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歷史故事大全網 - 歷史上的今天 - 木裏藏族自治縣自治條例(2006年修正)

木裏藏族自治縣自治條例(2006年修正)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和《涼山彜族自治州自治條例》的規定,結合木裏藏族自治縣民族、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發展的特點,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木裏藏族自治縣(以下簡稱自治縣)是四川省涼山彜族自治州轄區內木裏縣藏族群眾實行區域自治的地方。除藏族外,還有漢族、彜族、蒙古族、苗族、納西族、布依族、壯族、傈僳族、回族和白族。

自治縣的區域界線壹經確定,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自治縣的區域界線需要改變的,應當由上級國家機關和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充分協商後劃定,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的程序辦理。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以下簡稱自治機關)設在喬窪鎮。第三條自治機關是國家壹級地方政權機關。

自治機關依照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使縣級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同時行使自治權。第四條自治機關維護國家的統壹,保障憲法、法律和法規在本地方的遵守和執行。以國家利益為重,積極完成上級國家機關交給的各項任務。

自治機關根據本縣的實際情況,在不違背憲法和法律的原則下,有權采取特殊政策和靈活措施,加速各項事業的發展。

如果上級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指示不適合本縣實際情況的,自治機關報經上級國家機關批準,可以變通執行或者停止執行。第五條自治機關加強對轄區內自然資源、文物古跡、名勝古跡和自然人文景觀的保護,科學開發利用各類資源,發揮自治縣豐富的自然資源、文物古跡、名勝古跡和自然人文景觀的優勢,發展社會生產力,不斷提高各族人民的物質文化生活水平。第六條自治機關維護和發展各民族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禁止破壞民族團結的行為。

自治縣堅持依法治國的方略,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推進依法治國,保障各民族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教育公民履行應盡的義務。

自治縣依法保護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殘疾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婦女享有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婚姻自由等權利。第七條自治機關保障本縣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第八條自治機關保護各民族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自治機關依法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宗教從事擾亂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幹擾國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的活動。

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支配。第九條自治機關尊重和保障民族鄉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依法采取適合本民族特點的具體措施的權利,幫助民族鄉發展經濟和社會建設。

民族鄉的鄉長應當由建立民族鄉的民族公民擔任。第十條自治機關加強鄉鎮政府建設。鄉、鎮人民政府指導和幫助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加強組織建設,開展工作。

自治機關促進各項民政事業的發展。興辦社會福利事業,做好退伍軍人安置和供養工作,促進殘疾人事業的發展。

自治機關重視國防教育,依法加強人民武裝工作,搞好民兵和預備役建設。第十壹條自治機關領導全縣各族人民,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大力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斷推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努力把自治縣建設成為經濟發展、文化繁榮、民族團結、社會進步、生態良好的民族自治地方。第二章自治縣的自治機關第十二條自治機關是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

自治機關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建立健全民主決策和民主監督的程序和制度。第十三條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是自治縣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

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照法律規定選舉產生。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中藏族和其他少數民族代表的名額,按照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有關規定確定。

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根據自治縣的政治、經濟、文化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後施行。

  • 上一篇:限購令的實施
  • 下一篇:魯迅什麽時候去世的?
  • copyright 2024歷史故事大全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