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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歷史上有哪些貿易制度?

美國貿易管理體系及其發展

近年來,美國的貿易管理體系沒有發生重大變化。美國受1930關稅和消費稅法案、1974貿易法案、1988綜合貿易和競爭法、1988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案、1933農業調整法案和1979出口管理法管轄。此外,美國還與加拿大、墨西哥、以色列和其他國家簽署了自由貿易協定,以提供互利的貿易安排。美國國會負責制定重要的對外貿易法律和政策。以總統為首的行政部門包括貿易代表辦公室、商務部、財政部、國土安全部和農業部,負責貿易法律和政策的執行、關稅征收、貨物進出口管理和對外貿易談判。

1,關稅制度

(1)資費管理系統

1930《海關稅法》和1988《綜合貿易與競爭法》是美國規範關稅制定和征收的主要法律。根據1988綜合貿易與競爭法,美國國會制定了協調關稅表,並於1989 1生效。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根據美國國會的要求修改或維持協調關稅表,美國國土安全部下屬的海關和邊境保護局負責解釋和執行協調關稅表和其他海關法。

美國對除古巴以外的所有世貿組織成員實施最惠國關稅待遇。此外,美國通過雙邊或區域自由貿易安排提供優惠關稅待遇。

美國以離岸價為基礎對大部分進口產品征收從價稅,但對部分進口產品主要是農產品征收從量稅。此外,部分產品需要按復合稅率繳納關稅。包括糖在內的壹些產品也受到關稅配額的限制。美國於2009年6月5438+10月1日開始實施2009年美國協調關稅表,並修訂了2008年美國協調關稅表。但修改主要是美國為了履行與其他國家簽訂的自由貿易協定中規定的分階段降低關稅的義務而進行的。

此外,美國國會有權暫時中止或降低部分產品的關稅,其中大部分是化學品、原材料和其他工業原材料。降低關稅的決定將被納入壹些法律,協調關稅表第99章通常將反映這壹點。2006年的養老金保護法對300種產品提供臨時關稅減免,包括無紡布手套、硝化纖維、山梨酸甲酯和氟酰胺。2006年的稅收減免和醫療保健法為500種產品提供了臨時關稅減免,包括硫酸二乙酯、索拉非尼、氨甲環酸鈣鹽和16英寸變速線鋸。以上兩項減免有效期至2009年6月65438+2月31。

(2)關稅水平及其調整

根據WTO的統計,2007年美國的簡單平均最惠國關稅稅率為3.5%,與2006年持平,達到了美國的簡單平均最終約束關稅水平。2008年,剔除非從價稅稅率,美國簡單平均最惠國適用稅率為4.4%。2007年,農產品的簡單平均最惠國關稅稅率為5.5%,非農產品為3.2%。與2006年5.3%和3.3%的水平相比,前者有所上升,而後者略有下降。

2、主要進口管理制度

(1)基礎管理系統

美國主要依靠關稅來管理和調控進口產品及其數量,但美國也對農產品等相對敏感的進口產品采取關稅配額。此外,出於環保、國家安全、國際收支等原因,國會通過了海洋哺乳動物保護法1972(動物保護)、貿易擴展法1962(國家安全)第232條、貿易法1974第122條。

(2)2008年的變化

①對承運人和進口商的“10+2”要求

2008年6月5438日+10月065438日,美國海關和邊境保護局發布公告。為了評估和確定高風險貨物,避免恐怖主義武器和貨物進入美國,進口商和承運人必須在貨船於2009年6月5日至10月26日進入美國之前以電子方式提供有關貨物的額外信息。根據美國2002年公布的24小時倉單規則,要求承運人和進口商在貨物裝船前24小時向美國海關和邊境保護局提供某些文件。在此基礎上,新規對承運人和進口商提出了新的申報要求。

對於承運人來說,需要在原來“10”信息的基礎上,再提交“2”份單據,也就是所謂的“10”+“2”。這兩份文件中有壹份是對船舶裝載狀態的描述,包括船舶和每個集裝箱的信息,用來說明船舶裝載貨物的實際位置。文件必須在船只離開後48小時內通過海關和邊防局認可的電子渠道發送給該局;另壹個是容器狀態信息,它決定了容器的運動和狀態變化(如滿或空的狀態)。當出現《條例》中所列的九種情況時,承運人必須在集裝箱狀態變化信息進入其設備跟蹤系統後的24小時內將此類信息提交給海關和邊防局。

對於進口商,則為“2”+“10”,即必須在原有兩項信息的基礎上提交壹份“進口商安全聲明”,包含以下10項信息:賣方、買方、進口商註冊號/外貿區申請識別碼、收貨人編號、制造商(提供商)、收貨人、原產地、商品海關。除集裝箱裝箱地點和貨運公司(裝卸工)可盡快(不晚於到達前24小時)將信息通知海關和邊防局外,其他信息應在裝運前24小時通知該局。

但該規定給出了壹年的過渡期,即從2010 65438+10月26日開始全面實施。

②進口食品預通知制度決定最終規則。

為實施《2002年生物反恐法》,美國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於2003年頒布了《進口食品預先通知制度過渡條例》,規定從2003年2月65438+起,食品進口商必須就進口或將進口到美國的食品向該局提交預先通知。2008年6月5438+065438+10月,美國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布了該系統的最終規則,並對原規則和暫行最終規則進行了修訂。最終規則將於2009年5月6日生效。根據最終規則,進口商必須在食品預定到達時間前15天(通過食品和藥物管理局提前通知系統的接口)或30天(通過海關和邊境保護局自動業務系統的自動經紀接口)以電子形式提前通知美國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前通知必須在食品到達美國港口前不少於8小時(若食品為水運進口)、不少於4小時(若食品為空運或鐵路陸運進口)和不少於2小時(若食品為公路陸運進口)的時限內獲得該局的確認信息,否則貨物將被拒絕進口並被扣留。《細則》還對原規定中關於預告的壹些定義和內容進行了修改。

③壹些受配額限制的紡織品安排。

2008年,美國紡織品協議執行委員會指示美國海關和邊境保護局對超過2008年中美紡織品配額協議年度配額的紡織品實施分階段入境。2008年2月,委員會發布了分階段入境的具體安排。2008年交付的超過當年年度配額的出口貨物,在2009年2月1日之前不允許進境。2009年2月1日至2月28日期間,允許2008年基本配額為5%的貨物入境。此後每個月,從每月的第壹天到最後壹天,只允許相當於2008年基本配額5%的貨物入境,直到超過配額的托運貨物全部允許入境。每月5%的階段性入職額度分別為332/432/632。t(加嬰兒襪)產品4252922打(其中332/432/632號?B類產品為4043310幾十),347/348類產品為1272148幾十,352/652類產品為1225759幾十。

此外,委員會還決定取消2009年6月5438+10月1日或之後從中國出口的紡織品的電子簽證信息系統的原有要求,但對於在該日期之前出口的貨物,即使在2009年進入美國,電子簽證信息系統和配額要求仍然適用。

④萊西法案對植物產品進口的新要求。

《萊西法案》是美國最古老的野生動物保護法,旨在打擊野生動物、魚類和植物的非法貿易。《2008年食品、保護和能源法》修訂了該法,擴大了其保護範圍,並增加了植物和植物產品的進口申報要求。

根據新規定,自2008年5月22日起,如果違反任何國家或外國關於植物保護的法律而獲得、擁有、運輸或出售任何植物;未按照美國任何州或外國的法律支付所需的專利費、稅款或森林采伐費;違反美國任何州或外國法律規定的出口或再出口限制,在州際或對外貿易中進口、出口、運輸、銷售、接收、收購或購買植物是非法的。修訂後的《萊西法案》中所指的“植物”是指“植物界的所有野生植物,包括根、種子、成分及其制品,包括自然生長或種植在林地中的樹木”,三類植物除外:除樹木以外的常規栽培植物和常規糧食作物(包括根、種子、成分及其制品);用於實驗室或田間實驗的植物繁殖材料(包括根、種子、種質、組分及其產品)的科學樣品;待種植、使用或重新種植的植物。如果植物屬於上述第二類和第三類,但它們被列入CITES的附件,或被列入1973瀕危物種法案的瀕危或受威脅物種,或根據任何州關於物種保護的法律是本地物種和瀕危物種,則此類植物仍受新修訂的《萊西法案》管轄。

自2008年6月5438日+2008年2月65438日+2008年5月起,所有進口商在進口《萊西法案》涵蓋的植物時,必須提交壹份聲明表格,說明進口貨物中所有植物的學名(包括植物物種名稱)、進口貨物的價值、有關植物的數量(包括計量單位)以及植物原產地名稱。但是,專門用作包裝材料以支撐、保護或者裝載其他物品的植物或者植物產品,不需要申報,除非包裝材料本身是進口貨物。

美國將分階段實施上述進口報關規定,詳情如下:

第壹階段:2008年12至2009年15,為自願申報階段;

第二階段:自2009年4月1日或美國海關電子申報系統啟用之日起,第四十四章(木材及木制品)和第六章(活的樹木、植物、球莖、花卉及裝飾性樹葉等)的HS編碼的產品。)將被聲明;

第三階段:自2009年7月1日起,HS編碼為第47章(木漿)、第48章(紙及其制品)、第92章(樂器)和第94章(家具),上述第二階段的產品均須申報。

2009年9月30日後,美國農業部將分階段對《萊西法案》涉及的植物和植物產品實施進口申報,包括12章的HS編碼(油籽、雜籽、谷物、種子、水果、植物等。)和第13章(蟲膠、樹膠、樹脂、植物汁液、植物提取物)。其他植物制品)、第四十五章(軟木及軟木制品)、第四十六章(籃子及柳條編織制品)、第六十六章(雨傘、手杖、鞭子)、第八十二章(工具)、第九十三章(槍支)、第九十五章(玩具、遊戲、體育用品)、第九十六章(掃帚、

違反《萊西法》的進口商,包括未申報進口的,將受到民事和刑事處罰,其進口產品將被沒收。

雖然參與申報和處罰的主體是進口商,但進口商肯定會要求中國生產商和出口商提供信息,清關後付款,中國生產商和出口商的壓力和風險都會增加。相關企業應與美國客戶做好溝通,熟悉美國相關法律的內容和執行情況,調整采購策略,履行《萊西法案》要求的“盡職調查義務”,謹慎采購和使用部分進口木材。

⑤進口鯰魚監管新舉措。

《2008年食品、保護和能源法》將美國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鯰魚進口的監管職能轉移至農業部,授權美國農業部定義鯰魚分類,並根據現行的肉類和家禽進口檢驗監管要求對鯰魚進口進行管理。這意味著鯰魚的進口監管從美國海關延伸到國內生產加工,需要我們國內生產加工參照美國標準進行等效性評估。美國農業部的相關法規正在內部征求意見,預計將於2009年上半年頒布,2009年底前實施。

⑥美國海關建議取消海關估價中的首次銷售條款。

美國海關和邊境保護局於2008年6月5438+10月發出通知,建議取消現行海關估價中的首次銷售。根據現行法律,“成交價格”是確定進口產品價格的主要方法,其定義為出口到美國的產品實際支付或應付的價格。在涉及壹系列銷售活動的交易中,美國海關和邊境保護局通常會根據買方在第壹次或早期銷售(壹般是制造商和中間商之間的銷售)中支付的價格來確定交易價格,只要進口商能夠證明該銷售是正常交易,並明確表明貨物是為了出口美國而銷售的。根據世貿組織海關估價技術委員會2007年做出的決議,美國海關建議改變原有做法。在涉及壹系列銷售活動的交易中,成交價格由貨物進口到美國之前最後壹次銷售的價格決定,而不是由第壹次或早期交易的價格決定。根據這壹提議,交易價值壹般由美國買家支付的價格決定。

取消“首次銷售規則”的估價方法可能會增加中國出口商的成本。我國出口企業應密切關註該法規的提案進展,如有可能,考慮向美國提交書面意見,以最大限度地減少改變這壹計價方式對國際貿易的負面影響。

3、主要出口管理制度

(1)基礎管理系統

為了維護國家安全,促進美國外交政策的實施,限制生化武器和導彈技術的擴散,保證我國部分短缺物資的充足供應,美國以1979出口管理法、出口管制條例和武器出口管制法為核心,對部分產品實施出口管制。美國商務部工業安全局負責兩用貨物、技術和服務的出口管制,而用於軍事目的的產品、服務和相關技術數據的出口由國務院管轄,而美國財政部外國資產控制辦公室負責確定經濟制裁計劃中涉及的禁運國家和禁運交易。

(2)2008年的進展

(1)中美雙方簽署了《中美最終用戶現場核查換文》

2009年6月5日+2009年10月6日+2009年3月6日,中國商務部和美國簽署了《中美最終用戶現場核查換函》。該制度允許美國出口商直接向VEU授權的外國最終用戶出口特定的兩用物品,而無需申請出口許可證。此次換函主要表明美國商務部工業安全局將對中國相關企業全面實施經核實的最終用戶(VEU)制度。

(2)根據瓦塞納爾協議修改相關條款。

2008年6月65438+10月65438+4月,美國商務部工業安全局發布最終公告,宣布根據2007年底瓦森納協議全體會議達成的修改意見和2006年底全體會議達成的關於太陽能電池的條款,對出口管理條例進行修改。公告增加了以下出口的出口許可要求:出口管制條例第742.4(a)部分中的出口和再出口,以及ECCN3D001和3E001目錄下的特定太陽能電池、太陽能電池板和太陽能裝置相關的特定軟件和技術。這壹出口管制的目的是確保上述產品不對其他國家構成軍事威脅。此外,為落實《瓦塞納爾協定》對兩用貨物和技術的修訂,美國商務部工業安全局修訂了ECCN目錄1(原料、化學品、微生物和藥物)、ECCN目錄2(原料生產過程)、ECCN目錄3(電氣產品)、ECCN目錄5、第1類(無線電通信)、ECCN目錄6(傳感器)、ECCN目錄6。為符合《瓦森納協定》的相關規定,公告還對27項商業管制清單中的《ECCN目錄》進行了修訂,新增了1A006(為處理簡易爆炸裝置而專門設計的設備及其部件)和1A007(發電設備及裝置)。

③修訂商業控制清單。

自2007年以來,美國商務部工業安全局定期審查商業管制清單。2008年4月和5438+00年6月,美國商務部工業安全局發布了兩次定期復審的最終公告。4月23日發布的公告(08年4月18日生效)主要對商業管制清單的748和774部分進行了技術更正和分類。

65438年10月6日發布的公告(14年10月6日生效)對商控清單進行了大幅修訂,包括:

第壹,澄清現有的控制措施,如修訂“相關控制措施”和“條款”清單;

第二,刪除多余或過時的控制;例如,ECCN 4A994(運算速度超過5000萬次浮點運算的超級計算機系統)的管制項中刪除了第(d)、(e)、(g)、(h)、(k)項(1),第(b)項(數字計算機)已明確數字計算機包括具有信號處理和圖像增強功能的器件。其受控閾值從超過0.0001 wt(加權萬億次浮點運算)的最大運算速度增加到超過0.0128WT的最大運算速度;;ECCN 5A991(通信設備)刪除了三個過時的技術參數;

第三,建立更加集中合理的控制;

第四,為了與國際體系壹致或者更明確,增加了新的管制,包括新的條目和新的管制理由。其中,新增的管制項目包括“存儲程序”、“數據轉換”和“分組交換與路由”。在ECCN 1A002(復合材料框架或壓板)項下增加管制的新理由是,相關管制將不僅適用於該項下的物品,還適用於與物品相關的技術。

同時,公報還對《出口管制條例》進行了兩項修改:(1)在第742部分(主要武器系統說明)附錄7中,明確了飛機模型不屬於本部分提到的“無人駕駛航空器”(導彈和導彈發射器)。(2)當第744部分涉及“對中國某些軍事財產最終用途的限制”時,主要明確了受“壹般限制”的物品是指第744部分附錄2中所列並受《出口管制條例》管制的物品。這壹澄清的目的主要是因為原第742部分中的物品定義相對寬泛,既包括《出口管制條例》中規定的物品,也包括不在上述範圍內的物品。

4.貿易救濟制度

(1)基礎管理系統

美國貿易救濟制度可以分為影響進口和影響出口兩個方面。適用於進口產品的救濟措施主要是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針對沃爾特的保障措施),以及針對不公平貿易行為采取的337條款措施(主要侵犯美國知識產權)。適用於出口產品的貿易救濟措施主要是301系列條款和措施。

目前美國主要的反傾銷和反補貼法是1930的海關稅法,具體的行政法規分布在《美國聯邦法規法典》第19篇。美國商務部國際貿易司進口貿易局負責傾銷和補貼的調查及傾銷補貼的計算,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負責產業損害的調查。總統可以根據1974貿易法第201至204節的授權,對特定進口產品采取保障措施。對於涉嫌侵犯美國知識產權的進口產品,美國主要通過1930《關稅與稅法》第337條款保護美國知識產權人的權益。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是337條款的執行機構。該機構可以發布排除令,指示海關禁止進口侵犯美國知識產權的商品。

1974《貿易法》第301條是維護美國公司權益、擴大美國產品和服務海外市場準入、反對外國侵犯知識產權影響美國產品出口的主要法律。該法為美國貿易代表調查外國侵權和與外國政府磋商尋求解決方案提供了具體程序。301系列條款由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具體實施。

(2)2008年的進展

(1)商務部修訂反傾銷調查中關於加工性質或承包商的規定。

2008年3月28日,美國商務部公布暫行條例,宣布立即取消美國商務部原反傾銷條例19 CFR 351.401(h)中規定的加工者或承包商在反傾銷調查中確定出口價格、結構性出口價格、公平價值和正常價值時的做法。

根據原規定,被調查產品的加工者或者承包者未取得被調查產品的所有權,未控制被調查產品的相關銷售的,不應認定為被調查產品的制造者或者生產者。

美國商務部稱,原規定的初衷是在被調查產品的生產被分包給另壹家公司時,確保被調查產品的傾銷幅度能夠集中在決定被調查產品價格的壹方。但美國國際貿易法院認為,由於這壹規定,本應被認定為被調查產品買方的美國企業獲得了“外國生產者”的地位,影響了美國商務部在計算傾銷幅度時對出口價格、結構性出口價格、公平價值和正常價值的確定,無法實現《條例》的既定目標。國際貿易法院的這壹裁定將限制商務部的自由裁量權,並要求商務部將錯誤的實體認定為被調查產品的賣方。這與商務部為國內產業提供救濟的職責不符,因此商務部決定停止這壹規定,並在今後的案件中采取逐案處理的方式。該暫行規定於2008年3月28日生效。

該規則的修改意味著加工貿易企業被認定為被調查產品的制造商或生產者的可能性增加,應訴壓力也隨之增大。

(2)商務部公布對非市場經濟國家反傾銷調查中的企業工資標準。

在涉及非市場經濟的反傾銷調查程序中,美國商務部早就為其計算了壹個假設的非市場經濟工資替代。這些假定的非市場經濟工資每年計算壹次。美國商務部分兩步計算非市場經濟體的年工資水平。首先,通過最小二乘回歸分析小時工資率(數據來源於《國際勞工組織勞工統計年鑒》)與人均國民收入(數據來源於世界銀行)之間的關系。其次,將商務部認定的非市場經濟體的人均國民收入代入回歸結果,從而得到非市場經濟體的假設小時工資率。

2008年4月11日,美國商務部公布了2007年非市場經濟國家的假定工資,其中中國的工資為1.06美元/小時。此次,美國商務部根據61個市場經濟體的小時工資率(數據來自《國際勞工組織勞工統計年鑒》)和人均國民收入(數據來自世界銀行),估算了中國、白俄羅斯、亞美尼亞、阿塞拜疆、格魯吉亞、摩爾多瓦、吉爾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烏茲別克斯坦和越南等10個非市場經濟體的小時工資率。在公布的工資標準中,中國僅次於白俄羅斯排名第二。

(3)商務部在反傾銷調查中收集對目標傾銷的意見。

2008年5月9日,美國商務部在《聯邦公報》上發布公告,就反傾銷調查中目標傾銷的認定和分析方法征求公眾意見。

美國商務部於2007年6月25日發布公告,征求壹輪意見。在反傾銷調查中,美國商務部通常以加權平均對加權平均或逐筆交易計算傾銷幅度。同時,美國法律規定,如果由於不同的購買者、地區和時間段,出口價格模式存在顯著差異,就可以確定存在目標傾銷,因此可以采用加權平均至交易法。在最後壹次公告中,美國商務部就如何確定目標傾銷征求了公眾意見。在該公告中,美國商務部公布了其確定和分析目標傾銷的初步方法,並就該方法再次征求公眾意見。

④美國商務部就反傾銷調查中低於成本測試問題征求意見。

2008年5月9日,美國商務部在《聯邦公報》上發布公告,就反傾銷調查中的低於成本測試問題征求公眾意見。美國商務部解釋說,在計算正常價值時,考慮的是正常貿易過程中的銷售,壹筆銷售是否屬於正常貿易過程需要低於成本進行檢驗。但是,法律並沒有規定使用單壹期間或多個期間作為計算費用的期間。在大多數情況下,美國商務部將調查期或復審期作為壹個單獨的時間段來計算成本。在有限的案例中,美國商務部采用了較短的時間期限。這壹次,美國商務部就是否以及在何種情況下采用更短的期限征求意見。

⑤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修改337調查程序。

2008年7月7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公布了關於337調查程序的新規定,並於2008年8月6日生效。新法規將對國際貿易委員會的未決案件和未來案件產生影響。

新規則用於規範國際貿易委員會的調查,許多修訂是程序性的,其中比較重要的修訂主要涉及以下四個方面:

壹、調查應提交的書面材料。國際貿易委員會修改了《聯邦條例》第19、210.12(a)(9)(viii)條的內容,申請人應在起訴書中附上與其獨立專利權利要求相關的專利權利要求圖表。此前,原告只需為每項專利提供壹份權利要求樣本。此外,專利權人在不提供權利要求書的情況下,仍然可以要求從屬權利要求。

第二,提交許可合同的要求。新修訂的《聯邦條例》第19條第(9) (IV)、(10) (I)和(10) (II)節是首先增加的,以減少控方提交的必要性。同時,國際貿易委員會還修改了(c) (1)、(d)、(f)、(g)的內容,規定只有在原告需要通過自己的許可行為或被許可人在本國的行為尋求滿足國內產業的管轄權要求時,才需要提交上述許可合同文件。

第三,關於調查期限。新修訂的《聯邦條例》第19條,第210.42、210.43、210.51節規定,行政法官可以設定的調查期限由15個月延長至16個月。同時,除非國際貿易委員會另有規定,行政法官應在上述調查期限屆滿前4個月(而非僅3個月)向國際貿易委員會提交是否違反第337條的初步裁定。

第四,關於復議請求的頁數限制要求。對於行政法官作出的“初步裁定”,任何壹方均可提交國際貿易委員會復議。以前,由於復議沒有頁數限制,通常復議會長達數百頁。新修訂的《聯邦條例》第19、210.43(b)(1)條規定,當復議申請的篇幅超過50頁時,其摘要部分不得超過10頁,復議申請的篇幅以100頁為限(摘要和其他實物展示除外)。由於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也提出了30頁的限制,100頁的限制適用於當事人可能上訴到聯邦法院的任何類型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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