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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矛盾糾紛的工作措施

化解社會矛盾糾紛,各轄區要整合社會各方力量,司法所要主動加強與鄉鎮(場)綜治維穩領導小組的合作,特別是與鄉鎮(場)信息維穩員、派出所、基層法院、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合作,進壹步了解矛盾糾紛的源頭,積極采取措施,分類處置。具體的工作措施有:

1,提高認識不放松。組織鄉鎮幹部加強學習,提高對矛盾糾紛多元化解的認識,準確把握當前矛盾糾紛的焦點、熱點、難點、痛點,切實深入基層解民憂、解矛盾、促和諧。

2、主動調查不放松。各級幹部主動排查研判,嚴格執行村(社區)周排查、鎮半月排查制度。圍繞縣鄉中心工作,狠抓重點時段、重點領域、重點人員進行排查。各村領導、駐村幹部和村“兩委”要定期進村入戶、入社入戶開展調查,及時發現問題,提前介入,依法解決。

3.責任不放松。針對各級排查中發現的矛盾和不穩定因素,及時研判處理,由鎮治辦根據矛盾糾紛的難易程度分類處理。由轄區政法單位牽頭召開聯席會議,研判處理疑難問題,需要長期解決的問題提交鎮黨委討論,實行縣、鎮、村、社區四級包制度,確保矛盾糾紛有人管、各級責任不懸,從源頭上化解矛盾糾紛。

4、常規監管不放松。鎮社會治理辦及分管領導定期對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不重視,責任不落實,工作中推諉扯皮,對該鎮進行通報,督促其限期整改。經督促整改仍不到位的,提交鎮紀委監督核實。

矛盾和糾紛包括:

1,房產糾紛。房地產糾紛是指在房地產開發、經營和管理過程中,當事人之間因房地產權益發生的糾紛。其實也是不動產(房屋權利)糾紛和不動產(土地權利)糾紛的總稱。當事人可以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也可以是房地產管理機關,其中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包括外國公民、涉外房地產關系中的法人和其他組織以及港澳臺地區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合同糾紛。合同爭議是指合同當事人之間因合同的生效、解釋、履行、變更和終止而發生的壹切爭議。合同糾紛的內容主要表現為爭議雙方對導致合同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法律事實以及法律關系的內容有不同的看法。合同糾紛的範圍涵蓋了合同從成立到終止的全過程。

3.勞資糾紛。勞動爭議是指勞動關系當事人因執行勞動法律法規和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即勞動者與其所在單位因勞動關系中的權利義務發生的爭議。

4.醫療糾紛。醫療糾紛是指發生在醫療保健、預防保健、醫療美容等醫療企事業單位、法人或具有合法資質的機構之間的糾紛。目前中國的醫療糾紛特別難處理。

5.旅遊糾紛。旅遊糾紛是指旅遊者、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提供者之間因旅遊發生的合同糾紛或侵權糾紛。

法律依據:

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六條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壹)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進行調解,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沒有明確規定的,依據社會公德進行調解;

(二)在雙方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三)尊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不得因調解不成或者調解無效而阻止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條人民調解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及時調解糾紛;如果當事人不申請,也可以主動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可以由壹名或者數名委員調解糾紛;跨地區、跨單位的糾紛,可以由當事人自行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參與調解糾紛,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支持。

第八條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糾紛,應當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充分說理,耐心疏導,消除隔閡,幫助當事人達成協議。調解糾紛應當登記,制作筆錄,根據需要或者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制作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書應當由雙方當事人和調解員簽名,並加蓋人民調解委員會印章。第九條在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達成的調解協議,當事人應當履行。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反悔的,任何壹方可以請求基層人民政府處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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