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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馬斯·希爾·格林的主要思想。

格林認為,當時沒有被廣泛接受的倫理原則和政治原則,經驗主義傳統既不能給人們正確的知識理論,也不能解釋人類的理性行為。他從唯心主義出發,主張政治理論、意識形態和道德信仰應該建立在壹個永恒的倫理原則之上。這是公共利益或公共福利。善是人們行為的最高準則和終極目標,是人們道德實踐和政治實踐的內在依據。善在本質上是普遍的,因為作為善的主體,人與社會是相互依存的,個人的善必須在與他人的關系中,才能通過社會的善最終實現。共同善的基礎在於個體與他人的相互依存。作為新黑格爾派哲學家,格林崇尚黑格爾的“內在聯系論”,認為事實具有內在聯系,各種事物形成壹個有機整體。個體與他人是相互聯系的,不存在脫離他人的自我。自我總能通過與他人的比較來區分自己,認識自己。沒有他人就沒有自我,排斥他人的自我只是壹個絕對單壹的東西。如果壹個事物與其他事物無關,我們就無法識別它。用黑格爾的話說,“現實是壹個關系系統。我們說壹個事物是通過它與其他事物的各種關系而存在的。”(摘自《倫理學導論》第33頁。)在格林看來,個人與他人的相互依存性決定了個人的善也與他人的善相互包含,每個人追求的最高目標——善——也相互包含,構成壹個整體——共同的善。共同善的第二個基礎是個人與社會的相互依存。格林認為,個人與所有其他人、個人與所有其他人的關系的總和構成了社會,個人與社會的相互依賴可以從個人與他人的相互依賴中推導出來。此外,他進壹步認為,沒有社會,個人就無法生存。他把個人和社會的關系比作語言和思維的關系。“社會生活是為了個性,就像語言是為了思維壹樣,而語言是以思維為前提的。但就我們而言,思維能力只能在語言中實現。”[2]個人與社會的相互依存,使得個人離開了社會,根本無所事事,雖然每個個人都在追求自己的最高目的——善。但由於個體與社會整體的相互包容,個體的善就是共同的善,共同的善存在於個體的善之中。如果每個人在道德實踐中不考慮社會的需要,就不會有共同的善,那麽個人追求的善就無從談起。第三,善的共同性還表現在個人善的實現必須通過共同善來實現。格林認為,人和動物的根本區別在於追求善的能力。人是有目的有理性的,人存在的目的並不局限於追求幸福。人追求的是個人的自我實現和個人心靈的自我完善。這種自強意識驅使人追求崇高,決定了人的自強必須是道德的。針對功利主義導致的道德個人主義,格林明確指出,道德是普世的,個人的善必須與他人分享。對壹個人好的,也壹定對其他人好。“人類真正的善良在於壹個人的善良和其他任何人的善良之間不能有沖突。”[3]沒有任何沖突並不意味著作為個體終極目標的善是獨立的、無關緊要的,而是個體善之間存在著壹致性,這種壹致性就是共同善。“共同的善是人們想象的與他人共存、與他人分享的善,而不管這種善是否適合自己的愛好。”[4]共同善要求個體犧牲或放棄某些個人偏好或利益,以不妨礙他人實現個人善。壹個人意識到自己對自由有需求,同時,別人也有同樣的需求。壹個人從他與他人的關系的角度來認識自己的善,這就構成了社會的善。“這意味著壹個正確的系統。在這種制度下,每個人都承認自己的同胞擁有並要求自己的同胞承認自己擁有追求理想目標的力量。當每個人都提出自己的訴求時,也會得到大家的認可。”[5]巴克的論述總體上把握了共同善的本質抽象存在於個人生活與他人生活相互協調和諧的過程中。如果個人的活動對他人的利益造成了損害,就偏離了共同的善,個人的善就無法實現。最後,共同利益是至高無上的。個人必須絕對服從公共利益。格林指出,壹個人在自我完善的過程中必須幫助他人,因為在他的行動中,有壹種絕對至高無上的共同善的觀念在起作用。如果共同善獨立於個人善,它就是共同善的絕對命令,不僅每個人都必須遵守,而且在每個人行動時都無形中作為指導。格林雖然堅持個人與他人、個人與社會的相互依存,堅持自我與他人、個人利益與公益的壹致性,但他的出發點是個人的善必須服從共同的善,個人必須服從社會。對自由的積極看法

從向善的基本原則出發,格林進入了政治領域。根據善的共同性和個人善與他人善的壹致性,他指出早期自由主義所提倡的自由放任是消極的自由觀,他提倡符合共同善的積極的自由觀。沒有任何強制的自由放任所倡導的自由狀態是不可取的,甚至是不存在的。早期自由主義傾向於認為強制是社會造成的,國家機器是不可避免的“禍害”,似乎由此可以推斷,在原始狀態下,人類是真正自由的。格林認為恰恰相反。“原始人不服從任何人,也沒有人會否定他們的要求,但他們不能認為原始人是真正自由的,因為原始人狀態下的自由不是壹種力量,而是壹種缺陷。”[6]這種原始的自由是以人類的進步和文明為代價的。“最高貴的原始人的實際權力是無法與法治國家中最低級的公民相比的。原始人不是人的奴隸,而是自然的奴隸。雖然他沒有受到任何社會的強迫,但他經歷了許多來自自然必然性的強迫。”“原始人除了服從自然的強制,別無選擇,只能自救。”【7】擺脫自然的束縛,是人類世世代代追求的理想。正因如此,人們組成了壹個社會,大家齊心協力與自然作鬥爭。人類共同生活的準則是集體高於個人,個人的自由必須讓渡。這意味著社會不可能對生活在其中的個人沒有強制力。如果壹味追求人與人之間無強制的境界,就像把人類退回到原始的洪水。雖然沒有社會控制,但也沒有個人的自由可言,因為當時人類的能力極低,無法擺脫來自大自然的任何強制。想做什麽就做什麽的自由不是真正的自由。早期的自由主義主張個人自由不應受到限制的極端觀點。在格林看來,這是在尋求自己想做什麽就做什麽的自由,這種情況並不能使個人真正自由。“雖然屈服於脅迫而不自願行動的人不會有自由,但另壹方面,簡單地取消脅迫,只是讓壹個人做他想做的事情,這本身是沒有價值的。”[8]自由必須服從人類更高的目的——善,這在本質上是普遍的。自由是實現善的自由。自由不是無節制的消極現象,也不意味著沒有限制。如果社會中的每個個體都有權利為所欲為,那麽壹旦實行,必然會因相互幹涉而產生沖突。即使社會中只有壹部分個體在無節制地發展個人自由,也不可避免地會侵犯他人同樣的自由。例如,在壟斷資本主義時期,無限制的私有制和市場經濟滋養了扼殺競爭的壟斷組織,如托拉斯和卡特爾。他們的經濟壟斷摧毀了別人的經濟自由,他們控制了政治圈,摧毀了別人的民主權力。結果,這種無限財產自由的行使恰恰否定了自由本身。第三,每個人以追求自身利益為目的的行為並不自動促進社會福利。早期自由主義的功利主義表述是,只要允許每個人自由追求自己的幸福,每個人的行為自然會增進社會的幸福。格林認為,這種理想狀態能否暫時實現,僅從實現個人自由和幸福的資源條件來看,會遇到不可逾越的障礙。以房地產為例,土地是壹種特殊的財產。與其他形式的財產相比,土地的壹大特點是有限性。“土地和空氣、陽光、水壹樣,都是工業不可或缺的原材料,但空氣、陽光、水是壹些自然的東西,別人不能占有,土地可以被別人占有。”[9]壹塊土地被某人占有後,別人就別指望染指了。被占領的土地越多,留給別人占領的土地就越少。“土地不允許像資本壹樣無限制擴張。壹個人得到的資本並不是來自另壹個人,但是如果不減少別人的土地,壹個人就不可能得到更多的土地。”[10]行使財產權的自由不能與他人共享。不動產的集中意味著被剝奪者的增加,被剝奪意味著個人自由的喪失。歷史上,最初對土地的占有是靠武力的。“最初的地主是征服者”,不是通過勞動力成本。擁有土地是壹部被剝奪的歷史。於是,就產生了壹批無產者。無產者只能靠出賣自己的勞動力謀生,他們在經濟上依賴於財產所有者和財產所有者。“他們在出售自己的勞動力時,絕對不可能自由簽訂合同。”[11]“法律的進化以繼承的形式固定在少數人手裏,賦予他們‘為所欲為’的權利。”[12]無限的土地私有制不僅沒有自然地提高所有社會成員的幸福,反而造成了世界窮人的苦難和自由。因此,沒有任何限制的自由不僅對公共利益毫無貢獻,還會損害他人的利益,這完全是壹種消極的自由。格林指出,自由作為英國資產階級的基礎,不僅僅是對個人行為的放任,而是對共同善的積極貢獻。“自由是最大的幸福,我們所有的人都在努力爭取自由。但是,按照正確的理解,這不僅僅是不受限制或強制的自由,也不是肆無忌憚、無所顧忌行事的自由,更不是剝奪他人同等權利供個人或群體獨立享有的自由。我們所珍惜的自由是所有人共享的,是壹種積極的力量或能力去做有價值的事情,是壹種每個人都可以通過相互幫助和保證來行使的能力。”【13】自由不是為所欲為,而是做值得做的事。所謂“值得做的事”,就是符合共同善的事,是“我們和別人壹起做的事或壹起享受的事。”在論證共同善的至上性時,格林批判了享樂主義。他區分了“想要的”和“合意的”。他不否認幸福是人的壹種價值,但幸福是人想要的東西,人想要的是道德上的善。快樂是不能和別人分享的。幸福作為壹種物欲,本質上是暫時的、排他的、自私的。“引導壹個顯性的興趣,是他自己的私人選擇,是壹種別人無法分享的善。”【14】第三,自由是積極的,是壹種有所為的自由。自由的目標明確,追求自由的行為得到了理性的思考和選擇。自由是做值得做的事,而不是什麽都不做。例如,契約自由是人身自由的壹個基本內容,但這種自由的行使並不是無限制的。雇主和雇員之間的合同"必須附有限制條件...這是為了防止勞動力的背叛使工人無法自由地為社會的善作貢獻。下面的例子很清楚。當壹個人在有害健康的環境下,比如沒有通風的工廠裏出賣勞動力,就是對個人健康的壹種傷害。只要這種情況發生,它就是對公共健康的傷害,因而也是對普遍自由的障礙。”[15]格林的積極自由必須由國家來實現。壹方面,限制“行動自由”需要壹個公共權威。另壹方面,積極自由的實現取決於國家提供的保障。格林是英國政治思想史上承前啟後、開創壹代風氣的思想家。英國壹直以經驗主義主導學術界。在近代,洛克、霍布斯、斯密等思想家都信奉經驗主義。當格林開始在牛津教書時,J.S .穆勒的經驗主義統治了思想界。格林獨自奮鬥,公開批判經驗主義,在英國大力宣傳德國唯心主義。經過他的宣傳和傳播,黑格爾的理論在英國風靡壹時。從1880-1920,格林的理論影響了兩代英國學術界。19世紀末20世紀初,英國出現了壹批新黑格爾主義,幾乎都是追隨格林的腳步。英國哲學家和倫理學家如E .卡裏德、w .華萊士、D.G .裏奇、布拉德利和鮑桑奎都深受綠色的影響。格林從唯心主義的角度為倫理和政治尋找形而上學基礎,引起了人們對普遍倫理原則和政治原則的重新重視。經驗主義背景下的功利主義和自由放任主義的流行,造成了英國社會各種社會力量的割裂,沒有壹個被廣泛接受的規範,不僅造成了英國外交政策缺乏壹致性,而且在壹些重大的國內社會政策,如選舉、教育、社會立法等方面也缺乏普遍認同。格林通過強調理性的積極作用,突出至高無上的共同善,使英國人民逐漸認識到,在人們的道德和政治活動中,總有壹些內在的原則指導著人們的行動,成為人們正確行動的標準。英國思想界功利主義和自由放任主義的統壹被打破了。格林雖然是壹個思辨的哲學家,但他壹生都在關註現實的社會問題。他曾擔任英國教育委員會的助理主管和市議員。他壹生關心教育、禁酒、民主和人民生活的改善,因此也被稱為社會改革家。與德國古典唯心主義不同,格林對形而上學的英國崇拜主要是出於現實社會的需要。黑格爾的歷史哲學是“地上行走的絕對精神”,格林的“共同善”是社會現實的必然要求。格林從抽象的共善原則出發,不僅提供了理論依據,而且為壟斷時代推進義務教育、禁酒、限制私權使用提出了具體對策。格林的這壹思想取向體現了政治哲學發展的新取向——從現實社會問題出發,構建哲學理論,進而為人們提供行為指導,尤其是論證社會改革。壹切阻礙個人追求自我完善、實現共同善的社會制度和法律都應該改革。格林政治理論的第三個特點是他註重批判精神。作為英國批判哲學的繼承者,格林對以往的理論持理性的批判態度。他不僅批判了英國傳統的經驗主義,反對當時提倡的功利主義,也反對斯潘塞的社會達爾文主義。另壹方面,他並沒有把德國古典哲學完全搬入英國。格林在中學時期就表現出獨立思考和傑出的個性。他沒有隨波逐流,而是壹生都在尋求知識、道德和政治行為的終極基礎。對於任何理論,他都用理性的尺度來衡量,特別註重精神力量。他提出的“共同善”概念既與康德的“善的意誌”和黑格爾的“絕對精神”有理論聯系,又有自己的理論特點。從抽象層面看,共同的善是自我意識的目的;從具體層面來說,共同善就是公益,公益涉及到每個人的日常生活。格林在這裏發現了思辨哲學與經驗主義、功利主義和完美主義的新綜合。格林是英國新自由主義的先驅。英國自由主義起源於17世紀的彌爾頓和洛克。隨著輝格黨人潘恩等人的發展,17世紀末到19世紀中期是自由主義的鼎盛時期,是自由主義的鼎盛時期。19年底,國家的力量開始強大,自由放任被詬病。20世紀三四十年代,隨著凱恩斯主義的興起,自由主義者徹底修正了對自由放任和國家的看法,與自由放任的基本思想大相徑庭,被稱為新自由主義。自由放任主義被稱為早期自由主義或舊自由主義。格林在英國新自由主義運動中的首要地位來自於他對早期自由主義的全面批判和對新自由主義的基本建構。他首先提出了自由限度的問題。在他看來,從資本主義發展到壟斷時代,大量的現實社會問題表明,如果不限制個人自由,就會阻礙他人的自由,從而限制社會自由。格林以來的英國新自由主義者,包括霍布豪斯、霍布森、貝弗裏奇等人,都是從對個人自由的限制出發構建自己的政治理論。格林所謂的“積極自由”強調個人動機與良好意願的結合,強調個人責任與權利的統壹,這也成為新自由主義者的基本出發點。格林關於國家具有積極職能的觀點是國家幹預主義的先例。雖然格林只是認為國家有責任消除個人在為共同利益做出貢獻時遇到的障礙,但他指出國家有權利也有責任幹預社會生活。格林甚至認為,如果有必要,國家可以使用武力擊退反自由勢力。格林以來的新自由主義者都認為,國家有責任幹預社會生活,以消除無知、貧困和壹切社會不公正。但當時格林並沒有認真考慮國家幹預個人生活是否會帶來負面效應,比如國家幹預是否會削弱公民的獨立精神,是否會使社會失去效率,給國家造成負擔等等。這些問題是後來新保守主義興起的契機。需要指出的是,格林的共同善只是具有道德的至上性,類似於康德的絕對“道德律”,只是人們應該做的事情,不具有現實的法律約束力。另壹方面,共同善不具有功利主義的直接說服力。僅僅從平面上保證行為的合法性,並不能對後果進行道德辯護。雖然共同善至上的主張可以滿足社會對普遍原則的需求,但不能完全抹殺人們對物質利益的功利追求。最後,格林的公益和集體利益不是壹回事。在中國現代化建設、改革開放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背景下,評價格林的共同善理論具有現實意義。我們需要發揚集體主義精神,樹立為人民服務、為祖國四化奉獻的精神,這與格林重建社會普遍原理、呼籲公益的觀點有異曲同工之妙。但是,格林的公益和我們的社會主義集體主義有著本質的區別。格林的共同善以個人主義為基礎,從個人利益出發,旨在保護個人自由不受侵犯,為個人發展創造條件,而社會主義精神以集體主義為基礎,旨在提高全體社會成員的幸福度。社會主義的集體精神,無論在道德上,還是在現實中,都遠遠超過了格林的共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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