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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本市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和管理,傳承和保護優秀歷史文化遺產,促進城鄉建設和社會文化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歷史文化名城的規劃、保護、管理和利用。

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範圍包括潮州古城、歷史文化名鎮、歷史文化名村、歷史文化街區、傳統城鎮和街道、傳統村落、傳統場所、歷史建築、文物古跡、傳統地名和非物質文化遺產。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範圍內的文物、傳統地名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第三條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應當遵循科學規劃、嚴格保護、分類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則,保持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保護其相互依存的自然和人文景觀,正確處理經濟社會發展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關系。第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和監督管理。

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配合人民政府做好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工作。第五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保護規劃、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的普查和維護修繕,並會同文物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本條例。

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的相關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和監督管理。

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負責對歷史文化名城保護中的規劃建設違法行為進行監督檢查,並依照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行使行政處罰權。

發展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教育、民族宗教、公安、消防、民政、財政、國土資源、旅遊、公用事業、園林、房產、檔案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具體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和監督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市、縣(區)人民政府設立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專項資金,用於保護對象普查、保護名錄制定、保護規劃編制、維護修繕補助、表彰獎勵、學術研究、宣傳教育等。第七條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與建設委員會負責審議、協調和指導歷史文化名城保護中的下列重大問題:

(壹)審議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和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重大政策措施;

(二)審議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名錄的內容和調整方案;

(三)協調、指導處理歷史文化名城保護中的重大突發事件,審議歷史文化名城保護中重大問題的解決方案;

(四)協調處理與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有關的其他重大問題。第八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專家庫,由規劃、建築、文化、文物、歷史、土地、社會、經濟、法律等方面的專家組成,負責對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重大問題和重大政策措施進行論證或者評估,並提供咨詢意見。第九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研究、宣傳和教育,通過組織傳統文化研究、編寫出版出版物、培訓、展覽、媒體宣傳等方式,弘揚當地優秀歷史文化,提高全社會對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意識。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將地方歷史文化知識納入中小學生課外教育內容,促進地方優秀歷史文化的傳承。第十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對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情況進行檢查評估,並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情況。

市、縣(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通過組織執法檢查、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等方式,加強對同級人民政府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的監督第十壹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提出意見和建議,舉報破壞歷史文化名城的行為。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通過設立社會基金、捐贈和誌願者活動參與歷史文化名城保護。

鼓勵單位和個人開展傳統地名、歷史文獻、歷史影像等資料的收集和整理,向檔案部門提供歷史文獻、歷史影像的資料或者實物。

在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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