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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歷代的土地制度是怎樣的?

1,奴隸社會的土地所有權:

(1)性質:井田制是奴隸社會土地的國有制,是土地私有制不發達的表現。

(2)興衰:始於商代,西周全面普及,春秋晚期逐漸解體。

(3)內容(權利和義務):土地所有權屬於國王,諸侯世世代代都可以享有。奴隸主驅趕奴隸集體耕種,剝奪他們的勞動果實。

2.封建社會的土地所有權

地主土地私有制是在戰國時期確立的。商鞅變法規定:放棄礦田,開放樓房,政府承認田地私有,允許自由買賣,這標誌著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的確立。地主占有大量土地,用地租剝削農民。這種制度是中國兩千多年封建社會的主要土地制度。

封建土地所有制大致可以分為三種:國有土地所有制、地主土地所有制和農民土地所有制。

(1)地主土地所有權

在封建土地所有制的三種形式中,地主土地所有制占主導地位,是封建生產關系的基礎。地主階級正是憑借對土地的壟斷,迫使無地或少地的農民依附於他們。這種土地制度在中國存在了兩千多年,對中國封建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經濟的繁榮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是,其封閉性和自給自足的特點嚴重阻礙了商品經濟的發展,特別是明清時期資本主義的發展,導致中國社會長期貧窮落後。

(2)封建國家的土地所有制——有三種形式:王天制(新)、屯田制(三國)、均田制(北魏至唐中期)。

▲廢土系統:

目的:主要是保衛邊境,保障軍需。西漢、東漢、曹魏、蜀、晉、元、明、清初等多個朝代都有實行。東漢末年,軍閥混戰,農民背井離鄉,土地貧瘠。在這種情況下,曹操進行了墾荒。後來,魏、蜀、吳也耕地。

基本特征和具體做法:墾荒制度是封建國有土地制度,墾荒人只有土地使用權;包含了軍事和農業元素的結合。

方式:這是政府或統治者組織農民或軍隊開墾土地。荒地裏有軍事村,也有平民村。軍營:士兵開墾;民屯招募流亡農民墾荒;耕田的農民要按軍隊編制組織起來,政府設官管理;定居田地的人要根據不同情況按比例向政府繳納收成,但不再承擔兵役。

功能:屯田制度的實施安置了大量流亡農民,有利於穩定社會秩序,緩和社會矛盾;促進了農業生產的恢復和發展;曹操進行開荒,保證了軍糧供應,為統壹北方提供了物質條件。

▲均田制:

做法:均田制始於北魏(485),盛行於隋唐,被日本借鑒吸收,影響深遠。

目的:保證國家的稅收和徭役征收。

前提:政府有大量無主荒地。社會上有大量無主荒地和勞動力,政府把土地分給農民。這種制度的實施並不觸及貴族地主的利益,農民承擔了向國家交租稅的負擔,而貴族地主沒有這個負擔。

內容:①國家將其掌握的土地進行分配,給農民壹定數量的土地。奴婢、牲口也相應由田裏來;——有利於調動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地主的利益也得到了保障。(2)土地不得買賣;——土地兼並有限制。(3)官員必須給予公共土地;——他們的利益得到了保障④農民向封建國家出租、轉讓和服務的負擔。(貴族和地主沒有這個負擔。)

按照政府規定,壹夫壹妻要從國家租兩塊小米石,調壹匹絹馬,從產麻(無絲)的地方牽壹匹絹馬。此外,農民還要向政府承擔壹定的徭役。

作用:在批地時,既不會觸動地主的土地,又能使農民得到壹定的土地,因此,有利於緩解階級矛盾和經濟的恢復與發展。

保證國家的稅收和徭役的征收;

促進了北方少數民族的封建化和北方民族的大融合;

中國古代壹項重要的封建土地制度。(相對完整)

(3)所有者的土地所有權(個體農民的土地所有權):

這種土地所有制形式不占主要地位,封建社會各個朝代都有。這種小農經濟和地主的土地所有制壹樣,是封建生產關系內容的重要補充,和封建地主的土地所有制壹起構成了封建經濟基礎,是專制中央集權建立和長期存在的重要基礎。在封建經濟發展過程中,地主不斷兼並農民的土地,使這種土地所有制走向破產。

其特點是“男耕女織”,自給自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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