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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投標與國際慣例?

工程招投標在我國的歷史並不長,只是近幾年才開始廣泛應用於工程承包。我國實行招投標以來,在政府部門、業主、施工企業和學者之間壹直存在爭議。即:中國的工程招投標工作是否應該與國際接軌?問題的實質在於中國是否應該采用國際工程招標中流行的低價中標制。

支持者認為,從保護投資者利益的角度出發,低價中標是市場經濟的必然選擇。然而,如何通過低價中標來保證工程質量,在目前項目投資者多為國家的前提下,提議者似乎找不到有效的方法。

反對者在工程質量上大做文章,認為采取低價中標的制度,必然導致施工企業之間的惡性競爭,最終導致工程質量無法保證,或者造成大量“釣魚工程”,投標人先以低價取得工程承包權,然後在施工過程中與業主討價還價,最終結算價格遠遠超過合同價格。此外,反對者還認為,低價中標會進壹步惡化建築企業的生存環境,使壹些國有企業破產,給社會帶來不穩定因素。

作者從事電力行業投標工作10年,以個人實際工作經驗和對國際工程投標的理解,深有體會。在中國目前的環境下,不適合采用國際通行的低價中標法進行工程招標。主要原因如下。

第壹,中國獨特的投資主體結構

競價是不折不扣的市場行為,競價的初衷是為了有效保護投資者的利益。作為出資方,投資者希望有壹種有效的方法來確定合理的項目成本。但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投資者壹般沒有工程經驗,壹來通過談判的方式難以有效降低價格,二來成本較高。在這種情況下,借鑒物品拍賣產生了項目招標。從世界銀行的“Fidyk合同模式”可以看出,招投標工作的根本目的是把投資者的利益放在第壹位。假設在壹個市場中,投資者的利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護,那麽很快就沒有人願意投資了,最終導致市場的萎縮。在完全的市場經濟中,投資者往往是私人投資者,即使是像世界銀行這樣的投資者,也基本上是由各個國家的財團組成的。這些分散的投資者最關心的是收益,高風險的投資會讓他們望而卻步。在這種情況下,保護投資者意味著保護市場,世界各國政府都非常決心保護投資者。

另壹方面,在中國,大規模基本建設的投資者大多是國家或國家完全控股的大型企業。這類投資者很少或根本沒有降低成本的沖動。所以在我國,招投標從來都不是自發行為,而是政府的強制行為。從1979,根據世界銀行貸款的要求,到目前實施的《招標投標法》,都體現了我國工程招標的強制性。毫不誇張地說,如果沒有國家的強制措施,中國的招投標市場將會消失。在自發需求的情況下,投資者的目的足夠明確:實現經濟最優化,即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投入最少。為了確保這壹點,自由市場最終將迫使招標方做到“公開、公平和公正”。另壹方面,強制執行,規則制定者的初衷當然是好的,但實施者有自己獨立的意誌。再完善的規則制定,在執行過程中總會有壹些漏洞可鉆。

另外,我國的工程建設投資主體基本都是原計劃經濟時代的壹些行業主管部門(改制後的企業仍有這種性質)。實行工程招投標後,自然要求這些主管部門放棄原有的壹些管理職能,這需要壹個漫長的過程,尤其是在中國這樣壹個有著悠久封建傳統的國家。這些行業主管部門的原下屬建築企業,都不願意失去原有的“保護”。他們憑借與主管部門的千絲萬縷的聯系,想盡辦法影響投資部門,使招標工作在具體實施中偏向自己。但主管部門往往出於感情,會找出各種理由保護自己行業的施工企業。當然,在這樣的環境下制定的招標規則是不可能建立在低價中標的基礎上的。

二、未能建立權威的技術監督機制

低價中標有壹個前提條件:就是必須正確評估投標方案,國內招標在這方面做得還不夠。在選擇技術標時,往往是走過場或根據自己的印象打分,而未能對施工單位的方案設計進行全面認真的評價。

造成這種現象的主要原因是現行的專家庫系統設計不合理。專家評標小組成員(包括投資者代表)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從壹個方面保證了評標的公正性。但類別劃分不清或不夠細化,專家對自己專業以外的問題不了解,無法對施工設計做出合理或不合理的評價。比如,完全有可能所有變電站的電氣安裝工程在評標時都是電氣專業以外的專家。電力工程雖有其互通性,但要土木工程師對電氣技術方案做出中肯的評價,實在是勉為其難。專家的專業知識在評標中毫無用處。當專家不能憑經驗和常識判斷壹個技術方案的好壞時,作為評標小組的壹員,必須給出結論。它迫使專家只能在技術標書的包裝和布局上挑毛病,這是中國目前招標制度的壹大弊端。

此外,評標小組中的專家大多不是投資方代表,也不是投資方聘請的。我們很難想象,在沒有約束力的條件下,他們會真正對投資者負責。這種責任感的強弱往往關系到我們能否在利益問題上爭論不休。相反,我們的專家大多隨大流,不清楚模棱兩可的問題,害怕激烈的爭論,對技術標的評估結果有些漠不關心。為什麽?因為他們不需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選出來的方案再好也拿不到什麽獎,方案再差(只要不出大事故)也不會傷害他們的利益,甚至對他們的聲譽影響不大。

另壹方面,投資者在國際招標中嚴重依賴技術專家。如何找到有資質有能力的專家組,投資人不需要花費太多精力,市場上有足夠多的招投標咨詢公司可供選擇。這些咨詢公司完全獨立於投資者,他們受雇於投資者並對投資者負責。但是,在信息完全不對稱的情況下,投資者如何有效控制咨詢公司?市場規則起著關鍵作用,不能讓投資者滿意的咨詢公司很快就會被市場淘汰。有資質的咨詢公司儲備了大量的各類專業人才,以滿足不同類型工程建設的需要。這些專家不僅有很好的知識儲備,而且有豐富的現場經驗,基本能識別施工單位的造假行為。

投資人當然希望工程造價盡可能低,但要保證工程質量,就必須保證相應的投入。這是壹個悖論,投資者只能在這個悖論中追求平衡,片面強調其中任何壹個因素都只會適得其反。

在國際上,技術專家對施工設計的評價是非常重要的,是評標的重要指標。所以投資方對專家組對技術方案理解深度的要求,絕非國內可比。比如世界銀行在中國最早的投資項目之壹的魯布革水電站項目,日方報價比中方報價低60%左右。如果放在中國,那就成廢標了。結果,經過專家組論證,認為施工技術確實先進,完全可行,最終確定日方中標。魯布革水電站項目也因此成為中國工程招標史上的裏程碑。

第三,招標人的傾向性

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2000年頒布的《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中明確規定,評標可以采用最低投標價法和綜合評估法兩種方法,但真正采用前壹種方法的極為少見。究其原因,無非是前者過於客觀,導致招標人難以控制招標結果,而後者的得分超過三分之壹,招標人的操作空間就大得多。目前,投標者違反公平原則的情況並不少見。有的投標人不符合規定,專家組成員都是自己任命的;還有的在招標文件中列出壹些明顯有利於個別單位的條款;在其他情況下,投資方的專家在評標時明確表示支持某投標單位。

招標方的傾向性來源於以下三個原因:壹是犧牲價格保證質量。在政策允許的範圍內,招標人不願意承擔任何質量風險,導致項目性價比失真。我國對工程質量采取終身負責制,但對工程造價的相應限制並不嚴格。“花錢保質量”是建築行業最流行的口號,看似合理,實則是極大的浪費,也為工程建設中的“權力尋租”大開方便之門。花了多少錢不用負責,錢又不是自己的,投資人自然不會心疼;其次,招標人考慮行業內的施工企業。如前所述,在工業部門為投資方的情況下,其下屬建築企業憑借其多年來與主管部門的良好關系,必然會對招標方的決策產生壹定的影響。也許這不是招標人的初衷,但在實踐中確實難以避免;最後是“權力尋租”。評價標準越客觀,尋租活動越難以開展。如果僅以“最低投標價”作為評標標準,投資者對招標結果的控制能力將大大降低,這意味著中標將完全由市場決定。投資人手中的權力會被大大削弱,“權錢交易”的成本會大大增加。所以近年來,雖然國家多次要求投資人談具體的招投標工作,但這是投資人不願意交出權利的原因。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國目前工程招投標無法與國際接軌的根本原因在於我國投資結構不合理。事實上,私有化在20世紀20年代已經成為全球趨勢,壹些經濟學家認為不適合私有化的部門和行業也被卷入其中。比如電信,國鐵等。至於電力和能源工業,有些國家如美國自始至終都沒有國家壟斷。在國家壟斷的行業,不存在完全的市場競爭,因為政府作為國有資產的代言人,必然會自覺或不自覺地幹預市場,其行為的正當性毋庸置疑。經過20年的改革開放,經濟領域的大部分市場已經達到或接近自由競爭的狀態,但在壹些所謂的重點行業,如電信、電力、鐵路等,自由競爭還遠未開始。

中國加入WTO後,對市場開放程度的要求越來越高,工程招投標如何與國際市場接軌成為壹個亟待解決的問題。顯然不可能在短時間內解決所有的問題,比如改變投資產業結構。就目前的工程招投標而言,還有很多可以改進的地方:壹是加強立法,根據近年來招投標工作中出現的壹些問題,制定相應的管理規定。比如詳細規定投資者不得有任何偏袒行為,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加分。二是大力發展招標咨詢機構,必須保證其中立性。嚴禁投資者以任何方式入股或設立招標咨詢機構。三是進壹步細分招投標市場,規模不同,施工企業不同。盡量減少邀請招標或議標等招標方式,防止“內幕操作”,提高公開招標比例。總的來說,要推動我國工程招投標工作再上新臺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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