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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關押犯人的東西有哪些?

妳好,所有的刑具都有壹個發展過程,大致如下:

1,手控

根據出土實物、甲骨文和古代文獻記載,商周時期有壹些專門用來關押罪犯的刑具,如鐐銬、鐐銬等。“氣”是用來扣手的;“氣”是用來扣腳的;“卡”是用來扣手的。殷墟小屯出土的陶俑,手腕上都有枷銬,男俑扣在背後,女俑扣在前面。《張囚》載:“凡被囚者,皆被罪所羈絆,被罪所羈絆,被罪所羈絆,與君為壹家。”

這是犯人專用的刑具。鄭思農說:如果妳是壹個和尚,妳會雙手得到壹塊木頭。歷史上把這種拱形刑具稱為鍋手,有的也叫枷手。為什麽古人把這種刑具叫做關節?原因是犯人的雙手放在壹塊木頭裏,也就是兩只手是壹塊木頭。所以說字上面有壹個普通字,下面是壹個手字,和漢字中的“愛”字同義。

漢代的鐵手銬在中國歷史上是比較成熟的,有的還配有鎖板,裏面可以放鐵鎖,防止鐵鎖被犯人自己打開。後人繼承了漢代的手銬做法,手銬的形式不斷增加。比如後世也叫手拷肘,有的手拷是方鐵制的,手在圓孔裏,中間是鐵板,鐵鼻子從上到下貫穿,然後鎖住。有的鐵手銬用鐵箍固定,中間插入橫鎖。活箍裏還有壹個鐵鼻子鎖住它。清代還有壹種用竹簡做成的手銬,看起來像兩片竹簡。被折疊後有壹個圓孔,犯人的手從這個圓孔中伸出,中間的鐵棒穿過鐐銬。因為竹子見水更結實,所以這種竹手銬多用於四川、湖南等潮濕地區。

在廣泛應用鐵制刑具後,出現了鐵手銬和鐵鏈,都是用在手上。

2.頸部控制

早在唐代以前,就已經有了限制行動自由的刑具,並已充分準備了叉、叉和()三種刑具。之後頸部連枷出現。它是由最原始的有頸分支演化而來,對後世影響深遠。

傳說三皇五帝時期,有個叫蚩尤的人,是個長牛頭。他壹手握劍。傳說中天上的刑神《山海經·野西經》記載,在壹個叫嵩山的地方,黃帝與蚩尤神交戰,在那裏俘虜了他。臨刑前,他把蚩尤脖子上戴的連枷板丟棄在這座山上。很快,山上就長滿了楓樹,用這種楓樹的木頭做連枷板,幹濕不裂。

枷是套在犯人脖子上的壹種古代刑具。起源於商周時期的刑具變體,用圓木夾住頸部形成的固定物,發展成為由兩塊木板組成的枷刑具。枷刑具剛出現的時候,有人創造了兩個人被枷住的局面。同時,它被命名為枷,靈感來自於脫粒農具。始於晉朝,清代用了1500年。在如此漫長的歷史中,規格、重量和樣式不斷變化,從重到輕,從大到小。還有連枷功能分別作用於手和腳,多以連枷頸為主。從材質上看,除了木頭,還有鑄鐵連枷,皮革連枷等。已經用過了,繩鏈也有用。壹般木枷是壹個人戴,也有兩個人戴,也有三個人戴。

第壹個重新使用枷刑器具的北魏孝文帝提出,枷刑的使用要針對犯有叛國罪且證據確鑿的罪犯。

有各種各樣的枷。到了唐代,酷吏賴君臣發明了“十號大枷”,即壹號枷,稱為“丁百邁”;二號枷是“氣喘籲籲”;3號枷是“暴吼”;四號枷是“寫時承”;5號枷是“失魂膽”;6號枷是“同對面”;7號枷是“反現實”;8號枷是《死豬煩惱》;9號枷是“應命而死”;10號枷是“求破家”。據《舊唐書·余婧傳》記載,余婧太重,犯人穿上後不堪負重,舉不起來就當場窒息而死。隋唐以前有兩個人的木枷。宋代有壹面短壹面長的枷,上面專門標有犯人的姓名和罪名。還有壹個長枷叫畢禹衛,枷長八尺多。隋唐以後,各代廣泛使用木枷,大小輕重不壹。有的說枷周圍沒有犄角,方便犯人飲食,有的還配有釘在枷上的鐵葉。多為方連枷、長連枷。

枷《唐六典》規定,枷長五尺以上,寬六尺以下,總寬壹尺四寸以上,六寸以下,直徑三寸以上,四寸以下。歷代枷的大小規定大體相似。元代的枷,大小差不多。死刑犯的枷重25斤,逃犯的枷重20斤,杖囚的枷重15斤,都是楓木做的。枷上分別刻著長度、寬度、大小和重量。

明代的木枷種類繁多。太監劉瑾的爪牙為了審問犯人,把木枷的重量增加到150斤,甚至更重,犯人幾乎活不了。

北魏時有壹種重枷,犯人戴上後胸前立著壹塊石頭,這就是後世枷的雛形。枷正式創制於明代,清代稱為立籠,後人稱木籠。犯人直立在木籠中,木枷放在籠頂,套在犯人的脖子上。往往犯人會在枷籠裏死上好幾天,更有甚者在犯人腳邊放上磚頭,讓犯人的腳不能著地。罪犯迫害他的時候,磚頭被搬走,犯人立刻像上吊壹樣死去。據說是明朝劉瑾創造的,錦衣衛。有人要求廢除,皇帝不聽。到了魏忠賢,大枷多。元朝的史料中記載過用樹枝押送戰俘,因為戰爭帶來了大批戰俘,木枷很少,所以暫時用樹枝代替木枷。

據明代《獄備圖》記載:“枷長五尺五寸,寬壹尺五寸。用幹柴制成,死刑枷重35斤,與唐代相似。

枷,最初是用來捆綁犯人的刑具。明代除了戴枷的刑罰外,還對犯人施以枷刑,就是把壹個木枷套在犯人的脖子上,在下遊的街上示眾。有的人為了炫耀大眾,招賢納士,派出爪牙和官員開道。

戴木鐐銬的犯人很慘。刑具枷是兩塊厚木板,牢牢地夾在脖子上。枷的重量從最少15斤到最多50斤、60斤不等。他們長時間被壓在肩膀上。幾個小時後,肩膀往往會麻木,像死肉壹樣,戴著枷的犯人每隔壹段時間就得動壹動。夏天的時候,卡枷的脖子經常會被枷的棱角磨破出血。萬壹有好心人把抹布或棉墊放在脖子上,沒有這個條件的人就得忍受磨破的傷口流出來的血和膿。

戴連枷的犯人在戴小連枷時可以用手摸嘴,接受親戚和其他人的食物。遇到長枷或者更大的枷,只能看到頭前的木枷,看不到身下的腿腳。別人吃不到妳嘴裏的食物。遇到好心人,會幫忙餵飯餵水。當妳沒有遇到善良的人,妳就吃不到妳看到的食物。大多數戴枷的犯人都是用手鎖住的。有些枷不僅能夾住犯人的脖子,還能夾住犯人的手。生活自理程度可想而知。明清時期,有的犯人戴枷刑幾個月,甚至壹兩年,有的最多壹直是枷刑。

壹般情況下,漢奸判壹年,枷二十天。枷號被判兩年監禁被判25天。判了三年的枷號被判了三十天。那些應該服刑三千裏的流放者將被判處五十天監禁。第二句依次增加五天。應該被放逐到附近的枷處,判70天。再遠壹點,枷罰80天。最遠判90天監禁。後來變成了對各種犯罪的懲罰,也成為了對汽車後市場的特殊懲罰之壹。康熙八年,枷開始只有壹個月,兩個月,三個月。後來又有了按年計算或永遠計算的枷號。枷重70公斤,輕至60公斤。乾隆五年決定所有要戴枷的犯人都要戴25手的枷,但清嘉慶以後規定重枷為25斤。

當然,古代的木枷是有嚴格的管理制度的,什麽時候清理不幹凈的木枷是有具體規定的。枷刑和戴枷的朝代也有具體規定。大枷的重量是有嚴格規定的,不是隨便用的。比如,宋代壹位禦史在視察仁和縣監獄時,發現木枷不符合當時的重量規定。皇帝知道了這件事,就下詔降低他的官階。這個例子在中國封建專制歷史上並不多見。

木枷,在晚清時期被廣泛使用,犯人基本都是戴上木枷押送和獄內提審。清朝時,在鬧市、馬路、驛站經常可以看到戴著木枷的男女犯人。壹些西方人來中國考察中國的法律,經常用相機拍下來。這些真實的照片見證了清朝以前古老落後的中國幾千年的傳統刑具歷史。在西方法律的影響下,木枷被改為繳納罰款,隨後木枷正式退出歷史舞臺,成為古代法律的文物。

到了戰國時期,冶煉時使用皮革制成的“密”鼓風,冶煉時溫度大大提高。這壹重大發明大大提高了煉鐵的效率和質量,因為鐵的熔點比青銅高得多。鐵的冶煉取代了青銅器,進入了鐵器時代。秦漢遺址出土的刑具都是鐵制的,以鉗子和鈦出土最多。鈦是腳鐐,鉗子是脖子上的刑具。“漢朝歷史。《漢高祖傳》載:“鉗為王家之奴”,顏師古註:“鉗亦以鐵縛之。”秦漢遺址出土的大量鉗鈦表明,秦漢統治者,尤其是秦始皇,需要大量俘虜進行大規模建設,將棺槨改為鉗子,用鐵鏈將鉗鈦連接在壹起,既能嚴格控制俘虜防止逃跑,又能迫使俘虜在沈重的鐵鉗和鐵鈦的束縛下,用雙手為他們建造地下宮殿。這是從樹到鉗發展變化的社會根源。

要說屌絲也是刑具,很多人會覺得奇怪和可疑。如果把絲綢作為脖子的刑具,他們會恍然大悟,最早的絞殺是用絲綢實現的,後來逐漸演變成繩子和鐵索,刑罰的名稱被絞刑取代。《左傳》。《哀公二年》載:“若有罪,將被吊死。”可見春秋時期就有掛了。因為絞索勒緊人的脖子,可以在相當短的時間內死亡,所以痛苦比斬首輕。難怪有人選擇上吊。

勒死或用繩子或絲綢吊死的刑罰始於周秦時期。《左傳·哀公二年》中寫明:“若有罪,則勒死,其棺長三寸。他不會成為君主,但他將是壹匹普通的馬,他將受到夏青的懲罰。”“禮記。喪》載:“扭帶者,亦以繩縛之。這是對下清的懲罰,應該是周制。春秋時,魯為臣,子若被殺,皆死,此制始造。”絞殺罪的名稱在漢代以前是沒有的,春秋時期常稱為“絞殺”。

秦始皇統治時期,大規模建設使全國約200萬人處於徭役狀態。沒有足夠的男性勞動力,甚至女性被迫運輸。很多人受不了沈重的徭役,服役期間吊在路邊的樹上,出現了“死人相視”的悲慘景象。

何況砍頭是砍頭斬犯人的死刑,本來就叫“非常”。唐嫣石鼓《匡木正素》解釋:“不凡、獨特、異,說頭超脫於獨特、異。”但用尖刀、斧頭和狠心壹下子把腦袋從脖子上轟下來,往往是不夠的。於是專門砍頭的劊子手們找到了各種方法,想出了很多招數。

斬首時,劊子手通常將犯人綁在背後的木樁上。犯人雙膝跪地,頭自然向前突出。劊子手用刀子或斧子從囚犯的脖子後面向前向下砍。

明太祖朱元璋對普通人出家的現象深惡痛絕,采取了壹種非常奇怪的方法,叫做“鏟頭會”,來處決和尚。這個方法是在地上挖壹個坑,把犯人埋進去,只露出壹個頭。劊子手用壹把鋒利的斧頭從脖子上砍下它。有壹次,挖了十五個坑,坑裏埋了十五個和尚。劊子手用壹把明晃晃的斧子依次砍掉了暴露在地下的僧侶們的頭。

劊子手冷酷無情,不僅有勇氣,也有壹定的技巧。人的脖子雖然細,但是因為有頸椎在裏面,況且人血的熱度會把刀刃弄彎,劊子手應該也知道砍頭的訣竅。

清朝鹹豐年間壹次處決50多個海盜的時候,壹個海盜砍了幾次還能砍下腦袋,於是找了壹把大鋸砍樹,兩個劊子手鋸斷了海盜的脖子。木匠的大鋸也成了脖子裏的刑具。其他適用於頸部的刑具包括斬首刀、劍、戟、匕首、鐃鈸和斧頭,所有這些刑具都是通過殘忍地砍掉死刑犯的頭來表現的。

3.腿部控制

起初,用於腳的刑具是壹個限制行動自由的木墩。古代民風淳樸,後來因為蚩尤亂天下,給百姓帶來了不好。當時跟隨蚩尤的人都成了賊。他們敗壞道德,欺行霸市,無惡不作。由於蚩尤是東方九黎民族的首領,時間久了,部分九黎民族的人養成了驕橫跋扈、不聽妳號令的習慣,社會壹片混亂。後來連蚩尤都不聽了。為了維護九黎民族的基本社會秩序,蚩尤不得不用刑罰來約束他們,於是創造了五刑。壹個在厚木頭上打了兩個孔的木墩,放在腳上防止囚犯逃跑,用來實施勒死的懲罰...這篇文章叫《白虎依桐五刑》,上面寫著:“嗯,膝蓋骨也去掉了。”把犯人的腳放進木墩的兩個洞裏讓他們不能玩,然後把膝蓋骨拿掉。這是舊五刑中第壹個體罰。

周穆王以慈悲為懷,斥責苗族的五虐刑罰。為了穩定民心和統治,呂後有必要制定刑制。判案時,雙方都要有,處罰也要適度。《咬》載:“止消趾”由“橫木”二字組成。《說文解字》載:“十字,交脛。”兩塊脛骨相交,無法移動。可見學校就是壹個綁腳的機械裝置。與木墩不同的是,學校由腳踝處的兩塊木板組成。因為他的小罪,他用學校禁錮了他的雙腳,割掉了他的腳趾。如果壹個人犯了壹個小錯誤,在學校會毀了他的腳趾,讓他不敢再犯。防微杜漸,防患於未然,不僅可以挽救社會免受更大的危害,也有助於教育挽救初犯。

歷代也稱校叉,也有木腳鐐。古代用來關押犯人,使其手腳等部位不能自由活動,以防止自殺、逃跑或暴動的器具,稱為手腳上的鐐銬,頭上和脖子上的枷。因為早期這三個都是木制的,所以統稱為“三木”。漢代以後,金屬制作的鐐銬逐漸普遍。起初,鐵腳鐐被稱為“鈦”,是兩個環形的產品,機械地附著在腳上。囚犯被機械關押後,鐵鎖被鎖在他們之間,極大地限制了行走自由,阻止了逃跑。明朝規定“鏈環重三斤”。

在酷刑中,最著名的施加在腳上的刑具是“鉗棍”。刑訊是壹種使用刑具逼供的野蠻落後的做法,但在古代已經非常流行,並被寫入法律,成為壹種合法合理的審訊方式。

夾棍,也叫夾棍、腳棍、木靴等。,是壹種用木棍和繩子組成的刑具,用來夾住腳踝。這種刑具的使用往往會對犯人的腿部造成嚴重傷害,甚至會折斷腳踝,造成殘疾。兩根三尺多長的夾棍貫穿離地五寸的鐵棍,每根棍中間有三對幫手。拷問時,把棍子豎起來,然後把犯人的腳放在中間,把棍子上的三根繩子拉緊,再把棍子貼在腳的左側,使其不能動彈,然後用壹根長六七尺、寬四寸的大棍子從腳的右側猛擊小腿。我敲不了兩三百下,不僅皮破了,骨頭也早就斷了。有些殘忍的官員把石屑放在棍子裏,卻不勒緊,疼痛異常,並稱之為“過膝褲”。韓經常利用這種處理方式逼迫犯人招供,造成了大量的冤假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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