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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學習民法

民法註釋概要(精華版)

第壹部分:民法概論。

第壹章:民法概述。

第壹部分:民法的含義

壹、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調整作為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和。

1,實體法:指作為部門法的民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是指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即私法的全部。狹義是指民商分離的國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正式民法:指以某種文體編纂的、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國民商合壹是廣義的民法,我國沒有正式的民法。

二、民法的歷史演變:

分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現代民法三個階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羅馬法。

2.現代民法是在繼承羅馬法的基礎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陸法和英美法兩大法系。大陸法系進行法典化,又稱大陸法系,英美法系以判例為主要法源,又稱判例法系。現代法律以法國民法典1804為代表。

3.現代資本主義民法始於1897年公布並於1900年生效的《德國民法典》。1922列寧親自主持制定了蘇聯民法典,這是第壹部社會主義民法典。中國近代民法始於清末,《大清民法草案》由清政府於1907年制定,於1911年完成。我國歷史上第壹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國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隨著1949中國的成立,此代碼在中國大陸已被廢止,僅在臺灣省有效。1986頒布的《民法通則》是我國民事立法的新階段。

第二部分:民法的調整對象

它是調整作為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與公民、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

第壹,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

指人們在社會財富的生產、分配、交換和消費過程中形成的以經濟利益為內容的社會關系。調整財產關系主要有以下特點:

1,主體地位平等。

2.壹般是當事人自願發生的。

3、受價值規律支配。

第二,平等主體之間的個人關系

它是人們在社會生活中形成的社會關系,具有個人屬性,與主體的人密不可分。不是基於經濟利益,而是基於具體的精神利益。個人關系有以下特點:

1,主體地位平等。

2.它關系到公民權利的享有和行使。

3.它與主體的身體密不可分,沒有經濟內容。

第三節:民法的性質和任務

1.民法的性質:(預測題目:論民法的性質或者為什麽說民法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本法?)

1.民法是調整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關系的基本法。2.民法是文明法。

3.民法既是行為規範,也是判斷標準。4.民法是實體法。

5.民法是私法。

第二,民法的任務

1,保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

2.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3.維護正常的經濟和社會秩序。

第四節:民法的基本原則:

它是民法的基本規則,其效力貫穿於各種民事法律制度之中,是民法立法的指導原則,是解釋和適用民法規範、進行民事活動的基本準則。(具有評價功能和補充功能)

第壹,平等原則(第壹原則)

1,民事主體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2.民事主體依法平等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

3.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同樣受法律保護。

4.民事主體的民事責任是平等的。

第二,自願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充分表達自己的意思,根據自己的意思和利益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1.雙方獨立決定民事問題。

2.當事人對其真實意思負責。

三、公平原則——要求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要以社會公正、公平的理念指導自己的行為,平衡各方利益,以社會公正、公平的理念處理當事人之間的糾紛。

1.民事主體有平等的機會參與民事法律關系。

2.各方關系中的利益平衡。

3.當事人應當合理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誠實信用原則——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應當誠實守信,善意地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五、公序良俗原則——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不得違反公序良俗,不得違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利益和國家利益。

1.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2.民事主體不得濫用權利。

第五部分:民法的淵源和效力

壹、民法的起源

民法淵源又稱民法的法律淵源,是指民事法律規範的來源或表現形式。我國民法的淵源主要是指有關國家機關在其職權範圍內制定的關於民法的規範性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1,法律(憲法、民法基本法、單行民法等法律中的民法規範)

2.法規

3.規程

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

5.國家政策和習慣

二、民法的效力:

又稱民法的適用範圍,是指相關民事法律規範在何時、何地、由誰來適用於該關系。

1,民法在時間上的效力:

(1)法律不溯及既往;(2)新法改為過時法。

2、民法在空間上的效力:

中國的民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的領土、領海和領空,以及根據國際法和國際慣例視為發生在中國境內的民事關系。有三點需要註意:

(1)國家規範性文件適用於全國,但如果只針對某壹地區制定,則規定只適用於該地區。

(2)地方性規範性文件只適用於本地區,不適用於其他地區。

(3)中國實行“壹國兩制”。香港、澳門和臺灣省的法律只適用於這壹地區,而中國的民法不適用於這些地區。

3.民法對人的效力(我國民法對人的效力既采取“個人主義”,也采取“屬地主義”)。

第六節:民法的適用和解釋

壹、民法的適用:民法的適用是指民事法律規範的適用。應遵循以下原則:

1,特別法優於壹般法。

2.強制法優於任意法。

3.例外條款不包括壹般條款。

4.具體條款優先於壹般條款。

二、民法解釋:分為兩種:文科解釋和理論解釋。

1,文科解釋:也稱文義解釋,指基於法律條文和句子的字義或字面意義的解釋。

2.理論解釋:是指在考慮法律制定的原因和其他壹切情況後,通過推理來闡明法律規範的真實含義。主要有以下幾種理論解釋:

(1)擴展解釋。也稱擴大解釋,是指只有在法律句子的字面解釋不足以表達立法的真實意思時,才擴大法律句子的意思來解釋它。

(2)受約束的解釋。又稱狹義解釋和限制性解釋,是指當壹項法律條文的含義過於寬泛時,應當縮小其含義的解釋。

(3)負面解釋。也稱反對解釋,是指法律條文規定的事項,並解釋其否定意義。

(4)類推解釋。指法律沒有直接規定的事項,選擇法律對類似事項的規定進行解釋,類推適用法律。

第二章:民事法律關系

第壹節:民事法律關系概述。

壹、民事法律關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關系是指依據民事法律規範建立的,通過民事法律規範的調整而形成的具有民事權利和義務的社會關系。

二、民事法律關系的特點:(預測題)

1,民事法律關系是法律關系。

2.民事法律關系是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壹般是自願建立的。

3.民事法律關系是以民事權利義務為內容的法律關系。

三、民事法律關系的要素:

1,民事法律關系主體。(簡稱民事主體,是指參與民事法律關系,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人。)

2.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民事主體在民事法律關系中享有的權利和義務,即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利和義務。)

3.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指民事法律關系中權利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

四、民事法律關系的分類:

1直接有財產利益的內容嗎?

財產關系是指與財產直接相關並具體由財產內容構成的民事法律關系。

人身關系是指與主體不可分割的、不直接具有財產內容的民事法律關系。

2 .義務主體的範圍

絕對法律關系是指債務人不特定,除債權人以外的所有權利都是債務人的民事法律關系。

相對法律關系是以特定的人作為義務主體的民事法律關系。

3內容的復雜性

單壹民事法律關系是指只有壹套相應權利義務的民事法律關系。

復合民事法律關系是指兩組以上權利義務相對應的民事法律關系。

4形成和實現的特征

權利民事法律關系是指民事主體根據自己的法律行為而形成的、能夠正常實現的民事法律關系。

保護性民事法律關系是指因違法行為而產生的民事法律關系。

第二節:民事法律事實

壹、民事法律事實的概念和意義:

【民事法律事實】是指法律規定的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產生、變更或者終止的客觀現象。基本特征是客觀性和合法性。民事法律事實的意義在於能夠引發壹定的民事法律後果,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的發生。

2、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的變化。即民事法律關系的任何壹個要素發生了變化。

3、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的消滅。包括絕對滅絕和相對滅絕。

二、民事法律事實的分類:(是否與人的意誌有關)

1,自然事實。是指與人的意誌無關,能夠引起民事法律後果的客觀現象。

2.人類行為。是指與人的意誌有關,直接反映人的意誌,能夠引起民事法律後果的客觀現象。

第三節:公民權利、義務和責任

壹.公民權利

1,民事權利的含義:是指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和保護的利益範圍或實施某種行為(作為或不作為)以實現某種利益的可能性。

(1)權利是指法律關系主體享有的利益範圍或某種行為的可能性。

(2)權利是權利主體為實現其利益而要求他人實施某種行為或不實施某種行為的可能性。

(3)當權利受到侵害時,權利主體可以請求國家機關給予救濟。

2、公民權利的分類:

(1)是否以財產利益為重?

物權是指直接反映財產利益的民事權利,無論有無財產利益為內容。

人身權是指沒有直接財產內容,與主體不可分割的權利。

(2)權利的作用

支配權是指主體能夠直接控制權利客體並享有其利益的權利。

請求權是指要求他人做或不做某事的權利。

廣義上的抗辯權是指對他人的主張進行抗辯或者否定他人的主張的權利,其中有些被稱為異議權;狹義上是指與請求權相對的權利。

形成權是指權利人通過表達自己的意誌改變法律關系的權利。

(3)權利的有效範圍

絕對權,又稱世界權,是指其效力延及所有人的權利,即義務人不特定於任何人。

相對權又稱人權,是指其效力延伸至特定人的權利,即義務人為特定人的權利。

(4)相互關聯的權利之間的關系

主權利是指兩個相關權利中能夠獨立於另壹個權利而存在的權利。

從屬權利是指兩項相關權利中,其效力受另壹項權利限制的權利。

(5)兩者之間是否存在衍生關系。

原始權利是基本權利,是民事權利法律關系中的權利。

救濟權源於原始權利,是因原始權利受到侵害或有被侵害的現實危險而產生的保護性法律關系。

權利在。

(六)權利是否可以轉讓。

專有權是指不可轉讓的權利,權利人壹般不能轉讓,也不能按照繼承程序轉讓。

非專有權是指可以轉讓的權利,可以由權利人轉讓,也可以依照繼承程序轉讓。

3、公民權利的行使

公民權利的行使有事實方式和法律方式,權利的行使應遵循以下主要原則:

(1)自由行使權利。

(2)正當行使和禁止濫用權利的原則。

4.公民權利的保護

是指為保護權利不受侵害或恢復被侵害的民事權利而采取的救濟措施。自我保護和國家保護。

(1)自我保護:又稱私力救濟,是指權利人采取各種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權利。自衛自救行為。

(2)國家保護:又稱公力救濟,是指當公民權利受到侵害時,國家機關通過法律程序予以保護。

5.實施自助行為的條件:(預測題)

(1)保護自己的利益。

(2)在緊急情況下請求國家保護為時已晚。

(3)采用法律允許的方法。

(4)在請求國家保護後立即。

第二,公民義務

是指義務主體為了滿足權利人的利益,必須在權利範圍內受某種行為的約束或不受某種行為的約束。民事義務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1發生基礎

法定義務是根據法律規定而非當事人約定直接產生的義務。

約定義務是指當事人自己約定的義務。

2義務的內容

積極義務是指義務人必須做壹定行為(作為)的義務。

消極義務是指義務人不得實施某種行為(不作為)的義務。

3 .義務與義務主體的關系

排他性義務是指義務人不得將其轉讓給他人的義務。

非排他性義務是指義務人可以將其轉讓給他人的義務。

三。民事責任

1、民事責任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責任是指民事主體因違反民事義務而依法應當承擔的民事法律後果。具有以下特點:

(1)民事責任基於民事義務,是違反民事義務的法律後果。

(2)民事責任旨在恢復被侵權人的權利。

(3)民事責任具有法律強制性。

(4)民事責任是保護性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

2、民事責任的分類:

(1)民事責任原因

不履行債務的民事責任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已有債務而產生的民事責任。

親權民事責任是指因行使親權而產生的民事責任。

(2)民事責任的內容

履行責任是指責任人履行原本由資金承擔的債務的責任。

返還責任是指返還利益的責任。

賠償責任是指賠償對方損害的責任。

(3)承擔民事責任的當事人之間的關系。

連帶責任是指責任人為壹人以上時,各責任人按照壹定份額對債務人承擔民事責任,債務人之間不存在民事責任。

聯合關系。

連帶責任是指當債務人不止壹人時,每個人都有責任清償所有債務,各責任人之間互為連帶關系。

(4)根據民事責任的內容是否有財產。

財產責任是指直接以壹定的財產為內容的責任。(如返還財產、賠償損失)

非財產責任是指不直接具有財產內容的民事責任。(如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3、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

(1)停止侵權。(2)清除障礙。

(3)消除危險。(4)返還財產。

(5)恢復原狀。(6)修理、返工和更換。

(七)賠償損失。(8)支付違約金。

(9)消除影響,恢復名譽。(10)道歉。

第三章:自然人

第壹節: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

壹、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是指法律賦予自然人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資格。

二、自然人民事權利的特征:

1,相等;2.內容的廣泛性和統壹性。

三、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開始:

《民法通則》第九條規定,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出生時間以戶籍證明為準。沒有戶籍證明的,以醫院出具的出生證明為準。

遺產分割時,應保留胎兒繼承的份額。胎兒出生時死亡的,保留份額按法定繼承辦理。

各國對胎兒的法律地位作了特殊規定,大致如下:

1.只要胎兒出生時生活時尚,出生前就具有民事權利能力。

2、不承認胎兒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在某些事項上視胎兒為出生。

3.不承認胎兒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也不認為胎兒在某些事項上是天生的,只是在某些事項上保護胎兒的利益。——中國現行立法采用第三種風格。

四。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終止:

根據《民法通則》第九條規定,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因死亡而終止,所以死亡是自然人民事權利終止的法律事實。民法上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自然死亡,也稱身死,是指自然人生命的終結。

宣告死亡又稱推定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壹定時間後,被法院宣布為自然人。

死亡。法院判決宣告死亡的日期,為被宣告死亡的人死亡的日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有相互繼承關系的數人在同壹事件中死亡。死亡時間不能確定的,推定無繼承人先死。如果每個死者都有繼承人,如果幾個死者有不同的世代,則推定長輩先死;幾個死者是同壹代人,推定同時死亡,互不繼承,由各自的繼承人繼承。

5.預測題: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權利有什麽區別?

第二節: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壹、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的含義

“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夠通過自己獨立的行為取得和行使權利、設定和履行義務的資格。有廣義和狹義之分。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有兩個顯著特征:

1.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法律賦予的資格,不是他(她)能決定的。任何人不得限制或剝奪他或她,除非程序是依法確立的。

2.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基於對客觀事物的判斷和認識能力,即意識能力。

第二,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的劃分

1,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指完全獨立進行民事活動的能力,通過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包括18周歲以上和16周歲以上但18周歲以下,能夠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維持當地壹般生活水平的人員。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是指能夠獨立進行部分民事活動而非全部民事活動的資格。包括10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3.無民事行為能力:是指妳沒有資格以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包括10周歲以下,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民事活動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第三,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的聲明

指法院根據利害關系人的申請,依法宣告精神病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制度。申報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以有意者申請為準。

2.申請的當事人必須是精神病人。

3.人民法院應當通過特別程序進行宣告。

四。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的終止

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的終止,是指其不再具有民事行為能力。自然人死亡後,其民事行為能力終止。民法主要要求理解。

學好需要三個步驟。

首先要精讀,看教材,配合案例。

充分理解民法的運行形式和規律

其實司法考試要看輔導書

這本書簡要描述了民法的框架。

作為初步復習,同時總結自己。

繪制民法的框架

最後壹步就是要經常看自己的總結。

對某事有透徹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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