽,...十二月,太陽的靈魂升起,...三月,太陽的精神已經到來,...如果此時執行死刑,...不符合人的意願。”《月令》說,“孟冬之月,是趣獄刑,無罪留。“我也是在明朝行刑後的初冬。又曰:‘仲冬月,身欲安,物欲安。’如果妳生別人的氣,那不是更好;如果懲罰嚴厲,那就不安靜了。.....自元代及以前,用三冬,水旱之差,往往是壹場災難。從這個角度來說,災難應該是自己造成的,而不是去改變法律。“書·帝·遂不再改。可見,歷代皇帝在確定重刑之日,都要考慮陰陽節氣,以免違時給國家帶來不利的災難。

此後歷代都以秋冬為傳統的行刑和行刑時間。舊唐書?刑法記載:立春至秋分,不執行死刑。“黃金歷史?刑法記載:(世宗大定)十三年,立春召後,立秋前,有大祭,如朔,月,上下弦,二十四風,雨未明,夜未明,禁屠日,強盜不聽死刑。除了前代的基本規則,值得註意的是“秋皇後”和“死刑”連在壹起,這可能是歷代第壹次。[9]可見,秋審制度雖然在清朝以前沒有正式形成,但“死囚”壹般在秋冬季節執行。清代秋審制度的“秋”,就是在這樣壹個幾千年的歷史基礎上形成的。

綜上所述,可以看出秋審是在中國封建社會法制不斷發展演變中,借鑒以往司法制度,總結中國法制精華,按照傳統行刑時間建立的壹種死刑復核制度。

有學者認為,秋審與起源於漢代的收監制度在性質和任務上基本相同,是收監制度發展演變的結果。【10】獄錄是皇帝或上級司法機關或有關官員監督檢查下級司法機關或執法人員審理的案件是否合法,以便及時發現冤獄予以平反和糾正的制度。[11]

漢書?《無意義傳》記載:(無意義為青州刺史)每行郡縣錄囚歸,其母疑問:“被平反,活個幾何人?”“曾經”?《百官誌》記載:各州常以八月巡其縣國的方式記錄犯人(胡光曰:縣市犯人皆閱錄,視所指言,有真有假,有冤枉者立即正名)。可見,囚人記錄始於西漢,至今仍僅限於州縣刺史,太守定期探訪所有囚人,主要是為冤獄正名。皇帝親自關押犯人始於東漢,有時冤案平反後,追究原審官的責任。“曾經”?《和帝紀》記載:(永元六年,何)幸洛陽寺錄囚,籌冤獄。羅陽被勒令下獄賠罪,校尉和河南尹離開。監禁對於冤案的早期發現、司法狀況的改善、社會秩序的穩定都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因此被後世所沿用,歷代都有關於監禁的記載。

收押犯人的初衷是為了保證司法公正。受案範圍廣,不僅適用於死刑案件,而且適用於現代司法制度中類似審判監督程序的性質和任務。秋審作為壹種規範化的訴訟程序,主要是針對死刑待審案件進行審查,以確定最終刑罰。雖然不乏解決冤情的功能,但僅針對個案,並不具有普適性。其主要任務不是普通的非正義監禁,但本質上仍是壹種死刑復核制度。僅僅因為秋審結合了羈押制度中的審查功能,具有壹定的處理冤情的功能,就認為秋審起源於羈押制度,這並不片面。

三、秋評的社會基礎

(壹)《秋評》的思想基礎

死刑是剝奪罪犯生命的刑罰。在正常的統治秩序下,國家用死刑懲罰對現行制度危害最大的破壞分子,向社會展示國家強大的強制力。歷史上,專制集權國家都曾用極其野蠻的方法廣泛執行死刑,這是中國封建法制中重刑重法的傳統。同時,中國封建法制還有壹個傳統,就是所謂的“道德慎刑”和“恩刑”。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使儒學成為整個社會的意識形態和最高準則,同時也成為封建社會法律的靈魂。儒家提倡的慎刑思想,反對亂殺,主張仁政,對封建司法制度產生了重要影響。隨著歷史的發展,統治者選擇了“德主刑輔”的政策,融合了封建法制的兩大傳統,包括秋審在內的歷代死刑復核制度都是基於這壹思想。而秋試是最完整最成熟的形式。壹方面,清朝從絞殺到年關的各種死刑判決,仍然時刻保持著國家專制權力的絕對威懾力;壹方面,年復壹年舉行的“秋禮”是在向百姓宣示皇帝過得好的德行。

《清史稿》?刑法實錄三:順治皇帝曾對刑部說:“秋判,是獄中重刑。我會仔細看完整個故事,情況會讓死者無罪。”很自然的,專欄在秋天會被仔細的復習。康熙二十二年,聖周將罪狀壹壹念出,反復詳審。只有當沒有寬恕時,他才決定真相。因為神諭說:“人命關天,所以叫妳們來壹起商量。有情有可原的情況,就是開道。”雍正十壹年,世宗閱《秋審事實書》,告刑部:“各朝臣已詳加考慮,擬出事實。但是有生路,妳也要去打。前天我決定擬出真相,自然執法。這壹刻,我勾搭上了商業上的考慮,變成了最初的感情。我壹定不能因為前奏而為難,所以我沈默。”受重刑思想的影響,清朝皇帝以寬大之心實行嚴法。在這種思想的指導下,有壹行情有可原的,就放入延期審判,至於停鉤、降級、免死、留子、祭祀等。,他們也是在“表我的同情之心。”

秋審後,壹些危害性較小的死刑案件免於執行,不僅沒有放縱重大犯罪,而且使統治者贏得了仁政的美名,使清帝以寬大、寬厚、仁愛的形象展現在世人面前,使天下臣民在他的專制權力下得到庇護。就這樣,出現了盛大的“秋禮”,出現了皇帝反復看請帖,穿便衣勾搭的場面。

另外,清朝是滿族貴族建立的封建王朝,滿族貴族集團是清朝政權的支柱,滿族和八旗軍隊是清朝統治者的主要社會基礎和軍事力量,他們以壹族之力統治著中國幾億人口。這種性質必然會反映在法律制度中。因此,清朝的法律制度在繼承明朝和封建等級制度的同時,為了維護滿族在統治民族中的核心地位,堅持入關後“崇滿為先”的原則,以法律形式確認和保護滿族貴族和旗人的優越地位,規定滿族享有的區別於其他民族的特權。

北京地區是京師的重地,也是旗人和宗室貴族聚集的地方。刑法編年史三記載宗室若犯罪,將由刑部審判。覺羅,刑部將由宗仁院審判。死刑,宗室入黃皮書。八旗刑部系統屬於刑部。在這些案件中,那些被判死刑並等待審判的人應該在法庭上接受審查,以決定最後的懲罰。在聯合審訊中,罪犯應被帶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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