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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質量保證保險在我國實施的分析與研究

壹、施工企業風險的類型根據責任方,風險可分為:雇主風險、承包商風險、第三方風險。這三種風險可能獨立存在,也可能共同存在,即混合風險。比如發包人付款和承包人管理水平造成的工期延誤,就是壹種混合風險。根據風險因素的主要方面,風險可分為三類:技術、環境和經濟風險,以及合同簽訂和履行中的風險。主要分為以下幾類:(1)技術和環境風險1,地質基礎條件。壹般情況下,發包人應提供相應的地質資料和地基技術要求,但這些資料有時與實際情況相差很大,因此處理異常地質情況或遇到其他障礙會增加工作量,延長工期。2.水文氣象條件。主要表現在異常天氣的發生,如臺風、暴雨、大雪、洪水、泥石流、滑坡等影響施工的自然條件,會造成工期延誤和財產損失。3.施工準備。由於業主提供的施工場地周邊環境等方面的自然和人為障礙或“三通壹平”準備不足,施工企業無法做好施工前期的準備工作,給項目建設的正常運行帶來困難。4、設計變更或圖紙供應不及時。設計變更會影響施工安排,帶來壹系列問題;如果不及時提供設計圖紙,將會延誤施工進度,延誤承包商的工期,造成經濟損失。5.技術規格。特別是技術規範以外的特殊工序,由於發包方沒有明確采用標準和規範,在過程中沒有很好的協調統壹,影響以後工程的驗收和結算。6、施工技術協調。在工程建設過程中,存在與自身技術專業能力不相適應的工程技術問題,各專業之間難以及時協調。由於發包方項目管理技術水平差,他向承包方提出需要發包方解決的技術問題,但沒有及時給予答復。(2)經濟風險1,招標文件。這是投標的主要依據,尤其是對投標人來說。設計圖紙、工程質量要求、合同條款、工程量清單都存在潛在的經濟風險,必須認真分析研究。2.要素市場價格。要素市場包括勞動力市場、材料市場、設備市場等。這些市場的價格變化,尤其是價格上漲,直接影響到工程合同價格。3.金融市場因素。金融市場因素,包括存貸款利率變化和貨幣貶值,也影響項目的經濟效益。4.資金、材料和設備的供應。主要表現為發包人供應的資金、材料或設備質量不合格或供應不及時。5.國家政策調整。國家對工資、稅收、稅率的宏觀調控,會給建築企業帶來壹定的風險。(三)合同簽訂和履行的風險1、缺陷、合同顯失公平。合同條款不夠全面完善,用詞不夠細致嚴謹,導致合同存在漏洞。比如在合同條款中,有擔保、索賠、保險等不完善或沒有相應的條款。這種轉移風險、由於第三方的影響而導致延誤或經濟損失的條款缺失,以及諸如單方面約束和過於苛刻的權利等不平衡的條款。2、開發商信用因素。發包人經濟狀況惡化,導致履約能力差,無力支付工程款;發包人信譽差,不守信用,不按合同結算工程,故意拖欠工程款。3.分包。分包商選擇不當,因分包商違約而未能按時完成分包工程,從而影響整個工程進度或造成經濟損失。4.性能。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由於發包人代表或監理工程師工作效率低下,遇到的問題不能及時解決,甚至發出錯誤的指令。以上風險都是對建築企業生存和發展的威脅。因此,必須進行有效的風險防範。第二,建築企業防範風險的途徑。建築企業壹般可以采取三種方式來防範風險,即控制風險、轉移風險和自留風險。(1)控制風險。這是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風險發生的概率和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包括規避風險、消除風險和降低風險三種。控制項目風險的主要措施如下:1。熟悉並掌握項目施工階段的相關法律法規。與施工階段相關的法律法規是保護合同雙方利益的法律依據。施工企業只有熟悉和掌握這些法律法規並據此行事,才能增強依法保護自身利益的意識,依法有效控制工程風險。2、對招標文件進行深入研究和綜合分析。承包商在獲得招標文件後,應進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正確理解招標文件,透徹理解業主的意圖和要求。投標人須知綜合分析、圖紙詳查、工程量復核、合同文本分析、投標策略研究,降低合同簽訂後的風險。3.簽訂完善的施工合同。基於“利益”原則的承包方應綜合分析,慎重決策,不能簽訂獨立承擔過多風險的不利合同。建設過程中風險很多,要搞清楚誰來承擔。降低或規避風險是施工合同談判的重點。通過合同談判,填補合同條款的空白,盡可能完善,防止不必要的風險;通過合同談判,合同能體現雙方責權利關系的平衡和公平,對不可避免的風險要做好相應的預案和對策。采用示範合同文本(或標準文本)簽訂合同是完善施工合同的有效途徑。鑒於中國加入WTO,合同的簽訂應與國際慣例接軌,國際工程合同必須符合FIDIC合同條件。4.把握要素市場價格動態。要素市場價格的變化是壹種常見的風險。投標時,壹定要及時掌握要素市場價格,使報價準確合理,減少潛在的風險因素。但在投標時,往往對要素市場的價格變化預測不佳,考慮不充分,尤其是可調價格合同。要控制風險,必須隨時掌握要素市場的價格變化,根據合同約定及時調整合同價格,降低風險。5.加強績效管理,分析項目風險。在合同談判和簽訂過程中,雖然已經發現了風險,但合同中仍有壹些條款含糊不清、不具體、不全面、不明確甚至相互矛盾。因此,任何施工合同履行過程都應加強合同管理,分析不可避免的風險。如果不能及時對風險進行透徹的分析,就不可能對風險做好充分的準備,在合同的履行中也很難對其進行有效的控制,特別是對於風險較大的項目,要加強合同分析,及時做好工程結算(決策)。6.管理分包商,減少風險事件。總承包商應對分包給分包商的質量、安全、工期負責協調和管理,並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因此,必須嚴格管理分包商的承包工程和工作,督促分包商認真履行分包合同,最大限度地減少總分包之間可能存在的風險。(2)轉移風險。包括將風險轉移給對方和將風險轉移給第三方。轉移工程風險的措施有:1,實行索賠制。因為壹些不可預測的風險總是存在的,風險事件的發生是造成經濟損失或時間損失的根本原因,合同雙方都期望轉嫁風險。因此,在合同履行中,實施索賠制度就是將風險轉移給對方。但是,工程索賠制度在我國還沒有廣泛實施,施工企業對索賠和索賠的具體方法還不熟悉。因此,有必要了解索賠制度轉移風險的意義,學習索賠方法,使合法合理的轉移工程風險索賠制度健康發展,並逐步與國際工程慣例接軌。2.將風險轉移給第三方。包括實施擔保制度和工程保險。壹、落實保證體系。這是將風險轉移給第三方的有效方式。我國《擔保法》規定了五種擔保方式,但在建造階段,宜進行保證和抵押。第壹,擔保。是指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目前,我國可以逐步實行銀行擔保或企業擔保。(1)銀行保函。國際通行做法是在工程招標和合同履行過程中實行銀行擔保制度。發包方和承包方開戶銀行根據被擔保人(即承包方或發包方)在銀行的存款情況和資信情況出具保函,並承擔賠償責任。但是,目前我國的銀行擔保制度沒有相應的法律或法規,沒有得到廣泛實施。②企業擔保。除了實行銀行保函制度外,還可以實行有實力的大型企業作為工程承包方或發包方的擔保人,由其出具保函並承擔賠償責任。第二,房貸。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在不轉移對抵押物的占有的情況下,以抵押物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該財產優先受償。當債務人的抵押財產不屬於向第三人轉移風險的範疇時,屬於向第三人轉移風險。實行這壹制度,在發包方簽訂工程承包合同時,發包方或其中任何壹方與第三方抵押人簽訂抵押合同,並辦理抵押物登記。b、實行保險制度。保險是指投保人按照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風險)及其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保險責任;或者被保險人身故、殘疾、患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以上保險概念,前者是財產保險,後者是人身保險。工程保險是發包人和承包人轉移風險的重要手段。當保險範圍內的風險發生並造成經濟損失時,項目發包人或承包人可以向保險公司索賠,以獲得相應的賠償。壹般情況下,要求承包商在招標文件中做出保險承諾,特別是在投標報價的說明中。我國工程保險工作尚未與國際慣例接軌,但在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中,對建築工程的各類保險、第三者責任險、人身傷害險、施工機械設備險等都設置了相應的條款。為了逐步推行工程保險制度,壹方面,在修改施工合同示範文本時要符合國際慣例;另壹方面,要制定建設工程保險條例和必要的法律法規,保證建設工程保險制度的全面推廣。(3)自留風險。或者“自留風險”是指在無法避免風險或者因為風險而可能獲利的情況下,自己承擔風險的壹種做法。它可以分為有意識的和無意識的自我保留風險。無意識自留風險是指不知道風險的存在而不去處理,或者風險已經發生卻不自知而不去處理。自覺承擔風險是指明知風險事件已經發生,但經過分析認為自己承擔風險更方便,或者風險較小且自己有能力承擔,所以決定自己承擔風險。也有建立風險基金的方法來彌補發生後的損失。在建設工程固定價格合同中考慮壹定比例的風險溢價,過去稱之為不可預見費,是合同中規定的應對潛在風險的資金。風險基金的比例取決於合同風險的範圍和風險分析的結果。壹旦發生風險,造成經濟損失,將由風險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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