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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治亂的興衰給我們什麽啟示?

隋唐治亂興衰,有許多歷史經驗和教訓值得總結。對於各種具體的歷史啟示,我們將在本書後面的章節中討論。這裏,僅從宏觀的歷史角度,做壹個大概的闡述。

大壹統國家的重建和長期維護表明,秦漢時期建立的以漢族為核心的統壹國家,經過南北朝時期的治亂和隋唐時期的處理,已經成為歷史發展的基本趨勢。隋唐時期國家統壹的長期實現與這壹時期維護統壹所采取的壹系列措施密切相關。分裂割據的產生,也與統治者對壹些重大關系的處理不當有關。

中央和地方的關系,關系到團結和分裂的大局。鑒於漢末以來的現實,隋唐建立之初,都在努力加強中央集權。三省六部制和宰相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標誌著中央集權統治的成熟;地方實行州縣兩級制,縣以下基層加強戶籍的建立和管理,州縣官員由中央直接任命,監察部門定期和不定期進行專項或全面的監督檢查,這些都使中央能夠有效地控制地方政權;廢除漢魏以來的“九品鄭智制”,實行科舉選拔人才,不僅改變了前代仕途壟斷的局面,也為中央王朝加強治國提供了有用的人才;在均田制的基礎上實行官兵制,有意形成“重內輕外”的格局,使中央王朝有足夠的軍事實力威懾和控制四方。當這些措施在壹些地方處理不當時,就會對統壹局面造成嚴重威脅。唐玄宗在考慮邊塞用兵時,有意將兵力分布由“重內輕外”改為“重外”,導致了“安史之亂”,差點毀了唐朝。此後,由於政府軍事系統的徹底破壞和特種士兵的部署,緩沖區的割據活動愈演愈烈。唐朝後期,中央三省六部和丞相府議事制度被破壞。皇帝在擴大皇權的同時,不得不大量依賴宦官,這也為宦官獨攬大權創造了機會,加劇了統治集團內部的矛盾和地方的分裂與動蕩。

漢族與少數民族的關系也與團結和分裂密切相關。魏晉南北朝的長期分裂,很大程度上是民族矛盾造成的。這壹時期各民族的磨合為隋唐統壹創造了條件。隋唐重建後,民族矛盾問題遠不如前代嚴峻,但與邊疆各民族政權的關系仍是民族團結穩定的重大問題。總的來說,隋唐時期的民族關系處理得比較好,這壹時期實行的許多民族政策是正確的、成功的。比如堅決打擊壹些公然入侵大陸、犯下暴行的民族貴族武裝,有效維護了國家的統壹和人民生活的安寧。對絕大多數友好的邊境少數民族,盡量實行和睦相處的政策,以“親和”的方式加強民族間的交流與合作,給各族人民帶來了實惠。當然,在這壹時期的某些時候,也出現過民族關系處理不當的情況。比如隋朝和唐初對朝鮮的軍事討伐,明顯就是大漢族主義和侵略,給漢族人民和朝鮮人民都造成了深重的災難,也引發了隋唐時期的社會矛盾,給分裂勢力制造了可乘之機。在唐末中央與地方藩鎮的戰爭中,中央對部分少數民族武裝的使用及其低眉順眼,客觀上對統壹沒有太大的用處,反而有很大的危害。

經濟利益的分配,思想文化的導向,與社會的團結穩定有很大關系。隋唐時期采取的壹些經濟政策和措施更註重社會各階層的利益,如均田制、調租制以及後來的稅法等。就政策本身而言,既要增加國家財政收入,維護官僚地主的既得利益,又要妥善照顧廣大人民群眾的生活。用心良苦,大體協調各方利益。壹旦這些政策在實際執行中出現偏差或“走樣”,必然會損害壹方的利益,多數情況下是人民的利益,從而導致社會動蕩。在楊迪統治時期和晚唐“兩稅法”的蛻變中,農民和工商業者的負擔嚴重加重,導致了農民起義和統壹王朝的動蕩與分裂。和經濟利益分配壹樣重要的,是思想文化的導向。自漢代以來,儒家的忠、孝、仁等道德觀念滲透到社會思想文化的各個領域,並在封建法律制度中得到了完美的體現。黃凱和永輝的法律是典型代表,隋唐法律的相對穩定和實施對隋唐社會的長期團結穩定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制度文明是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保障。隋唐時期的制度創新廣泛而深刻,極大地促進和保障了當時高度的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形成。這壹時期制度創新的成敗,有許多值得關註的經驗和教訓。

把握機遇,順應時勢,是創新體系中的第壹個環節。隋文帝在取代北周的時候,大刀闊斧地改革北周的官制,采用漢魏的制度,是因為他看到北周的六部制早已不適應當時統治的需要,而漢魏以來逐漸發展起來的三省六部制更符合時代的需要,所以他才能在大動作中取得大的成績。唐初均田制、租佃調節制、官兵制的實行,也是抓住了當時戰後人口蕭條、土地短缺、古舞、經濟蕭條,具備了實行這些制度的物質和社會前提,順應了人民需要休養生息、經濟需要恢復發展、賦稅需要平衡、社會需要穩定的時代要求。中唐以後的稅制改革,改租庸制為兩稅法,也是基於當時實際情況的順勢之舉。相反,武則天時期,基於個人主觀意願和個人專制,中央官制反復更叠,令人目不暇接,鮮有後人稱道。

集思廣益,團結壹致,是創新制度的關鍵。制度創新意義重大。壹旦決策失誤,就會造成非常嚴重的後果。所以在統治集團內部盡可能的集思廣益,盡可能的獲取知識是非常重要的。唐太宗貞觀時期,註重吸取歷代興亡的經驗教訓,充分發揚統治集團內部的民主,鼓勵人們大膽發表不同意見,在做出重大決策之前進行辯論,然後集中正確的意見並加以實施。因此,這壹時期出臺的壹些創新措施大多科學合理,有利於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出現了為後人所稱道的“貞節之治”。與制度創新直接相關的隋唐立法活動,在大多數情況下也註重反復征求各方面意見,兼顧過去和現在,謹慎損益,對當時和後世都產生了積極影響,可以說是集思廣益、集體智慧的產物。相反,楊迪統治時期的壹些所謂創新,以及中晚唐壹些皇帝的改革,特別是“永貞革新”,在很大程度上是武斷而神秘的,因此要麽決策錯誤,要麽難以實施,最終必然失敗。

培育力量,穩步實施,是創新體系的重要保障。總的來說,順應時代的制度創新有其社會基礎。但是創新和實施是互動的,所以很多時候需要充分的準備,周密的部署,科學的步驟。其中,最重要的是培育制度創新的動力,積極穩妥地實施創新制度,以降低制度創新的成本,擴大制度創新的收益。在封建時代,所謂培養實力,除了在某些時候集中優秀人才,最重要的是整頓吏治,這既是創新的內容,也是創新的保證。隋唐時期,廢除九品中正,實行科舉,廢除官員世襲,規定任職期限和回避,既是制度創新,也是其他創新制度實施的保障。隋朝和初唐在進行壹些重大改革措施時,革新者十分重視聚集誌同道合的力量,清理官僚機構,擴大宣傳,加強監督檢查,使這些改革措施得以順利有序地進行,這在初唐均田制和戶籍制度的實施中得到了鮮明的體現。相反,中晚唐的“兩稅法”本身是壹個及時的創新,但由於當時推動這壹制度的主力軍——官員隊伍的腐敗和失控,導致了官商勾結的做法,造成了立法者始料未及的嚴重弊端。《永真創新》的很多內容無疑是進步的,但由於創新者沒有聚集更多的力量,倉促上馬,結果只能是曇花壹現。

掌握動態,及時修正,是制度創新必須堅持的基本原則。立法有害。壹個制度再好,即使創造者考慮得再周全、再周密,壹旦實施,也會出現與多變復雜的實際情況不壹致的情況。而且在實施壹段時間後,制度原有的針對性會因為針對性情況的變化而喪失,甚至會從壹劑良藥變成害民的劣策。從理論上講,制度創新是壹個永無止境的過程,任何時候都不可能壹勞永逸。實事求是地說,要求創新者及時了解創新趨勢,及時修正創新措施。隋唐時期明智的統治者在改革制度的過程中,更註重根據實際情況提出不同的實施要求。對於那些已經發生變化、已經過時的制度,也可以及時修訂,體現在法律、法令、規範、表格的及時修訂上。而那些比較昏庸的統治者,往往滿足於壹件事壹件事的動作,他們不知道,不願意甚至懶於掌握動態。及時修改,所以難免大部分在“造法不利”中偷安,從創新到保守,從進步到反動。

經濟和社會的高度發展奠定了隋唐封建文明的基礎,並構成了這壹封建文明的基本內容。國家的統壹穩定和制度的創新為當時的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了基本前提和動力;經濟社會的發展反過來促進國家的團結穩定,滋養制度的文明創新。在這種辯證關系中,表現出值得學習的東西。

發展經濟的壹個重要問題是調動勞動者的生產積極性。封建時代調動工人積極性的措施主要有兩種:壹是刺激和鼓勵工人增產;二是以輕薄減負。這兩項措施幾乎在所有封建王朝都有實施,只是程度不同,效果也很大。隋唐時期,在大多數情況下,尤其是前期,更註重這兩種方法的實施,如限制官僚地主對土地的過度占有,適當抑制工商業規模,增加工商業者的賦稅,以促使更多的工人歸田;政府幹預組織水利工程,改善生產條件,有助於勞動者增加生產,特別是農業生產;實施租值調整法和兩個稅法,加強戶籍調查統計和住戶評估,精簡政府機構,倡導節儉,都有利於公平稅收,減輕勞動者負擔。在災荒時期,各種“荒政”,如“義倉”、“平荒”、“減稅”、“免役”、“賑濟”醫療等,都帶有濃厚的封建“仁政”色彩,也有利於恢復勞動者的生產能力,調動其生產積極性。這些都有力地促進了隋唐經濟的恢復、發展和繁榮。

科技從狹義上講是介於經濟和文化之間的因素。科技進步有利於經濟發展和文化繁榮。隋唐時期,在前代積累的基礎上,科學技術有了新的、明顯的進步。壹般情況下,統治者也更註重將新的科學技術推廣應用到社會經濟文化領域,使科技、經濟、文化相得益彰。比如這壹時期發明的屈原犁,比上壹代的直犁有很多優點;耙磨(水田用)和起壟(水田和旱田都用)便於平整田地和清除雜質;使用液壓旋轉平底船不僅可以節省人力,還可以將水從下部引到山野。這些農具推廣應用後,勞動生產率大大提高了。紡織技術、造船技術、制瓷技術、烘茶技術、造紙技術、采礦技術、建築技術都取得了新的進步,極大地促進了各領域手工業的發展。主要在政府的支持和倡導下發明的新天文歷法技術、雕版印刷技術和醫學領域的技術進步,促進了當時文化藝術的發展和傳播。

國家出面,動員和組織壹切力量,集中力量興辦壹些大型基礎工程,是隋唐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的重要經驗。隋、唐初長安、洛陽的大規模建設,以及壹些重點城鎮的集中建設,有利於經濟特別是商業貿易的發展。始於隋文帝,終於隋楊迪的大運河,在溝通南北、便利水運、繁榮沿江經濟等方面發揮了不可估量的作用。唐朝前期和後期,中央和地方政府修建了許多大型灌溉工程,為維持當時大規模和高水平的農業生產的可持續發展做出了很大貢獻。當然,在國家出面集中力量辦大事的時候,壹定要註意力所能及,註意社會各方面,主要是人民群眾的實際承受能力,否則。好心辦壞事會有好報的結果,如果好心不多,情況可能會更糟。楊迪修大運河,建東都洛陽,這方面有歷史教訓。

對外開放是壹個國家和民族發展自身的重要途徑,是隋唐封建文明的高度發展。它與對外開放的基本國策密切相關。

隋唐時期的對外開放是全方位的,即不僅在經濟領域和思想文化領域對外開放,而且在政治領域也對外開放,而政治領域壹直被封建統治者視為禁區。正是這種前所未有的全方位開放,為隋唐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增添了大量活力,註入了大量創新動力,創造了這壹時期輝煌的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和制度文明。可以這麽說。沒有這種全方位的對外開放,隋唐的封建文明就會大打折扣。如果隋唐以後的所有封建王朝都能堅持這種全方位的對外開放,那麽中國社會進步的速度和程度可能就完全不壹樣了。

大多數情況下,隋唐的開放是互利的。互利是對外開放的本義。但是歷史上也有很多欺軟怕硬,將來搞事,將來搞事,壟斷利益的案例。作為當時世界上國力最強、文明程度最高的隋唐王朝,在對外開放的過程中,大多數情況下都能夠有來有往,平等相待,有時還會給外國人更多的優待。這不能不為當時和後世所稱道。正是因為隋唐能夠做到這壹點,才在帶來外來文明的同時,吸引了更多的外來者,傳播了中國的文明。而且促使中國很多人走出國門,在傳播中華文明的同時,帶回了世界上很多民族和國家的文明,促進了那個時代人類文明的發展。

隋唐時期對外開放的全方位互利性特征,既是隋唐自身實力的表現,也是隋唐自強之道。在封建專制制度下,對外開放需要勇氣和自信。沒有勇氣和自信,國家和民族不敢也不可能對外開放,尤其是全方位的開放。這種勇氣和自信通常根植於自身的實力,但更重要的是來自於統治者對對外開放的正確認識。否則,只有強國才能對外開放,弱國必須閉關自守。這顯然不符合人類社會發展的基本規律和趨勢。可以說,隋唐時期的對外開放不僅來自統治者強大的勇氣和自信,更來自他們在大多數情況下對開放的正確認識。正因為如此,這壹時期的對外開放繼續保持著前所未有的規模和水平,促使隋唐王朝走上了自強之路。

總結隋唐治亂興亡的基本經驗,除了以上幾點,還有三條非常重要的經驗,即開道、重用人才、依法辦事。“貞觀之治”、“開元之盛”、“元和中興”都實現了,否則,衰敗和混亂也就隨之而來了。

廣義來說是治天下的前提,隋唐時期更好。封建時代的本質是在統治集團內部實行壹定的民主。這就要求君主有壹定的氣度,能夠虛心納諫;我有壹些勇氣,敢於和善地規勸。在君主專制的封建制度下,皇帝求仙只能有效防止個人決策可能導致的各種錯誤,實行更加科學民主的決策,使封建國家的方針政策更加符合當時的社會現實,從而推動社會發展進步。為後人所稱道的“貞觀之治”,其特點是唐太宗能虛心納諫,以魏徵為代表的壹批大臣敢為善諫。唐玄宗在執政初期,也是通過對姚崇、宋燦等壹批忠義之士的諫阻,實現了“開元盛世”。“元中興”時期,廣泛吸收了“轉衰為榮”的建議。相反,楊迪拒絕進諫導致了隋朝的崩潰。後來唐太宗、唐玄宗、唐憲宗野心勃勃,不聽勸,直接導致了治國平天下、盛世興國的局面發生逆轉。

任用有才能的人是管理世界的關鍵。隋唐時期,表現突出。貞觀初年,唐太宗強調用人的正確導向,用壹個好人,好人都來了;用壹個壞人,所有的壞人都會占便宜。“貞觀之治”的形成與他任用了壹批賢能之士是分不開的。尤其是戊己、方、杜如晦等人被任命為宰相,對他的輔佐很大。“開元盛世”、“元和中興盛世”時期,也是先賢到達的時期。姚崇、宋靜、吳、裴度等。都是要被後人模仿的著名人物。除了人才之外,在天下統治時期,他們都非常重視對府縣等親民官員的任用。唐太宗和唐玄宗都對郡縣知事人選念念不忘,並不時親自加以簡化。通過開道、科舉等途徑發現和選拔人才,不避親疏,不講家世,堅持以德才為標準,以政績為標準任用官員,也是這壹時期形成的關鍵。壹旦最高統治者背棄了這些基本原則,政治事務就會出現缺點,甚至混亂。後來唐玄宗任用李等奸夫,導致了“安史之亂”的爆發。

依法辦事是治理天下的重要保障,這壹點在隋唐時期也很明顯。多年來,人們有壹個誤解。似乎在封建社會,根本無法控制,更談不上依法辦事。其實並不是。只要仔細研究壹下封建社會的歷史,就會發現封建社會是有法律制度的。特別是隋唐時期,是中國古代法制建設取得輝煌成就的時期。這壹時期的盛衰與法制建設的質量直接相關。隋文帝的“開皇之治”與開皇法的制定和實施不無關系。楊迪時期的衰落和混亂與違反法制有直接關系,這是幾乎所有研究這壹時期歷史的人都不可否認的事實。貞觀太宗強調法律的統壹、穩定和嚴格執行。有許多典型的例子,說明在這個時期,在依法辦事中,嚴格遵守法律,賞罰嚴明,出現了壹批能堅持依法辦事的清官良吏。他們在這方面的所作所為即使在現代社會也堪稱楷模。正因為有這樣壹批堅持依法辦事的執法人員,才有可能讓社會上守法成為壹種風氣,有可能讓守法者為國擁戴重用,有可能讓貪贓枉法者得到嚴懲。甚至皇帝本人有時也不得不在他們面前克制自己的輕率。這在壹定程度上遏制了君主專制制度下可能出現的違法行為。當然,在封建帝制下,完全依法辦事是不可能的。專制皇權及其所代表的封建剝削階級的利益總是與法制相沖突的,盡管法制本來就是他們制定的,基本上代表了他們的意誌。這也決定了依法辦事只能是暫時的,並不能堅持到最後。由此產生的封建統治只能是暫時的,不可能是長治久安的。貞觀之治後的武則天惡法,開元盛世後的安史之亂,元和中興後的國家解體,在壹定意義上也是君主專制與依法辦事沖突的必然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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