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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革命後英國教育的變化

18世紀末,英國開始了人類歷史上第壹次工業革命。社會發生了巨大的變化,人口急劇增加,大工業城市相繼出現,工廠制興起,資本主義經濟迅速發展,英國成為高度工業化的國家。隨著工廠制度的普遍建立和大規模機器生產的廣泛使用,英國社會出現了現代工業無產階級和工業資產階級。這些變化對英國現代教育體系的形成起了決定性的作用。

在初等教育方面,工業革命使得解決普及初等教育的問題變得更加迫切。在此期間,初等教育得到了很大發展。1780年,熱心平民教育的傳教士兼出版商R·雷克斯在英國格洛斯特郡創辦了主日學校。這是壹所免費學校,為星期天在工廠工作的年輕人提供宗教教育和識字教育。在1783中,雷克斯寫下了這類學校的學習情況和辦學宗旨,並稱之為主日學(又稱“主日學”),引起了社會的廣泛興趣。這種學校既能預防和減少社會秩序的混亂,又能以宗教宣傳麻醉孩子的精神。因此,在統治者的支持下,各地都設立了主日學校。主日學協會成立於1785。19世紀中葉,英國有250萬學生在此類學校就讀。

這壹時期,英國工人階級為爭取受教育權而英勇鬥爭,成為19世紀英國初等教育發展的壹個重要方面。在工人階級的鬥爭和壹些有遠見的人的支持下,議會相繼通過了工廠法,規定了壹些保護童工的措施,並附有關於童工教育的條款。1802年英國通過的第壹部工廠法規定,工廠主應該教育童工閱讀、寫作和計算。1833的《工廠法》規定,在紡織廠工作的14歲以下的童工每天必須接受2小時的義務教育。以往廠法中的教育條款並未真正得到落實,但仍有積極意義。

在師範教育方面,為了解決65438年至90年代小學教育發展中的師資短缺問題,非國教信徒蘭卡斯特和國教信徒貝爾分別在倫敦和印度馬德拉斯創造了壹種新的教學組織形式,即導師制,也稱蘭伯特制、互教制和互教法。這是壹種老師指導學生教,然後指導學生教其他學生的方式。在采用導師制的學校裏,壹個老師可以在導師(具體來說就是導師、助理導師、互助導師)的幫助下教上百個學生。因其成本低、招生多、形式靈活,被譽為“廉價教育體系”。既解決了師資力量和教育經費缺乏的困難,又有助於初等教育的發展,因此廣受歡迎。但這只是解決師資短缺和招收貧困兒童學習的應急措施,有把教學變成枯燥、機械訓練的弊端,教學質量不高。1840年,凱·沙圖維茨等人在英國大倫敦區巴特西創辦了壹所師範學院,也叫“聖約翰學院”,為貧困兒童培養教師。學生年齡15-42歲,開設園藝、家務、體操課程。1842國家撥款補貼。1844後移交給全國促進窮人教育協會管理,主要致力於為制造業和礦區培養教師,成為英國師範教育的開端。

中學教育方面,英國工業革命前的中學基本都是封建社會傳下來的文法學校和公立學校。隨著資本主義制度的發展,議會於1868年通過了《公立學校法案》,改革了公立學校的章程,增加了學校董事會中代表國家利益的代表人數,擴大了董事會辦學的權限,放寬了入學學生的身份。但是對家庭財產的限制越來越多,公立學校仍然是貴族、大資本家和富人子女的學校。文法學校的等級制度也非常明顯。從65438年到0869年,專門研究文法學校的唐頓委員會將文法學校分為三種類型,為不同的社會階層服務。第壹類學校實行寄宿制,以升學為目的,為上層資產階級服務。第二類學校培養軍事、醫學、法律、公務員、工程、商業人才。課程包括拉丁語、英語、政治、經濟、數學和科學。學生在16歲離開學校。第三種學校是為下層階級設立的。這些課程包括拉丁語或外語、英語、歷史、初等數學、地理和科學。學生14歲離校。顯然,這種制度是為上層資產階級設計的。它保留了貴族的特權,同時為專業人士和富商開辟了新的教育機會,不利於工人階級。

在高等教育方面,從17世紀到18世紀末,英國高等教育仍然屬於貴族和資產階級的統治。20世紀50年代以後,英國教育處於大變革時期。政府加強了對大學的管理,成立了皇家大學委員會(1850-1852),旨在改革舊的大學章程和條例,開設新課程,以適應時代的需要。《牛津大學法案》( 1854)和《劍橋大學法案》( 1856)相繼在議會通過,開啟了英國高等教育改革的新時期。1833之後,雖然英國政府決定資助宗教和慈善組織辦理初等教育,但未能建立公立初等教育體系。1867年,議會通過了改革法,近百萬勞動者獲得了選舉權,於是普及教育成為迫切的政治需要。議會改革法提出了“我們必須教育我們的主人”的口號。事實上,在工薪階層的子女中,6歲至10歲和10歲至12歲的子女分別只有五分之二和三分之壹在學校就讀,真正接受教育的人就更少了。這種狀況已經不能滿足資本主義經濟發展的迫切需要,引起了英國各界的關註。正是在這種背景下,教育局長W·F·福斯特於1870提出了《初等教育法案》,並獲得通過。該法案也被稱為《寄養教育法》。

這項法案的主要內容如下:(1)國家將繼續資助教育,在缺校地區設立小學。(2)全國劃分學區,由選舉產生的學術委員會監督本區的教育。學術委員會有權征收地方教育稅。(3)各學區有權對5-12歲兒童實施義務教育。(4)各教會建立或管理的學校可視為國民教育的壹部分,但不能獲得地方財政的補貼。(5)學校的通識教育與宗教相分離。接受公共補貼的學校不允許強迫學生學習宗教課程。《福斯特法案》的頒布宣告了義務初等教育的實施,形成了英國教育史上公立學校和教會學校並存的初等教育體系,從而奠定了整個英國教育體系的基礎。同時也要看到,這壹法案主要是壹種妥協的方法,不是為了建立義務免費的國民教育新體系,而是為了彌補教會學校的不足。

1870《福斯特法案》促進了英國初等教育的快速發展。從65438年到80年代,中國適齡兒童入學率達到90%,大多數兒童可以接受6-7年的正規教育。許多學校面臨著為兒童提供高水平教育的新問題,中等教育的發展成為主要問題。在壹些地方,設立了更高壹級的學校。但是,由於舊的資助條例的限制,新設立的學校所進行的教育不能被稱為中等教育,這些學校被稱為高級學校,導致教育管理混亂。在這種形勢下,1902年,議會通過了保守黨政府首相A·J·鮑爾弗提出的教育法案。這個法案的歷史被稱為教育法1902,也被稱為鮑爾弗教育法。

法案的主要內容是:(1)廢除原來的地方教育委員會和學校出勤監督委員會,在郡議會和縣級市設立地方教育局,管理學校教育。(2)地方教育局有權設立和資助中學、中等專業學校和職業學校,並提供地方稅收。(3)當地教育局有權否決學校管理委員會選拔的不合格校長和教師。(4)地方教育局向私立和幾乎所有教會學校提供財政援助,以進壹步加強控制。(5)地方教育局需要調查本地區的教育需求,制定擴大和協調不同類型教育的計劃,並考慮本地區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的關系。包含英格蘭和威爾士教育全國合作制度的《鮑爾弗法案》結束了英國教育長期混亂的局面,促進了英國中等教育的發展,形成了英國以地方教育局為主體,議會、教育委員會(教育部由65438改為0944)和地方教育局相結合的教育行政領導體制,成為英國教育發展史上的壹部重要教育法案。

第壹次世界大戰後,由於戰爭的消耗和戰後世界經濟危機的持續打擊,英國的經濟軍事實力和國際地位不斷下降。這壹時期,為了繼續與其他資本主義國家競爭,也因為人民爭取受教育權的鬥爭和“新教育”思潮的影響,英國試圖不斷提高自己的教育水平。1918年,英國議會通過了壹項以時任文化教育大臣費希爾命名的教育法案,旨在建立全民公共教育體系。主要內容如下:(1)地方當局為2-5歲兒童設立學前班。(2)義務教育年限延長至5-14周歲,小學階段分為5-7周歲和7-11周歲兩個階段。它倡導小學“新教育”的理念,教學內容註重“以兒童為中心”的原則,以活動課和美術課為主。(3)所有小學均應實行免費教育。(4)建立超齡青少年繼續教育學校(學生年齡為14-16,後改為14-18)。(5)改革考試制度。簡化的校外考試分為兩種:學校證書考試(16歲)和高級學校證書考試(18歲)。(6)禁止雇用12歲以下的兒童。費希爾法案初步建立了包括學前班、小學、中學和各種職業學校在內的公立學校體系。然而,這些學校的大多數學生都是勞動人民的子女。富裕家庭的年輕人仍然通過家庭教育或預備學校進入公立學校和文法中學,為將來上大學做準備。這壹點在工黨政府1926公布的《青年教育報告》(又稱哈多報告)中得到進壹步肯定。顯然,這壹時期的英國教育仍然實行的是雙軌制,在不同學術軌道上學習的年輕人和孩子的經濟背景明顯不同,因此這種學制受到了多方面的批評。

第四,二戰後的教育

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英國教育遭到嚴重破壞。為了恢復教育,重建經濟,1943年,政府發表了教育改革白皮書。其中心建議是,法定公共教育系統應分為三個階段: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繼續教育。1944年,教育部長R.A. Butler在議會提出壹項教育法案,很快獲得通過。歷史上被稱為1944的教育法,又稱管家教育法。

這個議案有122條。主要內容如下:(1)取消1899年設立的只負責監督的中央教育署,設立教育部為國家教育行政領導機構,加強國家對教育的控制和領導。(2)廢除過去中小學教育不連續、重疊的學制,將法定的公立教育制度分為三個連續的階段:初等教育(5歲-11歲)、中等教育(11歲)、繼續教育(面向離校青少年)。(3)將義務教育年限由原來的9年(5 -14年)延長至10年(5 -15年),有條件的地區再延長1年。(4)公立學校是免費的,根據學生的年齡、能力和性取向提供不同類型的教育。(5)宗教學校應納入國家教育系統,所有公立和私立學校都應提供宗教教育。(6)各類獨立學校必須在教育部登記備案,並接受檢查。(7)詳細規定地方教育主管部門的職責:為學生提供免費醫療、牛奶、午餐和其他零食,必要時包括衣物、食物和住宿;為殘疾兒童提供特殊教育;為少數考上收費學校的學生支付學費,為公立學校學生提供生活補貼,為接受繼續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學生提供獎學金;負責組織青少年業余文化娛樂活動;為2-5歲的孩子提供學前教育;建立縣立學院,為18歲以下離校青年提供非全日制教育,等等。

巴特勒法案奠定了二戰後英國教育體系的基礎。但是,歷史遺留下來的公學與教會學校並存的教育體制並沒有完全改變,公學並沒有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實現法律的規定是壹項非常艱巨的任務。戰後,該法案的許多部分後來被近20項教育法令和其他議會法令修訂。特別重要的是倫敦政府法(1963)、地方政府法(1972)和就業與培訓法(1973)。這些法令的規定並沒有改變1944教育法的基本教育原則,只是在組織安排和經費安排上做了很大的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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