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在繼承前朝制度的基礎上,也進行了變革。在保留刑部和禦史臺的同時,設置了大量的官宅,取代大理寺。蒙古人享有許多司法特權。它也是以三大法系為主要司法機關。然而,它的職能和權力已經改變。大理寺的司法權屬於刑部,而刑部的審查權則交給了大理寺,禦史臺改名為都察院。錦衣衛、東昌、西昌等明朝的特務機構也有司法權,甚至淩駕於普通的三法司之上,直接受皇帝管轄,自行審判和執行。與此同時,明清時期的會審制度也得到了完善。死刑案件的最高決定權仍在皇帝手中。集權壹直集中在司法方面。古代司法機關的發展變化反映了皇權逐漸加強的趨勢。司法機關始終屬於行政部門,最終屬於皇帝,這表明司法只是君主專制的工具,司法獨立難以出現。