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揚州古城歷史建築修繕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規範歷史建築修繕管理,加強歷史建築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務院《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條例》、《江蘇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條例》、《揚州古城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揚州古城保護條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揚州古城範圍內歷史建築的修繕管理。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歷史建築,是指經市人民政府確認公布,具有壹定保護價值,能夠反映揚州歷史風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或者登記為不可移動文物的建築物、構築物。第四條歷史建築的修繕應當遵循保護、安全、及時的原則,不得破壞其歷史風貌和地方特色。第五條揚州古城保護委員會負責協調、審查歷史建築修繕管理中的重大問題,相關具體工作由市古城保護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古城辦)承擔。

市城鄉規劃部門是歷史建築修繕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督促、指導負責歷史建築修繕的主體按照保護要求及時修繕歷史建築,並會同市文物部門審批歷史建築修繕設計方案。

市文物、房管、城鄉建設、城管、財政、園林、宗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歷史建築修繕管理工作。

廣陵區、邗江區人民政府、蜀岡-瘦西湖風景名勝區、揚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應當將歷史建築修繕管理責任落實到相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第六條歷史建築所在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歷史建築進行日常巡查,督促責任人及時修繕歷史建築,並定期向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告巡查情況。第七條城鄉規劃部門應當根據檢查情況,會同文物、房管等部門制定歷史建築修繕年度計劃,報揚州古城保護委員會審批。第八條國有歷史建築由使用人修繕,非國有歷史建築由所有權人修繕,所有權人和使用人不明的,由歷史建築所在地區的人民政府或者管委會負責修繕。第九條歷史建築的日常維護和不涉及反映歷史風貌的部位、材料、結構和裝飾的小修,修繕責任主體應當按照歷史建築保護要求執行。

除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外,對歷史建築進行外部修繕裝飾、增設設施,改變歷史建築結構或者使用性質的,修繕責任主體應當向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審批。

歷史建築修繕依法需要辦理其他手續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辦理。第十條申請歷史建築修繕的,修繕責任主體應當向市城鄉規劃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壹)申請書;

(2)所有權證明;

(3)改造設計方案;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第十壹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按下列程序審批:

(壹)會同市文物部門審查修繕設計方案,根據需要聽取有關專家、相關部門和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意見;

(二)修繕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應當在歷史建築所在地公示不少於10天;

(三)在法定期限內,會同市文物部門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程序。第十二條歷史建築的修繕應當符合國家、省、市技術規範的要求。

市城鄉規劃部門應當會同市文物、房管、城鄉建設等部門制定揚州歷史建築修繕技術指南。第十三條城鄉規劃、文物部門應當對修繕設計方案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

經批準的維修設計方案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修復責任主體應當報原批準機關審批。第十四條經批準的修繕工程竣工後,修繕責任主體應當向市城鄉規劃部門申請核實,市城鄉規劃部門應當會同市文物部門在十個工作日內組織核實。

核查結果由市城鄉規劃部門向古城辦通報。第十五條歷史建築修繕費用由修繕責任主體承擔;對符合審批要求的非國有歷史建築修繕責任主體,可給予適當補助。

前款規定的修繕補助標準和程序由市古城辦會同市財政、城鄉規劃、文物等部門制定,報揚州古城保護委員會審批。第十六條修繕責任主體應當在竣工核實後15日內,將修繕工程過程中形成的文字、圖紙、圖片、圖像、電子文本等文件材料報送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前款規定向市城建檔案機構移交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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