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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律史上的三國

壹、曹魏的立法成就西晉北朝1、曹魏的“新法”

(1)將六法改為刑名,突出了法典“總則”的性質和地位,使之名副其實,是中國古典文本結構的壹大創新;

(2)簡化了“附屬章令”,增加了法典的內容,突出了基本法典的主導地位,使其條文分類更加系統化、組織化、規範化,促進了立法技術的進步;

(3)廢除舊的刑罰體系,建立新的五刑體系,不再包括漢代的宮刑和右腳趾截肢,表明肉刑不再作為法定刑列入國家法典;縮小了宗族懲罰的範圍。這些規定顯然是刑罰體系的歷史性進步。

2.西晉太史律

(1)“立法”標題的增加,豐富了刑法適用制度的規定,進壹步豐富和拓展了法典“總則”的內容,使中國古代法典的篇章體例結構更加規範。

(2)繼續簡化法規,再次擴充法典內容,以“寬刑禁簡”著稱。

③刑罰制度進壹步改革,使刑罰制度向更加寬松、人道、文明的方向發展。

(4)創造了註釋和解釋法律條文的立法形式。張飛、杜預的《金律註》總結和吸收了歷代的立法經驗和刑法理論,為中國古代的法制建設和中華法系的形成做出了重要貢獻。

3.北朝齊法

(1)確定十二條的代碼樣式。《北齊法》共12條,949條,具有“法條明簡”的立法特點。這部法典的文本結構和法律內容的調整和確定,是立法技術日益成熟和完善的結果,體現了當時立法的最高水平。

②開創了名例法則的壹般內容。它進壹步突出了法典總則的性質和地位,從而使法典的體例、結構和內容更加規範。從隋唐到明清,其法典的第壹條就是名例法,可見北齊法律對後世立法影響深遠。

程樹德總結說“南北朝的法律,北方優於南方,北朝尤其以齊法為重。”

二、魏晉北朝法理學發展的主要成就1、法典編纂技術的成熟與完善。

(1)代碼內容由簡單到復雜的豐富拓展,由復雜到簡單的簡潔概括,這實際上反映了代碼編譯技術的不斷進步。

(2)名例法從誕生到確立,突出了刑法總則的性質和地位,在整體功能上起了主導作用,增強了法典體例的科學結構,也反映了人們對刑法總則的認識和重視。

(3)在精簡法典內容方面,魏律博士增加了“實在法”的內容,明確了法律與其他法律形式的主次關系,確立了法典在法律體系中的主導地位。《金律》進壹步使法典的編纂更加規範、簡潔。北齊法律總結和借鑒了歷代的立法經驗,進壹步規範了法典的內容,促進了立法技術和法學理論的完善。

2.法學理論水平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提高。

(1)對準則總則的性質、內容和地位已有清楚的理解和說明。

②對各種收費的基本概念及其區別有了深刻的理解和高度的概括。

③對壹些看似相似、容易混淆的罪名進行了認真分析,提出了刑罰適用的靈活原則。

④屬於“以權謀財”的各類犯罪,按照六個不同罪名和五個相似罪名進行了詳細區分。根據犯罪主體的身份和犯罪情節的手段,將各種相似或相近的犯罪行為劃分為不同的罪名,這說明刑法理論的發展已經達到了很高的水平。

3.刑法理論的重大發展和進步。

(1)張飛在《晉律註》中明確提出了犯罪心理分析的相關理論。這說明當時對打擊犯罪、定罪量刑等刑法理論的研究和總結已經達到了相當高的水平。

(2)西晉的劉崧提出了根據法律條文定罪量刑的理論或刑法適用原色說。這種刑法理論具有某種“罪刑法定”的精神,是中國古代傳統法學理論和法律思想的壹大進步。

三、刑罰制度與刑法適用制度的發展變化1、刑罰制度的發展變化

(1)體罰制度逐漸廢除。

(2)群體懲罰的範圍在縮小。雖然沒有完全廢除,但範圍在縮小,刑罰體系在向相對文明、人道的方向發展。

(3)新的五刑體系逐漸形成。曹魏律最早提出新五刑制,北周律形成流放五刑。

2.刑法適用體系的發展變化。

罪刑法定原則是儒家的。

(1)“準五服懲”

西晉太史律最早得到確認。這五件衣服分別是:打頹廢、崔子、大功德、小功德、餡。

②出現了“養親”制度。

養壹個養父母,就是爺爺奶奶或者父母老了,家裏沒有成年的後代或者他們的近親屬贍養。罪犯可以暫不執行依法判處的行為、流放、死刑,並責成其回家盡孝,待其為老人去世後再執行原判刑罰,以體現儒家提倡的“親”的原則和孝的精神。

(3)確立“十大重罪條款”

由北齊律正式建立。包括:謀反,造反,投降,惡逆,不道德,不敬,不孝,不義,內亂。

強化官僚貴族特權法

①“八大討論”入法

曹魏定律最早成立。所謂“八論”指的是:論親戚、論過去、論才幹、論能力、論功德、論貴胄、論勤奮、論賓客。

(2)“官方”制度的出現。

北魏開創了爵位抵罪和改役制度。陳楠的法律法規更加系統化。

(3)做官法。

曹魏創建於早年。地方士以家世、德行、能力為標準,分為上、上、中、下、上、下、下,提供給官方部門作為選拔任用官員的參考。

(4)建立積官占田、黑戶制度。

這種制度在占有免稅土地、按官階豁免民眾後,賦予各級官僚貴族經濟特權。

四。司法系統的新變化1。司法機關系統

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司法機關的設置和管理制度基本沿襲東漢,大多數國家或政權仍將廷尉設為中央最高司法機關。地方政府仍然實行司法行政部門和行政機關主管司法審判的體制。

這壹時期最重要的變化是魏明帝第壹次在廷尉中增設法學博士壹職,負責教授法律和培訓司法官員,創辦了中國最早的專門從事法律教育的機構。

2.訴訟審判制度

①皇帝參加對囚犯的審判。

②建立申訴和直接投訴制度。

(3)完善死刑復核制度。

④刑訊逼供方法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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