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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靈渠保護辦法

壹、靈渠本體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

①運河的第壹段。

保護範圍:思賢橋至蘇家橋南岸,起於運河堤岸,向外延伸20米;蘇家橋在李湘鎮和大禹村之間的公路的東面50米和南面50米處。觀音閣舊址段北運河岸為起點,延伸100米;竹枝巖北起陡峭的東岸,延伸50米;沱龍河舊路入口起於思賢橋南岸,延伸50米;3.墓邊圍繞壹般墓地延伸10米以內。

建設控制地帶:東起鰲魚山東麓道路,沿分水塘村西側宅基地道路向北至引水渠,沿引水渠向北450米,向西轉大峪村公路,沿大峪村公路向北400米穿越老湘江蘇家大橋;從蘇家橋到觀茅嶺(231.6高地)沿鳥壹嶺山脊,沿觀茅嶺高地山脊到西南的靈渠飯店的水池高地,南到興安罐頭廠的橫塔高地,再到東南的240.2高地,東北的252.9高地,230.2高地;從230.2高地向東北,過洋河到234.8高地,向北拐到254.2高地,向西拐到敖裕山東麓的公路。

(2)李三大橋段。

保護範圍:從鐵爐兜至東風水泥廠堰段,從渠堤開始,延伸30米以內。

建設控制地帶:以保護範圍線為基線,向外延伸50米以內。

(3)黃龍堤段。

保護範圍:從興橋陡坎上遊50m至陡坎下遊100m的靈渠段,從渠岸開始,向外直角延伸50m以內。

建設控制地帶:東起在山高地200米,西至清水河高地,北至萬家山,西北至奔頭山高地、劉堰口山高地、大豬頭嶺(285.5高地、290.6高地),北至小豬頭嶺高地,西北至鳳凰嶺高地,南至大石嶺高地、小石嶺高地,東南至李嘉圖234高地。

(4)回龍堤段。

保護範圍:回龍大堤上遊100米至回龍大堤下遊100米、泄洪渠下遊100米的靈渠段,從靈渠岸邊開始,延伸20米,從泄洪渠岸邊開始,延伸50米以內。

建設控制地帶:以保護範圍線為基線,向外延伸30米以內。

(5)亂塘堰段。

保護範圍:灤塘橋上遊80米至清水河故道與靈渠交界的靈渠段,北岸自靈渠渠岸起,延伸30米;南部從清水河故道南岸開始。

建設控制地帶:以保護範圍線為基線,向外延伸30米以內。

(6)其他段落。

保護範圍:從靈渠河堤開始,延伸10米以內。

建設控制地帶:以保護範圍線為基線,向外延伸20米以內。二、與靈渠相關的歷史文化遺跡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

保護範圍:東至淩河,西至大蓉江,南至榕江新酒廠,北至白竹鋪南山槽,面積約4平方公裏。

建設控制地帶:同保護範圍線。第三條靈渠保護應當遵循保護優先、嚴格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則。第四條靈渠保護實行政府統壹領導、部門分工負責、社會參與的管理體制。

桂林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靈渠保護協調機制,制定保護政策,協調解決靈渠保護中的重大問題。

興安市人民政府應當將靈渠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靈渠保護管理機構具體負責靈渠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自治區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靈渠保護工作的指導、服務和監督。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協助做好渡槽保護工作。

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捐贈或者其他方式參與靈渠保護。第五條興安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靈渠保護規劃,並按照規定程序報經批準後公布實施。第六條自治區應當統籌安排靈渠保護專項資金,用於靈渠的保護、管理和修繕。靈渠保護修復的建設方案應當經專家論證並報經批準後實施。第七條在靈渠本體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在大田坪大壩、小田坪大壩上新建碼頭或者在壩頂通行機動車;

(二)擅自新建碼頭或者在口中從事與文物保護無關的建設活動;

(三)跨運河建橋、新開取水口、築壩、修建取水泵站或者從事其他與運河堤防保護無關的建設活動;

(四)撬動、破壞陡門、堤壩、堤岸、橋梁、水涵構件,在其周圍從事取土等破壞自然風貌的活動;

(五)其他損害靈渠本體的行為。第八條在靈渠歷史文物保護範圍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築路、修建建築物和構築物、取土、挖砂、清路、深耕、養殖等。秦城遺址上;

(二)在石馬坪古墓葬內修建與文物保護無關的建築物、構築物,以及在石馬坪古墓葬內取土、種植、建墳;

(三)在飛石上繪畫、刻畫、破壞石刻,刻寫或者補充近現代或者古代作品的;

(四)其他損害與靈渠相關的歷史文化遺跡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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