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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從清朝到現在的刑法典有哪些?

1,清代《大清新刑法》

大清新刑法完成於1908,但直到1911年1.25才出版。不久清朝覆滅,法律沒有實施。它采用資產階級刑法風格、刑法體系和刑法原則。就刑法體例而言,分為總則和分則兩部分。

就刑罰體系而言,有主刑和附加刑兩種。主刑包括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和罰金。附加刑包括剝奪公權和沒收。在刑法原則上,采用資產階級罪刑法定原則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此外,根據鴉片戰爭後中國社會的新情況,規定了與妨礙民族關系、選舉、通訊、交通和衛生有關的犯罪。

2.北洋政府臨時新刑法。

《暫行新刑法》是北洋政府成立之初制定的刑法,略有修改和修正。於2002年4月30日頒布,號碼為1965438,內容與《大清新刑法》基本相同。

1912年3月,袁世凱發布命令:“凡以前實施的法律和新刑法,除與中華民國國家制度相抵觸者外,壹律暫時適用。”這裏指的是“新刑法”,即清末頒布的“大清新刑法”。根據這壹命令,北洋政府法務部立即起草了《刪除修改新刑法中壹切與國家制度相抵觸的章節,刪除暫行章程》,並附上了全部章節的刪除意見,報請袁世凱批準,命令各司法衙門遵照執行,這就是《暫行新刑法》。

1914年後,袁世凱密謀復辟帝制,以“嚴刑峻法”威懾百姓,頒布了《暫行新刑法附則》第15條,增加了壹些罪名,加重了許多原有的刑罰。此外,北洋政府還起草了1915和1918兩個刑法修正案草案;但都沒有頒布。

3.國民政府中華民國刑法1928。

刑法分總則和分則兩部分,共48章387條。1935 65438+10月1,修訂後的刑法,即所謂的新刑法頒布。其中總則12章99條,分則35章258條。

列舉了盜竊、殺人等罪名,並對各罪名的內容作了特別規定。理論上,刑法分則根據法益侵害的不同,壹般分為國家法益、社會法益和個人法益;人身法益通常細分為生命法益、身體法益、自由法益和財產法益。

本法總則的規定原則上適用於所有法律的刑事規定(其他法律的刑事規定稱為附屬刑法,即刑法以外的特別刑法),分則列明基本的刑事處罰規定。

4.國民政府中華民國刑法1935。

新刑法標榜“輕”,對壹般輕罪的處罰比舊刑法規定的要輕,但對所謂違反反動統治秩序的行為,則從重處罰。

同時吸收德意日帝國主義國家刑事立法政策中所謂“社會防衛性”和“主觀個人主義”的精神,主張犯罪原因在於人的身體素質和心理因素,主張以主觀犯罪動機代替客觀犯罪事實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

對於“尋釁滋事罪”、“殺人罪”、“搶劫罪”等所謂的“內亂罪”和“極端危險”,都有處罰“預備犯”、“犯罪未遂”、“共謀罪”的規定。

特別是增加了關於“安全措施”的專門壹章。對於已經犯罪或者有犯罪嫌疑或者有犯罪危險的人,可以以“社會防衛”為借口,防止其“犯罪”或者“再次犯罪”,使其進入改造教育場所。

5.新中國1950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大綱草案。

1950年,在原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員會的主持下,中國進行了刑法典起草的準備工作。刑法綱要草案是對新中國法律的高度概括,是今後刑法修改的基礎。

6.中華人民共和國新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用刑罰同壹切反革命和其他犯罪行為作鬥爭,以保衛無產階級專政,保護全民所有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社會主義財產,保護公民私人的合法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生產秩序、工作秩序、教學科研秩序和人民生活秩序,保障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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