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歷史故事大全網 - 歷史上的今天 - 證據在訴訟中的意義

證據在訴訟中的意義

問題1:論證據在訴訟中的意義:壹般民事訴訟的證明原則:誰主張誰舉證。

壹般行政訴訟的證明原則:舉證責任倒置

國家起訴:公安機關負責收集證據,當然如果妳有自己的證據就更好了。

沒有證據,可以說訴訟結束了。

問題2:訴訟證據在民事訴訟中的作用是什麽?訴訟的過程就是運用證據查明案件事實的過程。案件事實查清後,才能在此基礎上正確適用法律,正確處理案件。在訴訟中,大多數疑難問題都是由事實決定的,在這個問題上證據的運用尤為重要。日本學者石井壹郎指出:“在現代社會,無論是民事訴訟、刑事訴訟還是行政訴訟,事實認定,即證據調查,實際上已經成為判決的核心。或許,說到裁判,大多數人會認為這是壹個法律程序,是圍繞法律的適用或解釋而進行的訴訟的核心。但在實際裁判中,無論是民事訴訟還是刑事訴訟,幾乎所有案件都是當事人針對事實進行攻防,甚至這種攻防可以決定訴訟的勝負。”毫無疑問,證據的收集、運用、審查和判斷,以及根據證據認定的案件事實是否符合事實真相,是訴訟的關鍵。

問題三:如何理解證據在訴訟中的價值和意義?證據在訴訟中具有重要意義。沒有證據,就不會有訴訟。有證據才能進行訴訟。證據是訴訟的基礎和前提,是認定事實的依據和標準。

在民事訴訟中,舉證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負責在刑事訴訟中為司法機關提供證據;在行政訴訟中,舉證責任是倒置的,即被告負有舉證責任。

問題4:訴訟中有哪些種類的證據?根據法律規定,證據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1書證。指以文字、符號、圖形記錄或表達的,能夠證明案件所要收集的事實的書面材料。如:合同、票據、電報、文憑、信件等。,書證應當提交原件,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印件、照片復印件、節錄本。外文書證必須附有中文譯本。非原始書證應當提供原始線索或者證明材料。

②物證。指壹切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東西。物證也應提交原件。如果有困難,可以提交復印件。

③視聽資料。指可以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錄音帶、錄像帶以及從計算機中提取的資料。

4證人證言。指了解案件相關情況的人員向人民法院如實陳述案情。

⑤當事人陳述。指當事人在訴訟中就案件事實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陳述和自認。當事人拒絕陳述案情,不影響人民法院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

⑥評估結論。是指人民法院指定的鑒定部門運用專門知識和技能,對案件中的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分析、檢驗、鑒定、判斷而作出的科學結論。例如醫學鑒定和文件鑒定。

⑦勘驗筆錄。指勘驗人員對雙方有爭議的標的物或者物證進行實地勘查、檢驗、測量、繪圖、拍照,並如實記錄情況和結果而制作的書面材料。

檢查人員必須出示人民法院的證件,並邀請當地基層組織或當事人派人參加。檢查記錄應當由檢查人員、當事人和被邀請的參加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問題五:如何理解民事訴訟中的“新證據”?拿壹塊做參考有點長:

“新證據”問題不僅是民事訴訟立法中的難題,也是法院審判實踐中的難題。如何準確界定“新證據”的科學內涵,並使其在民事訴訟中得到有效運用,是當前法院審判實踐中亟待解決的問題。雖然現行的證據規定突破了民事訴訟法的局限性,將民事訴訟中的新證據具體化,明確了相關的程序性規定,但法律條文的抽象和原則性規定並不能窮盡審判實踐中遇到的各種新證據問題,導致法院在民事審判中對相關規定的理解和適用存在諸多問題。本文試圖以現有的證據規則為基礎,結合案例,對民事訴訟中“新證據”的理解和運用作壹粗淺的分析。

壹.當前法律淵源中關於"新證據"的規定

(壹)民事訴訟法關於“新證據”的相關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五條第壹款規定:“當事人可以在法庭上提出新的證據。”第壹百七十九條第壹款第壹項也規定“當事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同時,民事訴訟法第132條和第153條也對“新證據”問題進行了闡述。

可見,“新證據”問題並不新鮮,在民事訴訟法中早已有所規定,但這壹規定籠統、過於寬泛,對“新證據”沒有明確界定,對“新證據”的舉證期限也沒有規定。這就導致了“新證據”在我國民事訴訟中的適用,即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可以提出前壹階段沒有提出的證據,法官必須允許當事人隨時提出新的證據,只要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

(二)《證據規定》對“新證據”的新突破。

《證據規定》第41條至第46條將民事訴訟中的“新證據”具體化,明確了相關的程序性規定,賦予了“新證據”新的更為科學的內涵,並對其可以被視為新證據的例外情況進行了說明。

《證據規定》第四十壹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五條第壹款規定的‘新的證據’是指下列情形:1。壹審程序中的‘新證據’包括:當事人在壹審舉證期限屆滿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人民法院同意延長期限也不能提供的證據。2.二審程序中的“新證據”,包括:壹審後新發現的證據;壹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當事人未經許可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準許,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取得。”

《證據規定》第四十四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九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新證據’,是指原審終結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在再審程序中提供新證據的,應當在申請再審時提交。”

從字面上看,《證據規定》對“新證據”問題作出了比民事訴訟法更加具體明確的規定,賦予了“新證據”科學的含義,其實質在於克服了民事訴訟法對“新證據”隨時命題的模糊規定,將“新證據”隨時命題改為適時命題。

第二,在每個審判階段對“新證據”含義的理解

現行《民事訴訟法》雖然對“新證據”問題作了立法規定,但過於原則,難以把握。《證據規定》規定了“新證據”的內涵,同時對“新證據”的適用程序作出了可操作性的規定。但進入民事訴訟程序的具體案件有時非常復雜,“新證據”的證明問題可能貫穿訴訟過程的各個階段,並對審判結果產生影響,因此需要對整個訴訟期間進行拆分,具體到壹審、二審和再審階段。在每壹個庭審階段,“新證據”的含義都是不同的。以下解釋“新證據”在各個審判階段的含義。

(壹)壹審程序中“新證據”的含義

現行的民事訴訟法只是籠統地規定“當事人可以在法庭上出示新的證明......> & gt

問題6:證據法中書證的認定在訴訟中有什麽意義?書證、物證、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庭審材料。

問題7:在證據的三個特征中,合法性的意義是什麽?證據的合法性要求證據的取得和來源必須合法。通過脅迫、強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法院不能采信,法律也不會保護非法行為。

問題8:民事訴訟中的證據有哪些?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訴訟中有以下幾種證據。

(1)書證。書證是用文字、符號和圖畫來表達人們對某壹對象的思想,其內容可以證明部分或全部待證事實。

(2)物證。凡證明部分或全部事實需要通過物品的外觀、特征、質量加以證明的,稱為物證。

(3)視聽資料。凡是利用錄像帶、錄音帶所反映的圖像、聲音,或者利用儲存在計算機中的數據來證明所要證明的事實的證據,都稱為視聽資料。

(4)證人證言。訴訟參與人以外的人知道案件的情況,應當經人民法院傳喚,在法庭上陳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陳述,稱為證人證言。

(五)當事人陳述。當事人在訴訟中向人民法院提出的關於案件事實的陳述,稱為當事人陳述。

(六)評估結論。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時,指定具有專業知識的人對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作出科學的分析,提出結論性意見,稱為鑒定結論。

(7)檢查記錄。人民法院的審判人員為了查明案件事實,親自對與糾紛有關的現場或者物品進行勘驗、拍照、測量,並將勘驗情況和結果制作筆錄,稱為勘驗筆錄。

如何理解黃海光的《民事訴訟中的“新證據”》。

“新證據”的定義

舉證期限和證據交換制度的規定,要求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出示證據,否則其證據不被法院采信,產生喪失證明權的法律後果。這個後果對當事人來說是極其嚴重的。因此,在任何情況下,如果舉證期限屆滿後不允許當事人提出新的證據(比如當事人確實因非自身的客觀原因無法提供相關證據),顯然對當事人不公平。另壹方面,民事訴訟法第125條第壹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當庭提出新的證據”,第179條也規定當事人有新的證據可以申請再審,所以如果完全禁止當事人當庭提出新的證據,顯然會導致司法解釋與民事訴訟法的尖銳沖突。但是,如果對當事人提出新的證據沒有限制,那麽《證據條例》中關於舉證期限和證據交換的規定就根本沒有意義。在這種情況下,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對民事訴訟法第125條和第179條中的“新證據”進行限制性解釋,對民事訴訟法進行了“隱性”修改,避免了直接沖突,並與舉證時限和證據交換制度相協調。

(1)證據條例中“新證據”範圍的界定

《證據規定》第4l條:“民事訴訟法第125條第壹款規定的‘新證據’是指下列情形:(1)壹審程序中的新證據包括:當事人在壹審舉證期限屆滿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人民法院許可,在延長的期限內仍不能提供的證據。(2)二審程序中的新證據包括:庭審後新發現的證據;壹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當事人未經許可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準許,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取得。”

《證據規定》第四十三條第二款也規定:“當事人經人民法院準許延期舉證,但因客觀原因未在允許的期限內提供,不聽取證據可能導致裁判顯失公正的,其提供的證據可以視為新的證據。”

關於當事人申請再審時“新證據”的界定,《證據規定》第四十四條解釋為:“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款、第1項規定的“新證據”,是指原審審理後新發現的證據。”

(2)提供“新證據”的時間

根據《證據規定》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當事人在壹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壹審開庭前或者庭審中提供。當事人在第二審程序中提出新的證據的,應當在第二審開庭前或者開庭時提出;二審不需要開庭審理的,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當事人在再審程序中提供新證據的,應當在申請再審時提供。

(3)所提供的證據不屬於“新證據”的法律後果

《證據規定》第四十三條第壹款明確規定:“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後提供的證據不是新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納。”這壹規定與《證據規定》第34條舉證時限的效力和第4l條“新證據”的定義有關,起到補充作用。

(D)提出“新證據”產生的法律後果

“新證據”的提出不僅會對案件本身產生相應的影響,而且根據《證據規定》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還會產生以下兩種後果:壹是因當事人原因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的,人民法院將發回重審或者在二審、再審期間因新證據的提出而變更判決的,原判決不屬於錯判案件。二是壹方當事人請求另壹方當事人(提出新證據的壹方)承擔增加的差旅費、誤工費、證人出庭作證及訴訟費用等合理費用,以及由此擴大的直接損失,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轉自:中國證據法網

問題10:書證的認定在訴訟中有什麽意義?書面證據是案件定性的重要依據。

  • 上一篇:長白山天池南坡周邊景點
  • 下一篇:彩瓷最早出現在哪個朝代?
  • copyright 2024歷史故事大全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