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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王朝的稅收政策及其特點

中國的稅收始於夏朝,史書上說:“危難之時,夏之時,不得不納貢。”。“孟子?6?1滕文公還載:“夏後氏五十進貢”。這些記述表明,中國建立奴隸國家後,及時以法律形式確立了國有稅制。即以50畝土地為計量單位,取其平均土地的十分之壹作為向國家繳納的貢品。賦是夏朝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是平民向國家繳納的那種地租。夏朝財政收入的另壹個重要來源是貢納爾。夏朝的“貢”主要有兩種,壹種是直接或間接統治地區的諸侯、國家或部落的貢,壹種是公社農民或其他類型農民的“五十年貢”。前者屬於稅收或貢獻,後者具有租金和稅收的性質。

二、秦漢

秦統壹六國後,在原有稅制的基礎上,對稅制進行了改進。地租和賦稅是秦國財產的重要來源。

秦除了以田收租,還談到了戶稅,這就是口稅,也就是人頭稅。農民的數量直接影響到家庭的收入,所以早在商鞅變法時期就明確規定:“農民有兩個以上的男子,不論其差異大小,均收雙倍的稅。”秦代的倉法還規定了莊稼成熟後國家收多少地租,史稱“半稅”,意思是收三分之二的地租和稅。實際上繼承了六國舊制度。

除了上述兩稅之外,秦代還有徭役制度,這是無償強迫勞動的教訓,是秦徭役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三。魏晉南北朝隋唐

草料和勞役是封建國家的主要財政來源,歷代統治者都非常重視勞役立法。魏晉至初唐,秦漢稅制逐漸改變,唐代實行租佃制。唐代的租佃稅制是唐代以前中國各朝代兩千多年實行的實物稅的總結。租改租制度的內容是:丁南每年向國家繳納蘇爾石,稱為租;付兩丈絲,三兩棉或兩尺布,三斤麻,這叫調劑。每個丁每年都要服20天的徭役。不發球,則每天輸三尺絲或三尺七寸五分布,這叫代理,也叫“代理輸”。官僚貴族享受免租金的平庸特權。租付制的基礎是實行均田制,規定每壹個長大的農民都要得到100畝土地。所以國家征收租付制,只問他的身體,不問財產。租佃稅制是對中國封建社會早期稅制的整合,有所創新,內容較為系統完整。因此,它在中國封建稅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宋仍沿用唐朝的稅法,但將其分為田賦,但宋代沒有統壹的田賦法。宋天福的正額並不高,但在實際征收過程中,存在著移、變、增消費等各種附加稅,負擔較重。伴隨著兩稅和附加稅的,還有其他各種雜稅,如沿付、新增總錢、月樁錢等等。宋朝也開始實行鈔鹽法。商人向政府交錢,以獲得紙幣和鹽券,用來購買鹽出售。宋代鹽稅是國家的主要財政收入。此外,宋還對出海的商船和從海外來中國進行貿易的船只征稅。但宋朝積貧積弱,屢遭侵略。為了保證國家財政收入,解決田賦負擔不均的問題,王安石實行均田稅的原則來清田。“田方”是指每年九月由縣令負責丈量土地,根據土地的肥瘦分為五等,登記在賬本上。“均稅”就是根據“方場”的結果,使稅額相等。凡有冒名持有土地,隱瞞田賦者,應予糾正。頒布這項法令是為了增加政府的土地稅收入。清張後,將土地畝數、主人姓名、土地肥力高低登記在冊,並按土地質量分為五等,定稅。在被清理的地區,過去向政府納稅的農民多少減輕了負擔,而擁有更多土地的人要繳納更多的稅,這符合稅負公平原則。所以馬克思稱王安石為11世紀中國的改革家。壹些現代學者甚至評論說,青苗法和方田均稅法是具有現代國家資本主義特征的法律。

五、清晰明了

明朝和歷代壹樣,還是以農業為主,農業稅-田賦是國家最大的財政投入,稅-稅-役為輔。明初制定了兩部稅法,田賦分為夏稅和秋糧。明朝中葉以後,由於賦稅沈重,民眾逃亡嚴重,原有的稅制日益失效,嚴重影響了財政收入。因此,從嘉靖十年開始,實行“壹鞭法”改革,將各種稅盡可能合並為幾個貨幣稅,以貨幣的征收代替實物的征收和官吏的征收。其主要內容是以土地為主要征稅對象,以征銀代替實物征收;統計軍官和雜工所需的人力物力總量,在縣田賦中平均分攤,將白銀壹並作為田賦征收;此外,各種“差額”改為按人數收銀,稱為“丁銀”,由政府自行收運,而不是原來的“民收民解”。鞭刑是中國古代稅制的壹項重大改革。它以貨幣稅代替實物稅,結束了世代守貨的國稅方法,廢除了古代的直接勞役稅制,放松了人身依附關系。以資產稅取代原有的按人頭計稅的稅制,有利於稅收的合理分擔。這部法律的實施反映了明代商品經濟發展的要求,反過來又促進了商品經濟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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