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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企業海外並購概述

2000年後,中國企業海外M&A進入快速發展階段,發展規模迅速擴大,M&A勢頭極強,持續時間較長。此外,國外的M&A理論、理念、思想以及M&A浪潮中使用的各種M&A模式、工具和手段也對中國企業的海外並購產生了較為明顯的影響。近年來,在中國的對外直接投資中,以並購形式進行的投資金額逐年增加。2007年,中國海外M&A熱潮達到高點,M&A總額壹度達到6543.8美元+086.69億。2008年的全球經濟危機在壹定程度上減少了並購數量。2009年以來,中國企業海外M&A再度活躍,中國企業完成的海外M&A交易筆數達61筆,交易金額高達654380+092億美元。

從行業來看,中國企業海外M&A活動繼續集中在三大行業:能源、礦業和公用事業。2009年,M&A交易更加集中,M&A交易總量和價值占比進壹步提升,分別上升至40%和93%。2009年,中國在采礦和金屬行業的M&A交易額約為65,438+0,665,438+0億美元,占全球該行業交易總額的27%。58%的中國企業能源礦產並購發生在澳大利亞和加拿大,交易金額約為93億美元,占其全部跨境交易的92%,占當年中國企業並購總額的65%。從投資區域來看,北美企業是M&A投資者在中國的首選。從2003年至2009年,M&A企業在中國的交易約為65,438+006筆,占所有已公布交易的24%,占海外M&A投資總額的28%。並購是企業整合資源、實現快速擴張的重要方式之壹。並購有利於產業結構的調整,可以有效降低企業的交易成本,同時產生規模經濟和協同效應,從而提升企業的核心競爭力。在跨國並購中,從資產轉移方式來看,常用的並購方式主要有股權並購和資產並購。股權並購是指投資者通過購買目標公司股東的股權或認購目標公司增資的方式,取得目標公司股權的並購行為。資產M&A是指投資者購買目標公司有價值的資產(如房地產、無形資產、機器設備等)的M&A行為。)並經營資產,從而獲得目標公司的創造利潤能力,達到類似股權M&A的效果..

在操作模式上,資產並購通常需要對每壹項資產做盡職調查,轉移每壹項資產的所有權。資產並購的程序相對復雜,耗時較長。股權並購的程序比較簡單,不涉及資產評估,不需要辦理資產過戶手續,所以需要的時間比較短。

在調查程序上,股權並購需要對企業的各個方面進行詳細的調查,從企業主體的資質到企業的資產、負債、用工、稅務、保險、資質等,最大程度的防範並購的風險。資產M&A壹般只涉及交易資產的產權調查,不需要對企業進行詳細調查。從這個方面來看,資產M&A的風險相對較低。

從交易性質看,股權並購的交易性質本質上是股權轉讓或增資,收購方通過並購成為目標公司的股東,取得目標公司的股權。資產並購的交易性質是壹般的資產出售,壹般只涉及買賣雙方的合同權利義務。

從交易風險的角度來看,股權並購中,作為目標企業的股東,股權並購需要承擔並購前目標企業存在的各種法律風險,如負債、法律糾紛、相關稅務糾紛、財務風險等。盡管M&A企業在並購前會對目標企業進行詳細的財務盡職調查和法律盡職調查,但在實際操作中,收購方可能仍然無法了解目標企業的所有潛在風險。資產並購中,債權債務由出售資產的企業承擔,收購方無需對目標企業本身的債權債務承擔任何責任。從這個角度來說,資產並購可以有效規避目標企業所涉及的各種問題和風險。在資產並購中,收購方只需要對資產本身的潛在風險進行調查,資產本身的風險通常可以被監管部門和其他相關政府部門查詢,可控性強。稅式支出是企業成本的重要組成部分,采取股權合並還是資產合並的壹個重要考慮因素就是稅負。就國內並購而言,股權並購通常只涉及所得稅和印花稅,而資產並購往往涉及營業稅、增值稅、土地增值稅、契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雖然在很多情況下股權並購的稅負確實小於資產並購,但在某些情況下,尤其是在房地產領域,股權並購的稅負往往高於資產並購。

就海外並購而言,情況更為復雜,需要綜合考慮目標公司所在國、投資東道國和相關第三國的稅法,以及相關的國際稅收協定。企業跨國並購壹般按時間順序分為三個階段:事前、事中和事後。企業在M&A之前,首先要了解和熟悉目的地國家或地區的投資環境,尤其是法律環境和稅收制度。其次,要充分了解和調查並購的目標,這直接影響到整個並購框架的構建。如果M&A需要融資,那麽企業需要考慮投資目的地國家或地區對利息支出、利息匯出、資本弱化涉及的股權融資和債券融資比例的法律規定和具體操作,以及利息預提稅的稅負,確保利息支出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降低利息預提稅的稅率,以降低公司的整體稅負。在M&A交易過程中,企業首先需要確定M&A的主體。例如,如果壹家中國企業計劃與壹家美國公司合並,它可以選擇與它在中國、美國和香港的三家公司中的壹家合並。如果最終決定利用壹家美國公司收購目標美國公司,那麽中國企業是直接控制自己所屬的美國公司還是采用中間控股公司進行並購,需要涉及多少中間控股公司等等,都會對公司的經營和稅務安排產生重要影響。其次,企業需要選擇並購的方式。如上所述,壹般來說,企業M&A有兩種方式:股權M&A和資產M&A,所以選擇股權M&A或資產M&A所涉及的稅式支出是不同的。M&A交易的過程本身往往引起賣方的納稅義務。通常,買方傾向於資產並購,賣方傾向於股權並購。M&A實施後,企業需要從稅收的角度考慮如何重組企業,使公司更好地運營,以及如何合法地降低稅收成本,減輕公司的稅收負擔。

可見,無論是並購前、並購中,還是並購重組和公司運營後,整個過程都會涉及到稅務問題。稅務問題的討論需要結合企業的整體經營管理,而不是單純的稅務分析。稅制結構的設計是通過分析不同的並購方案來降低企業的整體稅負,主要是交易實施中的稅負、日常經營中的稅負和投資退出過程中的稅負。通常需要結合買賣雙方的利益來設計稅制結構。在經營和退出投資的過程中,為了減輕收入匯回母國時的稅收負擔,壹般采用海外控股公司進行投資。壹般來說,控股公司會設立在股息、利息和特許權使用費的預扣稅率相對較低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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