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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車裂刑的演變

在原始社會的舜禹統治時期,許多刑罰的習慣得到了確認。《尚書·順典》載:“象受典刑,五刑失。鞭為官刑,撲為教刑,金為贖刑。災若赦,賊必懲。秦仔!秦仔!只有刑罰是慈悲的。”《五帝史記》:“五歲巡獵,四朝後群。無時無刻不在告訴我,盡力而為,平庸的為我服務。趙石有兩個州,即覺川。為刑,五刑,鞭為官刑,撲為教刑,金為贖刑。災難過後,原諒;小偷會受到懲罰的。”當時的處罰習慣是將行賄(墨)行為與哄搶(昏)殺人行為並列,壹起處罰,反映了當時的社會已經重視對行政人員的整頓和管理,嚴懲失職和腐敗行為。

《史記·呂行》對原始社會末期的刑罰方式是這樣解釋的:“苗人用神刑,懷為王刑。”。據《後漢書·刑法》記載,“(於)以德肉刑”。

到了夏朝,逐漸確立了莫、莫、莫、公、大弼五大刑罰體系。

商朝刑法嚴苛。盤庚規定“我若倒黴,越不敬,壹會兒遇奸,身敗名裂”。除了砍頭,還有其他的行刑殺人手段,比如剁、防腐、燒、割我心、割挑。

西周形成了以借土制度、甲士制度為名的監禁刑、拘役刑等制度,以及作為五刑補充的贖刑、流放制度。這壹時期是奴隸制懲罰的成熟階段。

春秋戰國時期,五刑仍然是主要的刑罰,殘酷並沒有改變。商鞅被處死時,用的是車裂刑。這壹時期是奴隸制刑罰向封建制刑罰過渡的階段。漢代對刑罰進行了改革。漢文帝十三年,廢除肉刑,改革刑罰制度。具體有:誰完蛋了,就作為壹個城市完蛋了;當妳是和尚,鑷子是程丹;當了和尚,就三百;左腳趾被切掉就要500塊,右腳趾被切掉就棄之不用。這就改變了原來的“五刑”制度。但也存在問題:1,砍斷右腳趾棄城,擴大死刑範圍;第二,用鞭笞代替鞭打和割掉左腳腳趾,導致囚犯中“更多的死亡”。後來漢景帝又下了壹道聖旨,兩次減少詔令的數量。第壹次,聖旨由500減為300,聖旨由300減為200。第二次從300減到200,又從200減到100。改革後,除了死刑,還有鞭刑,但宮刑不變。東漢初,明帝在他的聖旨中提到了砍掉右腳趾,說明這個刑罰是用來代替棄市的,是文帝回來時從輕到重的那個。至此,漢朝出現了宮殿和削去右腳趾。

關於監禁,漢初采用秦制。但是漢代有明確的壹句話。比如,程丹竹被判有期徒刑五年;完成城池後,判四歲;鬼工資白,三歲;Scooter和左如Rukou都被判了兩歲,而男性和女性都被判了壹年到三個月。此外,漢代還有另壹種“孤山”,只用於女囚,所以又叫“孤山為女徒”。

此外,漢朝還沿用秦朝及以前的罰金、邊徙等刑罰。除此之外,還有監禁刑,這是壹種禁止官員拉幫結派,終身禁止官員及其親屬為官的政策。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的刑罰制度較前代有較大變化,刑罰的總體變化呈現出逐漸從寬的特點。“剝皮斷肢”的刑罰方法逐漸減少,過渡到新的封建五刑制度。

主要體現在:

1.廢除閹割制度。大同十三年(公元547年),北朝西魏禁止閹割:“從今應閹割者,無官不罰。”天同五年(公元569年),北齊也頒布法令廢除宮刑:“應受宮刑者,壹般免為官。”

2、規定了皮鞭和杖刑。這種刑罰起源於北魏,北齊、北周時期使用。

3.規定流放是減刑死刑。南北朝時期,流行被視為死刑的寬大措施。如北周將流放定為五等,每等五百裏,都城為壹等二千五百裏,四千五百裏為限,外加鞭笞。

4.坐在邊緣的範圍發生了變化,主要體現在女性坐在邊緣的變化上。總的趨勢是縮小範圍,但在司法實踐中有所擴大。整個南北朝時期,坐邊的範圍也在不斷重復。《梁法》開了免除婦女死刑的先河。隋朝的《黃愷法》刪除了許多嚴厲的刑罰。廢除許多殘酷的無期徒刑,將死刑法定為絞殺和斬首。流放和鞭笞都被修改了。隋文帝明確提出:“勒死,斬首非常,除惡極善。”廢除了“砍頭”和“剝皮”的壹切鞭刑,確立了封建五刑制度。

唐朝的刑罰比前幾代輕,死刑和流放刑大大減少。死刑只有兩種:絞殺;徒刑只有壹至三年;極數也大大減少。更重要的是,其適用的刑罰較輕;唐律在中國古代“古今平衡”的刑罰中被視為典範。宋朝創造了壹些新的刑罰制度。1,刺配刑。宋太祖為寬貸雜罪設置了刺配法,刺臉、配流、貼背,是對特免死刑的壹種替代刑。但後來成為常用的刑罰之壹。2.淩遲受到了懲罰。宋代將五代法外之刑作為法定刑,最初適用於鏡湖地巫術殺人祭鬼罪。但是後來適用範圍越來越廣。3、折桿法。宋太祖發明了折疊杖的方法來代替嚴厲的懲罰。但由於缺點,即“良民偶有冒險,致四肢受傷,是終身之恥;愚民,雖痛壹時,無廉恥可言。”因此,在惠宗,再次調整了對不超過壹個行為的犯罪的處罰數量,以減少對輕罪犯的傷害。

元初為習慣法。成吉思汗時有斬首、流放、打條子等刑罰,後逐漸過渡到漢朝的五刑制,最終得以實行。但他的死刑沒有絞刑,淩遲是法定死刑。

元朝仍然保留了許多習慣法,包括許多肉刑。壹般來說,人犯盜竊罪,除了破原罪,“第壹次刺左臂,第二次刺右臂,第三次刺脖子。”只有蒙古人免於此刑,“強盜初犯必刺頸。”元法為了維護僧人的特權,規定“打西番僧者砍斷其手,罵西番僧者割掉其舌”。

元代有警察審訊制度。服刑後,劫匪向原籍“警方追蹤者”付款。在家門口立個紅泥墻,上面寫名字,作案原因由鄰居監督,每半年見政府監督。五年不犯罪的取消資格,再次犯罪的終身拘留。明清時期的刑罰有了新的發展和變化,表現為刑罰更加殘酷,肉刑大量復活。明清時期刑罰的變化如下:

1,死刑。明清時期,法律上恢復了斬首示眾的刑罰,範圍也逐漸擴大。此外,明清時期還有壹些更為殘忍的死刑執行方式,如“剝草”、“毀十家”、屠屍等。清朝還有壹套獨特的反對死刑的制度,即斬首候審制度。

2,充軍。“被貶軍”是明代創制的,但不是以被貶軍為依據的犯罪。清代將流刑作為流放罪的加重處罰,以流刑為主。而且流放物品的數量也比明朝有所增加。

3.送刑,這是比充軍更重的刑罰。明朝只允許官兵入內,絕不允許回原籍。清朝時,犯行為以上的文武百官都包括在內,可以釋放。

4.枷是明朝首創的羞辱性刑罰。在明朝也成為致命的酷刑。在清朝,這個法律被用於壹些道德和不道德的罪行。

明代也有宮廷幕僚制度。指在殿前直接鞭笞不服從聖旨的大臣的法外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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